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04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田雅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410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田雅筑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緩刑伍年,並應依附件調解筆錄所示之時間、方式支付賠償金。
事實
一、田雅筑於民國103 年6 月10日邀集吳炳賢等如附表一所示之友人締結合會契約,約定由田雅筑擔任會首,其餘23人為會員,採內標制,底標新臺幣(下同)1,600 元,會金為2 萬元,合會期間自103 年6 月10日起,至105 年5 月10日止共計24會,並於每月10日中午12時30分,在田雅筑位於雲林縣○○鄉○○村○○000 號住處開標(下稱本案合會)。詎田雅筑因財務週轉不靈,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偽造準私文書暨持以行使之各別犯意,利用會員間不盡相識及未全數到場參與競標之機會:
㈠於103 年11月10日,在其上址住處,未經吳玉盞之同意或授權,在空白紙張上偽簽吳玉盞之署名,並記載標息金額,依民間合會習慣足以表示吳玉盞欲以紙上記載之標息金額,參與合會競標之證明,而以此方式,偽造合會標單1 紙(未扣案,已滅失),足以生損害於吳玉盞及包括吳炳賢在內之其他活會會員(參附表二所載)。其後,田雅筑再持偽造標單參加合會競標而行使之,並在得標後,對其餘未得標之活會會員佯稱:吳玉盞得標云云;另對吳玉盞佯稱:係某會員將該次合會標走云云,而對附表二所示之活會會員及吳玉盞施以詐術,附表二所示之活會會員因此陷於吳玉盞得標之錯誤;吳玉盞則陷於某會員標走該會之錯誤,因而各將該次合會會款(合會金扣除標息即1 萬5,500 元)交予田雅筑,造成各活會會員及吳玉盞受有損害,田雅筑則獲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利益。
㈡於104 年2 月10日,在其上址住處,未經吳玉盞之同意或授權,在空白紙張上偽簽吳玉盞之署名,並記載標息金額,依民間合會習慣足以表示吳玉盞欲以紙上記載之標息金額參與合會競標之證明,而以此方式,偽造合會標單1 紙(未扣案,已滅失),足以生損害於吳玉盞及包括吳炳賢在內之其他活會會員(參附表三所載)。其後,田雅筑再持偽造標單參加合會競標而行使之,並在得標後,對其餘未得標之活會會員佯稱:吳玉盞得標云云;另對吳玉盞佯稱:係某會員將該次合會標走云云,而對附表三所示之活會會員及吳玉盞施以詐術,附表三所示之活會會員因此陷於吳玉盞得標之錯誤;吳玉盞則陷於某會員標走該會之錯誤,因而各將該次合會會款(合會金扣除標息即1 萬5,200 元)交予田雅筑,造成各活會會員及吳玉盞受有損害,田雅筑則獲有如附表三所示之利益。
㈢於105 年1 月10日,在其上址住處,未經柯財旺之同意或授權,在空白紙張上偽簽柯財旺之署名,並記載標息金額,依民間合會習慣足以表示柯財旺欲以紙上記載之標息金額參與合會競標之證明,而以此方式,偽造合會標單1 紙(未扣案,已滅失),足以生損害於柯財旺及包括吳炳賢在內之其他活會會員(參附表四所載)。其後,田雅筑再持偽造標單參加合會競標而行使之,並且在得標後,對其餘未得標之活會會員佯稱:柯財旺得標云云;另對柯財旺佯稱:係某會員將該次合會標走云云,而對附表四所示之活會會員及柯財旺施以詐術,附表四所示之活會會員因此陷於柯財旺得標之錯誤;柯財旺則陷於某會員標走該會之錯誤,因而各將該次合會會款(合會金扣除標息即1 萬4,500 元)交予田雅筑,造成各活會會員及柯財旺受有損害,田雅筑則獲有如附表四所示之利益。
㈣嗣田雅筑因無法繼續維持本案合會會款之支付,乃於105 年4 月10日起止會,經吳炳賢、柯財旺及吳玉盞等部分會員相互查證後,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柯財旺、吳玉盞、吳炳賢訴由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田雅筑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程序及有關傳聞法則證據能力之限制,依同法第273 條之2 之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之規定所拘束。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73頁),核與證人吳寶香、張來好、吳政勳、吳裕隆(偵卷第24頁至第26頁、第34頁至第36頁)、證人即告訴人吳炳賢、柯財旺、吳玉盞(警卷第6 頁至第16頁、偵卷第11頁至第13頁)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合會會員名單暨開標紀錄3 份(他卷第3 頁至第4 之1 頁)、合會標單金額整理表1 份(他卷第5 頁)在卷可稽,足以擔保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冒用他人名義書寫標單,以冒標他人之互助會,茍標單上除書寫被冒標者姓名及欲標取會款所出利息之金額外,並書有「標單」之意旨,而就文義內容之本身,使人一見即知係投標會款之標單,該標單固係刑法第210 條所稱之私文書;惟如僅在紙上書寫被冒標者之姓名及所出利息之金額,就文義本身並不足以獨立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如非依民間互助會之習慣,尚無從認定其上之文字,係用以表示該名義人願出所書金額之利息以標取互助會會款之證明者,則非刑法第210 條所規定之私文書,而屬同法第220 條以文書論之準私文書(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568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合會已得標之死會會員,事後無論任一會員得標及其願出之標金若干,均須繳納當期全額之會款,縱為會首施用詐術,以他會員名義冒標,並向死會會員收取會款,因該等死會會員本負有繳納會款之義務,當非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予會首,自無構成詐欺取財罪之可言,僅向活會會員詐取會款部分構成詐欺取財罪(最高法院83年度臺上字第415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分別冒用吳玉盞(2 次)、柯財旺名義,於標單(未載明標單字樣)上偽簽吳玉盞、柯財旺之署名並書寫標息金額,依民間互助會之習慣,足以表示係作為標單供競標之證明,依前說明,被告所為自該當刑法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之偽造準私文書。