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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梁智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30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婉婷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7 年度執字第9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婉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婉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269 號、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49 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3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智賢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 犯罪日期   │105 年11月22日        │105 年11月24日        │
├──────┼───────────┼───────────┤
│ 偵查機關   │嘉義地檢106 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   │第572 號              │6505號                │
├─┬────┼───────────┼───────────┤
│最│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106 年度訴字第269 號  │106年度訴字第249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6 年6 月14日        │106 年11月29日        │
├─┼────┼───────────┼───────────┤
│  │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案號   │106 年度訴字第269 號  │106 年度訴字第249號   │
│判├────┼───────────┼───────────┤
│決│確定日期│106 年7 月7 日        │106 年12月2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嘉義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雲林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
│            │3157號                │973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0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