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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0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吳錦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390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芳穎
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836 、3352、3920號)及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5296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

張芳穎犯附表十一編號1至示各罪,各處如附表十一編號1至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附表一編號1至、附表三編號1至9【偽簽署押】欄內所示偽造之署名、附表五編號1至2【犯罪手法】欄內所示偽造之署名、偽造之「林秀葉會計師事務所」印章壹枚、印文拾陸枚,均沒收。

事實

一、張芳穎自民國84年4 月26日起至97年10月21日止,任職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址設於雲林縣西螺鎮○○里○○路58號3 樓之展業虎尾西螺通訊處,歷任收展員及業務襄理,負責招攬保戶、收取保戶繳交之保費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張利暢為張芳穎之兄長,曾與張芳穎之丈夫廖宏瑜合夥開設汽車修理廠,將其所投保國泰人壽之保險單、郵局存摺及印鑑章等物均交由張芳穎保管。蕭美桂為國泰人壽公司之保戶,張芳穎乃為其服務之業務員,因蕭美桂平日工作忙碌,亦將其所投保國泰人壽公司之保險單、郵局存摺及印鑑章等物均交由張芳穎保管。張芳穎因投資股票虧損、向他人為高利貸借款及遭倒會,無法償還借款,竟利用其保管張利暢、蕭美桂上開文件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張芳穎基於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未經張利暢、蕭美桂之同意或授權,即擅自持其所保管該2人所有之保險單,連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設於上址之國泰人壽公司展業虎尾西螺通訊處內,在空白之國泰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上填寫如附表一所示之保險單號碼及借款金額,並於保單借款借據上之要保人簽名欄或被保險人簽名欄偽簽如附表一所示之署名或盜蓋如附表一所示之印章,而偽造該保單借款借據,用以證明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欲以總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質,向國泰人壽公司借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並持向不知情之國泰人壽公司員工以行使,致該員工審核後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張利暢、蕭美桂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二崙油車分行、萬丹分行所設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帳戶內,足生損害於張利暢、蕭美桂及國泰人壽公司之財產暨對於保單借款管理之正確性。張芳穎於國泰人壽公司將借款金額匯至上開張戶及其因向他人借貸,並指示貸款人將借款款項匯至張利暢、蕭美桂前揭郵局帳戶後,明知未得其等之同意或授權,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持其所保管張利暢、蕭美桂之郵局存摺、印鑑章,連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二所示之地點,於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上,填寫上開帳號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提款金額,並盜蓋張利暢、蕭美桂之印鑑於其上,而偽造提款單,用以表示張利暢、蕭美桂欲提領如附表二所示存款之意,並持以向不知情之郵局承辦人員行使,致該員工陷於錯誤,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如數交付予張芳穎,足生損害於張利暢、蕭美桂及郵局對於儲匯業務管理之正確性。

㈡張芳穎另基於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藉保管蕭美桂、張利暢所投保國泰人壽公司保單之機會,未經其等同意或授權,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在前揭展業西螺虎尾通訊處內,於空白之國泰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上填寫如附表三所示之保險單號碼及借款金額,並於保單借款借據上之要保人簽名欄或被保險人簽名欄偽簽如附表三所示之姓名或盜蓋如附表三所示之印章,而偽造該保單借款借據,用以證明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欲以總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質,向國泰人壽公司借款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並持向不知情之國泰人壽公司員工以行使,致該員工審核後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張利暢、蕭美桂於郵局之上開帳戶內,足生損害於張利暢、蕭美桂及國泰人壽公司之財產暨對於保單借款管理之正確性。張芳穎於國泰人壽公司將借款金額匯至上開張戶及因向他人借貸,並指示貸款人將款項匯至張利暢、蕭美桂前揭郵局帳戶後,明知未得其等之同意或授權,仍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各別犯意,持其所保管張利暢、蕭美桂之郵局存摺、印鑑章,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四所示之地點,於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上,填寫上開帳號及如附表四所示之提款金額,並盜蓋張利暢、蕭美桂之印鑑於其上,而偽造提款單,用以表示張利暢、蕭美桂欲提領如附表四所示存款之意,並持以向不知情之郵局承辦人員行使,致該員工陷於錯誤,將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如數交付予張芳穎,足生損害於張利暢、蕭美桂及郵局對於儲匯業務管理之正確性。

二、張芳穎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暨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五所示之時間,擅以如附表五所示手法,詐得如附表五所示之金額,足生損害於吳瓊媚、蘇秀花及國泰人壽公司之財產暨對於客戶保單借款管理之正確性。

三、張芳穎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及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先於97年1 月間冒用國泰人壽公司總經理黃調貴之名義,偽造國泰世華銀行定期存單須知後,再於如附表六所示之時間,向楊協勝、楊志雄行使上開偽造之國泰世華銀行定期存單須知,並向其等詐稱此定存利率為4.98% ,利率較高,僅國泰人壽公司之保戶始享有此等利率云云,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以如附表六所示之人名義,交付如附表六所示之金額予張芳穎,張芳穎因而詐得如附表六所示之金額,足生損害於國泰世華銀行。嗣張芳穎為取信楊志雄及楊協勝,即偽造申購人分別為李桂霞、楊蕥瑗、楊瑗綾、楊協勝、廖艷秋之「國泰世華銀行定期存單須知」5 紙,再以先前向與國泰人壽公司有所往來之廠商所購買之空白人身保險存摺,製作戶名為楊志雄、李桂霞、楊蕥瑗(起訴書誤載為楊雅愛)、楊瑗綾(起訴書誤載為楊愛綾)、楊協勝、廖艷秋、楊杰穎等7 本人身保險存摺,並盜蓋「蔡秀子」之印章於上開存摺上,以為通過國泰世華銀行審核之擔保,足生損害於蔡秀子及國泰世華銀行。

