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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5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黃郁姈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知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知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知暘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有所明文。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051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至109所示之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9所示之罪,部分屬得易服社會勞動者,部分屬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均不得易科罰金,詳如附表),惟受刑人先前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109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刑確定在案,是附表編號1至109所示之罪已合併為單一不得易刑處分之執行刑,而附表編號110所示之罪,則屬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者,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110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案已合定刑之要件。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110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110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9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已如前述,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110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遵守外部界限外,並應在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及其他宣告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均為一般洗錢罪,罪質相同,暨各罪行為時間集中於110年5月至9月間,時間相近,參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參以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本案各罪性質類似,時空背景接近,侵害法益種類同一,本案於定刑時,就宣告刑之加重毋庸過多,否則可能增加受刑人回歸社會之難度等語,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所示併科罰金部分,已執行完畢,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第6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知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郁姈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6月間某日、同年8月19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6日、同年月19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15日、同年月22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242號(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95、310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68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判 決 日 113年2月22日 113年5月15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68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確 定 日 113年3月21日 113年6月21日(上訴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 件  是 否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31號、113年度執再字第127號。  (併科罰金部分已執畢)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69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編     號  4 5 6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13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6月30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9月15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95、310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107號、111年度偵字第547、901、1204、1205、1206、1298、1520、1521、1522、173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判 決 日 113年5月15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確 定 日 113年6月21日(上訴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 件  否 是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69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70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編     號  7 8 9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8月10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9月11日、同年月12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16日、同年9月15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107號、111年度偵字第547、901、1204、1205、1206、1298、1520、1521、1522、173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判 決 日 113年5月15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確 定 日 113年6月21日(上訴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 件  是 否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70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69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1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19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5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10日、同年9月14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107號、111年度偵字第547、901、1204、1205、1206、1298、1520、1521、1522、173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判 決 日 113年5月15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確 定 日 113年6月21日(上訴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 件  否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69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 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8日、同年月22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8月4日、同年月11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8月7日、同年月8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107號、111年度偵字第547、901、1204、1205、1206、1298、1520、1521、1522、173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判 決 日 113年5月15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確 定 日 113年6月21日(上訴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 件  否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69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23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8月28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6月29日、同年月30日、同年7月3日、同年月11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107號、111年度偵字第547、901、1204、1205、1206、1298、1520、1521、1522、173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判 決 日 113年5月15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確 定 日 113年6月21日(上訴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 件  否 是 否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69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70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執字第2169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70,000元 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70,000元 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7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6月28日、同年7月2日、同年月7日、同年月12日、同年8月4日、同年月5日、同年月11日、同年月24日、同年9月14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13日、同年8月30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6月28日、同年7月13日、同年月16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92號、112年度偵字第61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判 決 日 113年5月15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確 定 日 113年6月21日(上訴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 件  否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69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70,000元 有期徒刑1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 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13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2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110年7月15日、同年月31日、同年9月13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92號、112年度偵字第61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判 決 日 113年5月15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確 定 日 113年6月21日(上訴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 件  否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69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 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6月28日、同年7月2日、同年月8日、同年月16日、同年月19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6月28日、同年7月19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19日、同年9月11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92號、112年度偵字第61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判 決 日 113年5月15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確 定 日 113年6月21日(上訴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 件  否  是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69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執字第2170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編     號  28 29 30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27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8月9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9月15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92號、112年度偵字第61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判 決 日 113年5月15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確 定 日 113年6月21日(上訴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 件  是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70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編     號  31 32 33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9月8日、同年月14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9月15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6月28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92號、112年度偵字第61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判 決 日 113年5月15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確 定 日 113年6月21日(上訴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 件  否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69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編     號  34 35 36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6月30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4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6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92號、112年度偵字第61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判 決 日 113年5月15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確 定 日 113年6月21日(上訴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 件  否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69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編     號  37 38 39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元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8月18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8月26日、同年9月14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6月29日、同年7月2日、同年月28日、同年8月30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92號、112年度偵字第61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判 決 日 113年5月15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確 定 日 113年6月21日(上訴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 件  是  否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70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執字第2169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編     號  40 41 42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6日、同年月30日、同年8月4日、同年9月14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9月14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5日、同年8月5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621號、111年度偵字第3061、3120、370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判 決 日 113年5月15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確 定 日 113年6月21日(上訴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 件  否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69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編     號  43 44 45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27日、同年8月4日、同年月10日、同年月11日、同年9月6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6月29日、同年7月22日、同年8月5日、同年月15日、同年9月3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8月8日、同年月11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621號、111年度偵字第3061、3120、370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判 決 日 113年5月15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確 定 日 113年6月21日(上訴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 件  否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69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編     號  46 47 48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有期徒刑1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22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28日、同年8月10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6月30日、同年7月19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621號、111年度偵字第3061、3120、370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判 決 日 113年5月15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確 定 日 113年6月21日(上訴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 件  是 否 是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70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69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執字第2170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編     號  49 50 51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8月8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8月29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6月29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621號、111年度偵字第3061、3120、370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判 決 日 113年5月15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確 定 日 113年6月21日(上訴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 件  是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70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編     號  52 53 54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8月7日、同年9月15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9月3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8月25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3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判 