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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7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黃楹榆黃楹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易字第476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476 號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42 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沈維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丙○○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35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下稱①罪);又於94年間因竊盜、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毀損等案件,經同院以94年度易字第39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併罰金新臺幣3 萬元、拘役30日(以下依序簡稱②③④罪),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3 月、拘役30日、罰金3 萬元確定;復於9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同院以94年度投交簡字第49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下稱⑤罪);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65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⑥罪);於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24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⑦罪);同年間復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同院以95年度易字第48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74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以下依序簡稱⑧⑨罪)。上述①至⑦罪嗣經同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91號裁定分別就①②③⑤罪減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 ,000 元確定;就⑥⑦罪減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就④罪減刑為拘役15日確定。上揭⑧罪嗣經同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683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該罪復與⑨罪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聲字第12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前揭案件經接續執行,於97年12月1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㈡詎丙○○仍不知悛悔,於99年4 月8 日凌晨2 時許,行經南投縣南投市○○路507 號附近,見乙○○所有之車牌號碼7102-TZ 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其自備之鑰匙1 支(已丟棄,未扣案)開啟該車車門、電門,而竊取該車得手,供己代步之用。嗣於同年月12日上午8 時30分許以前之某日,將該車棄置在南投縣中寮鄉永福村投17-1線開基玉明宮前方30公尺路旁,其後為警循線查獲,始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第2 項前段。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四、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五、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黃楹榆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法 官 黃楹榆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76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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