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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0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陳雅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03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趙文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字第3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文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文榮前因犯藏匿人犯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1985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犯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 年度交訴字第79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及附表編號4所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加計後之總和。經核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各罪罪質差異、犯罪時間之差距,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數罪,縱令其中一罪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298 號判決意旨、100 年度台抗字第968 號、102 年度台抗第417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雅琪

書記官 林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罪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侵入住宅竊盜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3月22日              │107年3月22日、23日、29日、│107年5月8日               │
│              │                          │30日                      │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7年度偵字第23294號      │107年度偵字第23294號      │107年度偵字第23294號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最後事├───┼─────────────┼─────────────┼─────────────┤
│      │案  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985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985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985號     │
│實審  ├───┼─────────────┼─────────────┼─────────────┤
│      │日  期│108年1月18日              │108年1月18日              │108年1月18日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確定  ├───┼─────────────┼─────────────┼─────────────┤
│判決  │案  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985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985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985號     │
│      ├───┼─────────────┼─────────────┼─────────────┤
│      │日  期│108年3月5日               │108年3月5日               │108年3月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是            │
│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1.新北地檢108年執緝字第284│同左                      │同左                      │
│              │  5 號(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                          │                          │
│              │  助字第615號)。         │                          │                          │
│              │2.編號1 至3 所示之刑,經原│                          │                          │
│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                          │                          │
│              │  確定(已執行完畢)。    │                          │                          │
└───────┴─────────────┴─────────────┴─────────────┘
┌───────┬─────────────┬─────────────┬─────────────┐
│  編      號  │           4             │       (以下空白)       │                          │
├───────┼─────────────┼─────────────┼─────────────┤
│  罪      名  │頂替罪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12月22日             │                          │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8年度偵字第1583號       │                          │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最後事├───┼─────────────┼─────────────┼─────────────┤
│      │案  號│108年度交訴字第79號       │                          │                          │
│實審  ├───┼─────────────┼─────────────┼─────────────┤
│      │日  期│109年6月24日              │                          │                          │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確定  ├───┼─────────────┼─────────────┼─────────────┤
│判決  │案  號│108年度交訴字第79號       │                          │                          │
│      ├───┼─────────────┼─────────────┼─────────────┤
│      │日  期│109年7月23日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                          │
│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雲林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3032│                          │                          │
│              │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03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