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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選訴字第32號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吳福森李淑惠王素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選訴字第32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勝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7年度選訴字第3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選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福 森

法 官 李 淑 惠

法 官 王 素 珍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選訴字第32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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