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2,9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2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鄭苡宣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啓豪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啓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啓豪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亦有明定。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99號判決、106年度台抗字第10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竊盜、毒品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4年3月12日)前所為,而本院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有上開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依法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有據。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業經臺中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4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六簡字第17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不得逾10月之範圍。

㈢爰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及行為態樣:附表編號1、3為竊取他人財物,未尊重他人財產權,侵害個人法益,附表編號2為施用毒品,危害社會秩序,侵害社會法益,各罪行為態樣明顯有別,責任非難之重複性程度較低,且原判決定執行刑時已為相當考慮之部分,尚不宜過度酌減。另考量受刑人於各案中均坦承犯行,略見悔意;參以本院前已寄送陳述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其提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卷第79頁)說明其身體健康狀況;兼衡刑罰衡平之要求及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數罪併罰之數罪,縱令其中一罪已經執行完畢,依前開說明,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黃啓豪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苡宣

               書記官 林恆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共4罪) 犯罪日期  113年9月間某日 113年9月29日2時3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14年2月5日 114年2月8日 114年2月14日 114年2月1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營偵字第36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433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4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308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589號 114年度六簡字第170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6日 114年4月1日 114年10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308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589號 114年度六簡字第170號  確定日期 114年3月12日 114年5月6日 114年11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605號 ⒉編號1、2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⒊114年9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0422號 ⒉編號1、2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⒊114年9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415號 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六簡字第1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