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6 分鐘讀完全文 12,3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蘇珈漪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成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成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成隆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9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其中附表編號1、3、10、12至15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其餘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於110年1月18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其親簽並按捺指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110年度聲字112號卷第93至94頁),則聲請人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固曾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450號、107度訴字第227號合併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7至3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合併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及上開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然依上開說明,仍得與如附表編號1至4、9至16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而本院就附表所示之32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界限外,亦不得重於曾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宣告刑之總和。爰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異同、加重效益,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末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10、12至15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既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張成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珈漪

書記官 曾百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6年2月4日上午9時許 106年2月4日下午 106年1月4日上午9時50分許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續字第23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838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69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六簡字第322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758號 107年度六簡字第59號  判決日期 106年11月24日 107年2月12日 107年2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六簡字第322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758號 107年度六簡字第59號  確定日期 106年12月18日 107年2月12日 107年3月12日  備               註   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57號(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527號)(聲請書誤載為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257號,應予更正)。 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55號(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526號)。 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94號(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525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5、6月間某日起至106年7月19日止 106年7月9日晚上8時52分、53分許、7月10日凌晨0時31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06年7月9日晚上8時45分許,應予更正) 106年7月9日晚上8時56分、57分許、7月10日凌晨0時6分、54分許、7月9日晚上9時10分、11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06年7月9日晚上9時53分許,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280號 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621、15503、15504、15505、15506、15507、17113號(聲請書誤載為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621號,應予補充) 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621、15503、15504、15505、15506、15507、17113號(聲請書誤載為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621號,應予補充)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850號 106年度訴字第1450號、107年度訴字第227號 106年度訴字第1450號、107年度訴字第227號  判決日期 107年3月31日 107年8月30日 107年8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850號 106年度訴字第1450號、107年度訴字第227號 106年度訴字第1450號、107年度訴字第227號  確定日期 107年5月3日 107年9月24日 107年9月24日  備               註   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08號(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447號)。 ⒈臺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721號(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795號)。 ⒉編號5至8,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450號、107年度訴字第227號合併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9日晚上9時8分、10時30分、31分、7月10日凌晨0時19分許、7月9日晚上10時36分、37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06年7月9日晚上9時57分許,應予更正) 106年7月9日晚上10時1分、2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06年7月9日晚上10時34分許,應予更正) 106年10月25日上午8、9時許(聲請書誤載為106年12月15日,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621、15503、15504、15505、15506、15507、17113號(聲請書誤載為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621號,應予補充) 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621、15503、15504、15505、15506、15507、17113號(聲請書誤載為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621號,應予補充) 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076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5、859號、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7、188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076號,應予補充)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1450號、107年度訴字第227號 106年度訴字第1450號、107年度訴字第227號 107年度訴字第242號、107年度易字第613號(聲請書誤載為107年度訴字第242號,應予補充)  判決日期 107年8月30日 107年8月30日 107年9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1450號、107年度訴字第227號 106年度訴字第1450號、107年度訴字第227號 107年度訴字第242號、107年度易字第613號(聲請書誤載為107年度訴字第242號,應予補充)  確定日期 107年9月24日 107年9月24日 107年10月8日  備               註   ⒈臺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721號(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795號)。 ⒉編號5至8,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450號、107年度訴字第227號合併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  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361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妨害自由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13日晚上11時30分許 106年11月28日下午1時許 106年10月7日下午1時40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06年10月6日,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951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206號、107年度偵字第174、809、810、813、912、924、1249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13號,應予補充) 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11、3102、3297號、107年度毒偵字第966號(聲請書誤載為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11號,應予補充)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21號 107年度訴字第725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203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20日 108年6月11日 108年7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21號 107年度訴字第725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203號  確定日期 107年11月20日(聲請書誤載為107年12月10日,應予更正) 108年7月3日 108年7月25日  備               註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343號(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618號)。 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602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妨害自由 竊盜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6年4月8日凌晨0時許 106年6月4日下午3時53分許 106年7月1日上午10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738、4983、6136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304、7306號、107年度偵緝字第7、300號、107年度偵字第5491號 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82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758號 107年度易字第898號、108年度易字第117、123號(聲請書誤載為107年度易字第898號,應予補充) 107年度訴字第883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15日 108年12月19日 109年4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758號 107年度易字第898號、108年度易字第117、123號(聲請書誤載為107年度易字第898號,應予補充) 107年度訴字第883號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11日 109年1月13日 109年5月19日  備               註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125號(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758號)。 