被告在偽造標單後,將之提示予其他互助會成員參加競標,並在得標後向活會會員詐取會款,且向遭冒標之告訴人佯稱有其他人得標進而詐取會款,是核被告所為之各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各次偽造告訴人署名之行為,係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分別以一個冒標行為,同時對各告訴人及其他活會會員施以詐術使之陷於錯誤,進而向其等詐取會款,係以一行為觸犯同種詐欺取財罪名;另被告各次冒標行為,均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也是想像競合犯,俱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被告上開三次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邀集友人締結合會契約,竟不知篤守信用,不顧各會員對被告之信任,因個人財務狀況不佳,即擅以會員柯財旺、吳玉盞(2 次)名義冒標,詐欺財物,造成柯財旺、吳玉盞及其他活會會員之財產損失,所為實屬不該。然慮及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且與尚未標取會款之告訴人柯財旺、吳玉盞、吳炳賢調解成立,並在調解時以支票支付第一期之賠償金額,有附件之調解筆錄可考,被告應該是有誠意要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堪認被告略知悔悟,態度尚可。並考量告訴人均表示不再追究被告犯行之意見(參附件調解筆錄、本院卷第77頁),及被告於審判中自陳已婚,有女兒,目前無業暨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㈣查被告前無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但犯後已坦承犯行,且與各告訴人調解成立,有附件調解筆錄可參,各告訴人因而均表示同意以附件調解筆錄作為給予被告緩刑寬典之負擔等語(本院卷第77頁反面),被告已見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其前開所受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並斟酌被告償還調解金額之時間長短,予以宣告緩刑5 年,以啟自新。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院為確保被告能誠實履行調解內容,改過遷善,以收緩刑之功效,並維護各告訴人之權益,爰依前揭規定,諭知被告應履行如附件調解筆錄所示之內容,以為緩刑負擔。另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併此敘明。
㈤沒收部分: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於105年7 月1 日施行,且刑法第2 條第2 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立法意旨認沒收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明確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縱使被告行為係在新法生效前,仍應適用新法規定,且毋庸為新舊法比較。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亦有規定。另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並考量義務沒收對於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之影響,增訂第38條之2 第2 項之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第38條、第38條之1 之沒收或追徵在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經查:
⒈被告各次詐得之財物,詳如附表二、三、四詐得款項欄所示。然而,被告於調解成立時,已以支票支付各告訴人部分賠償金,有附件調解筆錄可憑,另外,被告也承諾願依照附件調解筆錄所示之時間、方式支付賠償金,且該調解筆錄係被告緩刑之負擔,因此,法官認為,被告應該會依照調解筆錄履行賠償義務,是被告雖然尚未將其犯罪所得賠償各告訴人(倘支票已兌現,則已賠償一部),但各告訴人將來應該可以依據調解筆錄向被告取得賠償金,此種情形下,如再就被告之犯罪所得予以沒收,有形成重複剝奪犯罪所得之可能性,而顯有過苛之虞,是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⒉被告偽造之標單3 紙(含其上偽簽之各告訴人署押總計3 枚),已在得標後經被告丟棄而滅失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本院卷第75頁),參以民間習慣,該標單咸在該次標會開標後即行撕毀丟棄,且被告為避免犯罪被發覺,衡諸常情,也無留存標單之必要,是該3 紙標單已滅失而不存在之事實,應堪認定。故本院爰不就該標單(含偽簽之署名)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973號判決意旨參照)。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第22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煥軒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 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本案合會成員 ┌──┬──┬───────┐ │編號│身分│姓名 │ ├──┼──┼───────┤ │ 1 │會首│田雅筑 │ ├──┼──┼───────┤ │ 2 │會員│吳瑞泰 │ ├──┼──┼───────┤ │ 3 │會員│吳慶家 │ ├──┼──┼───────┤ │ 4 │會員│鄭振明 │ ├──┼──┼───────┤ │ 5 │會員│陳碧英 │ ├──┼──┼───────┤ │ 6 │會員│吳玉盞 │ ├──┼──┼───────┤ │ 7 │會員│蔡秋林 │ ├──┼──┼───────┤ │ 8 │會員│吳裕隆 │ ├──┼──┼───────┤ │ 9 │會員│吳玉盞 │ ├──┼──┼───────┤ │ │會員│蔡嘉榮 │ ├──┼──┼───────┤ │ │會員│吳慶家 │ ├──┼──┼───────┤ │ │會員│蔡耀福 │ ├──┼──┼───────┤ │ │會員│阿芬 │ ├──┼──┼───────┤ │ │會員│吳瑞泰 │ ├──┼──┼───────┤ │ │會員│佳惠 │ ├──┼──┼───────┤ │ │會員│蔡元禧 │ ├──┼──┼───────┤ │ │會員│麗華 │ ├──┼──┼───────┤ │ │會員│王俊郎 │ ├──┼──┼───────┤ │ │會員│阿菊 │ ├──┼──┼───────┤ │ │會員│柯財旺 │ ├──┼──┼───────┤ │ │會員│吳永富 │ ├──┼──┼───────┤ │ │會員│吳永富 │ ├──┼──┼───────┤ │ │會員│吳炳賢 │ ├──┼──┼───────┤ │ │會員│吳宏銘 │ └──┴──┴───────┘ 附表二:第一次冒標行為之詐騙對象及金額 ┌──┬─────┬───────┬───────┬────────┐ │編號│會員狀況 │姓名 │詐得款項(獲得│詐術行使 │ │ │ │ │利益) │ │ ├──┼─────┼───────┼───────┼────────┤ │ 1 │死會 │田雅筑 │未詐取財物 │無 │ ├──┼─────┼───────┼───────┼────────┤ │ 2 │死會 │吳瑞泰 │未詐取財物 │無 │ ├──┼─────┼───────┼───────┼────────┤ │ 3 │死會 │吳慶家 │未詐取財物 │無 │ ├──┼─────┼───────┼───────┼────────┤ │ 4 │死會 │鄭振明 │未詐取財物 │無 │ ├──┼─────┼───────┼───────┼────────┤ │ 5 │死會 │陳碧英 │未詐取財物 │無 │ ├──┼─────┼───────┼───────┼────────┤ │ 6 │被冒標者 │吳玉盞 │新臺幣(下同)│①佯稱某會員得標│ │ │(第六會)│ │15,500元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7 │活會 │蔡秋林 │15,5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8 │活會 │吳裕隆 │15,5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9 │活會 │吳玉盞 │15,500元 │①佯稱某會員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蔡嘉榮 │15,5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吳慶家 │15,5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蔡耀福 │15,5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阿芬 │15,5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吳瑞泰 │15,5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佳惠 │15,5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蔡元禧 │15,5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麗華 │15,5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王俊郎 │15,5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阿菊 │15,5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柯財旺 │15,5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吳永富 │15,5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吳永富 │15,5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吳炳賢 │15,5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吳宏銘 │15,5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 │ │ │ ├──┼─────┼───────┼───────┼────────┤ │ │ │ │總計29萬4,500 │ │ │ │ │ │元 │ │ └──┴─────┴───────┴───────┴────────┘ 附表三:第二次冒標行為之詐騙對象及金額 ┌──┬─────┬───────┬───────┬────────┐ │編號│會員狀況 │姓名 │詐得款項(獲得│詐術行使 │ │ │ │ │利益) │ │ ├──┼─────┼───────┼───────┼────────┤ │ 1 │死會 │田雅筑 │未詐取財物 │無 │ ├──┼─────┼───────┼───────┼────────┤ │ 2 │死會 │吳瑞泰 │未詐取財物 │無 │ ├──┼─────┼───────┼───────┼────────┤ │ 3 │死會 │吳慶家 │未詐取財物 │無 │ ├──┼─────┼───────┼───────┼────────┤ │ 4 │死會 │鄭振明 │未詐取財物 │無 │ ├──┼─────┼───────┼───────┼────────┤ │ 5 │死會 │陳碧英 │未詐取財物 │無 │ ├──┼─────┼───────┼───────┼────────┤ │ 6 │死會 │蔡秋林 │未詐取財物 │無 │ ├──┼─────┼───────┼───────┼────────┤ │ 7 │死會 │吳裕隆 │未詐取財物 │無 │ ├──┼─────┼───────┼───────┼────────┤ │ 8 │被冒標者 │吳玉盞 │15,200元 │①佯稱某會員得標│ │ │(第九會)│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2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9 │活會(但在│吳玉盞 │15,200元 │①佯稱某會員得標│ │ │第六會時已│ │ │②陷於錯誤 │ │ │遭冒標一次│ │ │③交付15,2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蔡嘉榮 │15,2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2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吳慶家 │15,2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2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蔡耀福 │15,2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2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阿芬 │15,2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2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吳瑞泰 │15,2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2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佳惠 │15,2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2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蔡元禧 │15,2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2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麗華 │15,2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2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王俊郎 │15,2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2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阿菊 │15,2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2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柯財旺 │15,2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2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吳永富 │15,2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2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吳永富 │15,2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2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吳炳賢 │15,2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2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吳宏銘 │15,200元 │①佯稱吳玉盞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5,2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 │ │總計25萬8,400 │ │ │ │ │ │元 │ │ └──┴─────┴───────┴───────┴────────┘ 附表四:第三次冒標行為之詐騙對象及金額 ┌──┬─────┬───────┬───────┬────────┐ │編號│會員狀況 │姓名 │詐得款項(獲得│詐術行使 │ │ │ │ │利益) │ │ ├──┼─────┼───────┼───────┼────────┤ │ 1 │死會 │田雅筑 │未詐取財物 │無 │ ├──┼─────┼───────┼───────┼────────┤ │ 2 │死會 │吳瑞泰 │未詐取財物 │無 │ ├──┼─────┼───────┼───────┼────────┤ │ 3 │死會 │吳慶家 │未詐取財物 │無 │ ├──┼─────┼───────┼───────┼────────┤ │ 4 │死會 │鄭振明 │未詐取財物 │無 │ ├──┼─────┼───────┼───────┼────────┤ │ 5 │死會 │陳碧英 │未詐取財物 │無 │ ├──┼─────┼───────┼───────┼────────┤ │ 6 │死會 │蔡秋林 │未詐取財物 │無 │ ├──┼─────┼───────┼───────┼────────┤ │ 7 │死會 │吳裕隆 │未詐取財物 │無 │ ├──┼─────┼───────┼───────┼────────┤ │ 8 │死會 │蔡嘉榮 │未詐取財物 │無 │ ├──┼─────┼───────┼───────┼────────┤ │ 9 │死會 │吳慶家 │未詐取財物 │無 │ ├──┼─────┼───────┼───────┼────────┤ │ │死會 │蔡耀福 │未詐取財物 │無 │ ├──┼─────┼───────┼───────┼────────┤ │ │死會 │阿芬 │未詐取財物 │無 │ ├──┼─────┼───────┼───────┼────────┤ │ │死會 │吳瑞泰 │未詐取財物 │無 │ ├──┼─────┼───────┼───────┼────────┤ │ │死會 │佳惠 │未詐取財物 │無 │ ├──┼─────┼───────┼───────┼────────┤ │ │死會 │蔡元禧 │未詐取財物 │無 │ ├──┼─────┼───────┼───────┼────────┤ │ │死會 │麗華 │未詐取財物 │無 │ ├──┼─────┼───────┼───────┼────────┤ │ │死會 │王俊郎 │未詐取財物 │無 │ ├──┼─────┼───────┼───────┼────────┤ │ │死會 │阿菊 │未詐取財物 │無 │ ├──┼─────┼───────┼───────┼────────┤ │ │活會 │吳玉盞 │14,500元 │①佯稱柯財旺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4,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吳玉盞 │14,500元 │①佯稱柯財旺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4,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被冒標者 │柯財旺 │14,500元 │①佯稱某會員得標│ │ │(第二十會│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4,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吳永富 │14,500元 │①佯稱柯財旺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4,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吳永富 │14,500元 │①佯稱柯財旺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4,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吳炳賢 │14,500元 │①佯稱柯財旺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4,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活會 │吳宏銘 │14,500元 │①佯稱柯財旺得標│ │ │ │ │ │②陷於錯誤 │ │ │ │ │ │③交付14,500元予│ │ │ │ │ │ 田雅筑 │ ├──┼─────┼───────┼───────┼────────┤ │ │ │ │總計10萬1,500 │ │ │ │ │ │元 │ │ └──┴─────┴───────┴───────┴────────┘ 附件:本院106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77號調解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