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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9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育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99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勝在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6 年度執字第2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勝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勝在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 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及第662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大

金之折算標準。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各罪,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494 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 至5 所示之各罪,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494 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此有卷附之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94 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可佐,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106 年度訴字第494 號刑事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及10月之總和,即1 年8 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 至5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得易科罰金,依照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查如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之罪,均確係在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違犯無誤,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參前說明,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勝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6 月 │├─────┼───────────┼───────────┼───────────┤│犯罪日期 │106 年2 月24日晚間7 時│106 年3 月15日晚間8 時│105 年12月16日某時許 ││ │後之某時許 │後之某時許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 │106 年度毒偵字第445 、│106 年度毒偵字第445 、│106 年度毒偵字第445 、││ │558 、1069號 │558 、1069號 │558 、1069號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494 號 │106 年度訴字第494 號 │106 年度訴字第494 號 ││實├───┼───────────┼───────────┼───────────┤│審│判決日│106 年8 月24日 │106 年8 月24日 │106 年8 月24日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494 號 │106 年度訴字第494 號 │106 年度訴字第494 號 ││決├───┼───────────┼───────────┼───────────┤│ │確定日│106 年9 月25 日 │106 年9 月25 日 │106 年9 月25 日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字第2886號(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號1 至2 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 │106 年度執字第2887號(││ │ │編號3 至5 已定應執行刑││ │ │有期徒刑10月確定) │└─────┴───────────────────────┴───────────┘┌─────┬───────────┬───────────┬───────────┐│編 號│ 4 │ 5 │ 以下空白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3 月(2 次) │ │├─────┼───────────┼───────────┼───────────┤│犯罪日期 │105 年12月16日某時許 │①106 年2 月24日晚間7 │ ││ │ │ 時許 │ ││ │ │②106 年3 月15日晚間8 │ ││ │ │ 時許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 │106 年度毒偵字第445 、│106 年度毒偵字第445 、│ ││ │558 、1069號 │558 、1069號 │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事│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494 號 │106 年度訴字第494 號 │ ││實├───┼───────────┼───────────┼───────────┤│審│判決日│106 年8 月24日 │106 年8 月24日 │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判│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494 號 │106 年度訴字第494 號 │ ││決├───┼───────────┼───────────┼───────────┤│ │確定日│106 年9 月25 日 │106 年9 月25 日 │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字第2887號( │ ││ │編號3 至5 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官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育良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99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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