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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228 號

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林俊良林俊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壬○○
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228 號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36 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6年6 月4 日下午4 時25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沈維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壬○○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壬○○應於本案確定後三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壬○○為雲林縣虎尾鎮○○路386號「壬○○診所」之負責人兼駐診醫師,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渠於民國89年8月16日與中央健康保險局 (下稱健保局)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診所合約」,成為健保局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後,明知其在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業務時,依照約定,保險對象應親自就診,按實際就診次數申報醫療費用,依病情、病歷記載所開藥品,據以向健保局領取健保費。詎其竟基於業務登載不實、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以詐領醫療費用之概括犯意,自93年1 月間起至94年5 月間止,明知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丑○○、甲○○、戊○○、丙○○、丁○○、乙○○、己○○、癸○○、庚○○、辛○○、子○○等人,於附表所示之日期持健保卡至「壬○○診所」就診接受1 次之診察,竟登載不實之就醫紀錄次數與事項於其職務所製作之病歷診療紀錄,持以向健保局為不實之申報,使健保局經辦人員陷於錯誤,因而依約支付上開醫療費用給壬○○,壬○○因而共向健保局詐領得新台幣 (下同)3920 元得逞,足生損害於丑○○等人及健保局對病患就醫紀錄稽核管理之正確性。嗣為健保局人員審核時發現上情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55條、舊刑法第56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74 條第1項第1款、第2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 4第 1項第 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 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 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已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六庭

外,不得上訴。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俊良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雅怡

法 官 林俊良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病患姓名│就診日期│申報就醫日期│盜刷次數      │
├──┼────┼────┼──────┼───────┤
│ 1  │丑○○  │94.01.13│94.01.13    │2次           │
│    │        │        │94.01.08    │              │
│    │        │        │94.01.11    │              │
├──┼────┼────┼──────┼───────┤
│ 2  │甲○○  │94.03.01│94.03.01    │1次           │
│    │        │        │94.02.27    │              │
├──┼────┼────┼──────┼───────┤
│ 3  │戊○○  │94.03.08│94.03.06    │1次           │
│    │        │        │94.03.08    │              │
├──┼────┼────┼──────┼───────┤
│ 4  │丙○○  │94.03.09│94.03.06    │2次           │
│    │        │        │94.03.04    │              │
│    │        │        │94.03.09    │              │
├──┼────┼────┼──────┼───────┤
│ 5  │丁○○  │94.03.12│94.03.12    │              │
│    │        │        │94.03.07    │2次           │
│    │        │        │94.03.09    │              │
├──┼────┼────┼──────┼───────┤
│ 6  │乙○○  │94.02.01│94.02.01    │3次           │
│    │        │        │94.01.30    │              │
│    │        │        │94.01.27    │              │
│    │        │        │94.01.24    │              │
│    │        ├────┼──────┼───────┤
│    │        │94.03.01│94.03.01    │1次           │
│    │        │        │94.02.27    │              │
├──┼────┼────┼──────┼───────┤
│ 7  │己○○  │94.01.12│94.01.10    │1次           │
│    │        │        │94.01.12    │              │
├──┼────┼────┼──────┼───────┤
│ 8  │癸○○  │94.03.17│94.03.14    │1次           │
│    │        │        │94.03.17    │              │
├──┼────┼────┼──────┼───────┤
│ 9  │庚○○  │94.01.20│94.01.15    │1次           │
│    │        │        │94.01.20    │              │
├──┼────┼────┼──────┼───────┤
│ 10 │辛○○  │94.01.26│94.0  1.23  │2次           │
│    │        │94.01.26│94.01.21    │              │
│    │        │94.01.26│94.01.26    │              │
│    │        ├────┼──────┼───────┤
│    │        │93.11.25│93.11.25    │2次           │
│    │        │93.11.25│93.11.22    │              │
│    │        │93.11.25│93.11.19    │              │
├──┼────┼────┼──────┼───────┤
│ 11 │子○○  │94.01.31│94.01.31    │1次           │
│    │        │        │94.01.25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228 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04 日裁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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