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0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櫳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緝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櫳泉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34號、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參照)。又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意旨參照)。若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該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法院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原經宣告緩刑,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撤緩字第231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等情,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上開案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80號等判決之判決日為民國110年6月28日,而附表編號2、3所示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1號判決之判決日為110年5月24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8月17日),是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之判決日晚於附表編號2、3所示之案件之判決日,故本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由檢察官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誤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鄭櫳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共同犯參與犯罪組織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6年12月20日 109年7月25日起至109年8月18日止 109年9月10日起至109年9月23日止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2679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613號、第7635號、110年度偵字第81號、第74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613號、第7635號、110年度偵字第81號、第74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80號等 110年度訴字第51號 110年度訴字第51號 判決日 110年6月28日 110年5月24日(聲請書誤載為同年8月17日) 110年5月24日(聲請書誤載為同年8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80號 110年度訴字第51號 110年度訴字第51號 確定日 110年8月3日 110年8月30日 110年8月30日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緝字第395號(緩刑經撤銷)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緝字第76號(聲請書誤載為110年度執字第2131號) (編號2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緝字第76號(聲請書誤載為110年度執字第2131號) (編號2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