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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60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吳孟宇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施添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9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施添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黑色八爪手機架壹個、SOL廠牌SO7型號藍色安全帽壹頂及MOTO廠牌A1型號藍芽耳機壹個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施添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凌晨1時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雲林縣○○鎮○○路00號前,見秦志豪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該處無人看管,遂徒手竊取置於秦志豪機車上之黑色八爪手機架1個(價值約新臺幣【下同】350元)、藍色安全帽1頂(廠牌:SOL、型號:SO7,價值約2,400元)及藍芽耳機1個(廠牌:MOTO、型號:A1,價值約1,000元),得手後離去。

二、程序部分:被告施添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任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見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其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陳其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均不予揭露,詳參本院卷第70、7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未扣案之黑色八爪手機架1個、SOL廠牌SO7型號藍色安全帽1頂及MOTO廠牌A1型號藍芽耳機1個,均為被告竊得之物,屬被告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宏偉提起公訴,檢察官程慧晶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孟宇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62頁),經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秦志豪於警詢證述內容大致相符(見偵卷第9至11頁),並有監視器畫面擷圖14張(見偵卷第23至35頁)、現場照片3張(見偵卷第17至19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見偵卷第43頁)在卷可查,足認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603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