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63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212號)。 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57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366號)。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26日晚上10時15分許 106年7月13日凌晨0時2分至5分許 106年7月13日凌晨0時12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735、6313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735號,應予補充)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941、6945、7348號、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臺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901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應予更正)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941、6945、7348號、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臺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901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應予更正)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474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5日 109年8月31日 109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729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確定日期 109年6月10日 109年11月30日 (撤回上訴) 109年11月30日 (撤回上訴)  備               註   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064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432號)。  ⒈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46號)。 ⒉編號17至32,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合併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12日下午4時52分至55分許、7月13日凌晨1時1分至16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06年7月12日下午4時52分至55分許,應予補充) 106年7月13日下午6時19分至晚上7時27分許 106年7月11日下午3時19分、21分、42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06年7月11日下午3時19分、21分許,應予補充)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941、6945、7348號、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臺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901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應予更正)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941、6945、7348號、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臺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901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應予更正)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941、6945、7348號、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臺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901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應予更正)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31日 109年8月31日 109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確定日期 109年11月30日 (撤回上訴) 109年11月30日 (撤回上訴) 109年11月30日 (撤回上訴)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46號) ⒉編號17至32,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合併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11日下午3時42分許、7月12日凌晨0時16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06年7月11日下午3時42分許,應予補充) 106年7月10日晚上9時57分至10時5分許 106年7月10日下午6時30分、33分許、晚上9時12分至13分許、35分至36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06年7月13日下午6時30分、33分許,應予補充)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941、6945、7348號、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臺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901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應予更正)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941、6945、7348號、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臺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901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應予更正)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941、6945、7348號、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臺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901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應予更正)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31日 109年8月31日 109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確定日期 109年11月30日 (撤回上訴) 109年11月30日 (撤回上訴) 109年11月30日 (撤回上訴)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46號)。 ⒉編號17至32,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合併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10日晚上11時28分至33分許 106年7月8日下午4時55分至5時52分許 106年7月8日下午6時16分至19分許、38分至39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06年7月8日下午6時16分至19分許,應予補充)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941、6945、7348號、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臺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901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應予更正)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941、6945、7348號、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臺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901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應予更正)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941、6945、7348號、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臺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901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應予更正)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31日 109年8月31日 109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確定日期 109年11月30日 (撤回上訴) 109年11月30日 (撤回上訴) 109年11月30日 (撤回上訴)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46號)。 ⒉編號17至32,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合併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     號  28 29 30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9日上午0時22分至42分許、7月11日凌晨0時25分至39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06年7月9日上午0時22至42分許,應予補充) 106年7月8日晚上7時22分至34分許 106年7月8日晚上8時40分至41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941、6945、7348號、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臺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901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應予更正)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941、6945、7348號、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臺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901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應予更正)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941、6945、7348號、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臺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901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應予更正)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31日 109年8月31日 109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確定日期 109年11月30日 (撤回上訴) 109年11月30日 (撤回上訴) 109年11月30日 (撤回上訴)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46號)。 ⒉編號17至32,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合併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     號  31 3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8日晚上8時36分至37分許 106年7月8日晚上8時8分至9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941、6945、7348號、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臺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901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應予更正)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941、6945、7348號、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臺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901號(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107年度偵字第3755、3958、5333、6791號,應予更正)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31日 109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  確定日期 109年11月30日 (撤回上訴) 109年11月30日 (撤回上訴)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46號)。 ⒉編號17至32,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2、40號合併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2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