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港簡字第15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黃偉銘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瑞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6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鍾瑞鈴竊盜,未遂,累犯,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預備行為與未遂犯之區別,以已、未著手於犯罪之實行為標準,所謂著手,即指犯人對於犯罪構成事實開始實行而言,是關於竊盜行為之著手,係以已否開始財物之搜尋為要件。又刑法上竊盜罪既遂未遂區分之標準,係採權力支配說,即行為人將竊盜之客體,移入一己實力支配之下者為既遂,若著手於竊盜,而尚未脫離他人之持有,或未移入一己實力支配之下者,則為未遂(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2256號及94年度臺上字第6989號判決意旨可參)。本件被告鍾瑞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見告訴人吳昇洧所有之自用小貨車車門未上鎖,即徒手開啟車門後入內搜尋香菸,欲竊取車內之香菸,嗣因未搜尋到香菸,且為告訴人當場發現而未遂,堪認已著手於竊盜之實行,因未竊得財物,乃屬未遂。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3 項、第1 項之竊盜未遂罪。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4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9 年5 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 年度臺上字第338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依被告犯罪情節,並無上開情事,自無從依上開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併此敘明。又被告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而不遂,屬於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毒品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非佳,其於服刑出監後不思悔過遷善,而任意著手竊取告訴人車內之香菸,幸因被告未搜尋到香菸而未得逞,顯見被告未能尊重他人財產權,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又並未竊得財物,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尚屬有限,告訴人並已原諒被告之行為,而撤回告訴等情,有撤回告訴狀1紙(本院卷第87頁)在卷可考,復兼衡其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偵卷第43頁至第44頁),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3 項、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段可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黃偉銘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
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港簡字第153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