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4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瑞麟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瑞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瑞麟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2 年,於107 年10月2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2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⑴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46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另因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六簡字第24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再因⑶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246 、24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6 月、5 月、3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復因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六簡字第30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⑴至⑷所示案件,嗣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104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107 年10月2 日入監執行,後由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2 月15日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2 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90154474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