決 日 113年5月15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確 定 日 113年6月21日(上訴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 件  是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70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編     號  55 56 57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9月1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6月28日、同年月29日、同年8月15日、同年月24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8月13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3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判 決 日 113年5月15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確 定 日 113年6月21日(上訴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 件  是  否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70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執字第2169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編     號  58 59 60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 有期徒刑1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30日、同年月31日、同年8月1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7日、同年月8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8月27日、同年9月14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3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判 決 日 113年5月15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確 定 日 113年6月21日(上訴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 件  否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69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編     號  61 62 63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6月30日、同年7月7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8月15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9月12日、同年月14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3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判 決 日 113年5月15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確 定 日 113年6月21日(上訴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 件  否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69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編     號  64 65 66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9月13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19日、同年月31日、同年8月8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8月11日、同年月30日、同年9月14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3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判 決 日 113年5月15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確 定 日 113年6月21日(上訴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 件  否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69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編     號  67 68 69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1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8月19日、同年月30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28日、同年9月14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22日、同年月23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3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判 決 日 113年5月15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確 定 日 113年6月21日(上訴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 件  否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69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編     號  70 71 72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8月8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4日、同年8月10日、同年月11日、同年月12日、同年9月15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15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3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判 決 日 113年5月15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確 定 日 113年6月21日(上訴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 件  否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69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編     號  73 74 75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8月19日、同年月24日、同年月25日、同年月27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7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9月11日、同年月13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3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判 決 日 113年5月15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確 定 日 113年6月21日(上訴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 件  否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69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編     號  76 77 78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9日、同年9月14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1日、同年9月14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8月27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3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判 決 日 113年5月15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確 定 日 113年6月21日(上訴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 件  否 是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69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70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編     號  79 80 81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0元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6月30日、同年7月5日、同年8月5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8月10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30日、同年月31日、同年8月1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3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判 決 日 113年5月15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確 定 日 113年6月21日(上訴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 件  否 是 否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69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70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執字第2169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編     號  82 83 84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元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90,000元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8月19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16日、同年8月8日、同年月11日、同年月29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4日、同年月16日、同年月20日、同年月23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3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判 決 日 113年5月15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4、117、120、121、474、475、476、477號     確 定 日 113年6月21日(上訴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 件  是 否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70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69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編     號  85 86 87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8月5日、同年月19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22日、同年8月18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4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8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24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3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48號   判 決 日 113年5月27日 113年5月30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33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48號   確 定 日 113年6月26日 113年7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 件  否 是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329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330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編     號  88 89 90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1,000元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22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30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19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24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180號、111年度偵字第1763、3149、3438、881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48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80號   判 決 日 113年5月30日 113年6月26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48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80號   確 定 日 113年7月3日 113年7月30日(上訴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 件  是 是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330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575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編     號  91 92 93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8月10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27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31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180號、111年度偵字第1763、3149、3438、881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80號    判 決 日 113年6月26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80號    確 定 日 113年7月30日(上訴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 件  是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575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編     號  94 95 96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28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8月8日、同年月10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27日、同年9月14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8月5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180號、111年度偵字第1763、3149、3438、881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80號    判 決 日 113年6月26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80號    確 定 日 113年7月30日(上訴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 件  否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574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編     號  97 98 99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28日、同年8月5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8月25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9月14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180號、111年度偵字第1763、3149、3438、881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80號    判 決 日 113年6月26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80號    確 定 日 113年7月30日(上訴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 件  否  是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574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執字第2575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編     號  100 101 102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8月15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10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6月30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180號、111年度偵字第1763、3149、3438、881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80號    判 決 日 113年6月26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80號    確 定 日 113年7月30日(上訴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 件  是 否 是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575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574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執字第2575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編     號  103 104 105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31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9月3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8月11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180號、111年度偵字第1763、3149、3438、881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80號    判 決 日 113年6月26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80號    確 定 日 113年7月30日(上訴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 件  是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575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編     號  106 107 108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7月31日、同年8月25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8月25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9月14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180號、111年度偵字第1763、3149、3438、881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80號    判 決 日 113年6月26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80號    確 定 日 113年7月30日(上訴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 件  是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575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編     號  109 110 (以下空白) 罪     名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8月10日、同年9月14日(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 110年5月間某日、同年8月26日(聲請書漏載、誤載,逕予補充、更正)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180號、111年度偵字第1763、3149、3438、881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303號(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8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56號   判 決 日 113年6月26日 114年2月13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8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56號   確 定 日 113年7月30日 (上訴駁回) 114年3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 件  是 是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575號。 2.附表編號1至10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0元(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936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52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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