四、張芳穎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於如附表七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七所示之詐術,致附表七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如附表七所示之金額予張芳穎。嗣張芳穎為取信廖哉岳、李桂霞確實有購買如附表七編號1、4、5所示之「國泰人壽富貴保本投資鏈結壽險(甲型)」,乃基於偽造私文書之各別犯意,於97年1 月間先以電腦製作廖哉岳之個人檔案後,再持國泰人壽公司所核發予客戶之「國泰人壽富貴保本投資鏈結壽險(甲型)」保單至統一超商以彩色影印之方式,偽造要保人為廖哉岳之「國泰人壽富貴保本投資鏈結壽險(甲型)」保單1 份,並於97年1 月間交付廖哉岳以行使,嗣於同年5 月間,再以電腦製作李桂霞之個人檔案後,復持國泰人壽公司所核發予客戶之「國泰人壽富貴保本投資鏈結壽險(甲型)」保單至統一超商以彩色影印之方式,偽造要保人為廖哉岳、李桂霞之「國泰人壽富貴保本投資鏈結壽險(甲型)」保單各1 份,並分別交付廖哉岳、李桂霞以行使,以為廖哉岳、李桂霞投保上開壽險之證明,足生損害於國泰人壽公司。

五、張芳穎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各別犯意,分別於如附表八至十所示之時間,收受如附表八至十所示保戶所繳交之費用後,未如數繳回國泰人壽,反易持有為所有,分別侵占入己。

六、張芳穎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暨詐欺取財之犯意,於96年11月間某日,向楊協勝、廖豔秋夫妻佯稱:堂本日式燒烤店(即野宴虎尾店)獲利頗佳,有人退股,可以投資云云,致其等因而陷於錯誤,於96年11月13日交付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予張芳穎作為投資燒烤店之用。嗣張芳穎為取信於楊協勝及廖豔秋夫妻,乃冒用林秀葉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製作堂本日式燒肉舖虎尾店之股東名冊及股東名冊合約書明細(其上載明96年11月重立該紙)各1 份,並委託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林秀葉會計師事務所」印章1 枚,在其所製作上開股東名冊及合約書明細分別偽蓋「林秀葉會計師事務所」印文各4 枚,偽造上開股東名冊及股東名冊合約書明細,並持以交付予楊協勝夫妻而行使,用以證明廖豔秋因投資300 萬元,而成為堂本日式燒烤虎尾店之股東。又楊協勝、廖豔秋因對張芳穎質疑上開股東名冊合約書之真偽,張芳穎再次偽造股東名冊合約書(其上載明96年11月13日重立一式二份該紙),並偽蓋「林秀葉會計師事務所」印文3 枚於其上,持以交付予楊協勝、廖豔秋而行使,用以取信其等廖豔秋確實成為堂本日式燒肉舖之股東,足生損害於林秀葉會計師事務所。

七、張芳穎於97年1 月間,又為解決其因向他人借款所生財務上之危機,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再次向楊協勝、廖豔秋謊稱:堂本日式燒烤虎尾店之原始股東塗昇源退股,其所投資之530 萬元,張芳穎本人將承接125 萬元,其餘部分可由其等再投資,以承接塗昇源退股部分云云,楊協勝、廖豔秋因此陷於錯誤,於97年1 月間,再交付125 萬元予張芳穎,張芳穎詐得上開金額後,為取信於楊協勝夫妻,乃於同年1 月間,另行製作堂本日式燒烤虎尾店股東名冊合約書明細1 份,並偽蓋前開「林秀葉會計師事務所」之印文5 枚於其上而偽造股東名冊合約書明細1 份(其上載明97年元月重立),並交付予楊協勝、廖豔秋,用以證明廖豔秋投資上開燒烤店之金額已增加至425 萬元。嗣楊協勝於97年4 月間屢次向張芳穎告知欲退股取回資金然均無下文,經與股東名冊上所載之股東廖淑露聯繫後,始悉上情。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名稱:

㈠事實欄之㈠部分:

⒈證人張利暢於98年7 月30日、99年5 月31日之偵訊筆錄(見98偵836 號卷㈠第64頁、98偵836 號卷㈡第79至80頁、第82至83頁)

⒉證人蕭美桂於97年11月24日之偵查筆錄、98年7 月30日、99年1 月12日之偵訊筆錄(見雲林縣調查站證物清冊卷第73至75頁、98偵836 號卷㈠第64頁、第155 至156 頁)

⒊國泰人壽公司告訴代理人林綉英、謝畇科於98年3 月12日、98年7 月30日之偵訊筆錄(見98偵836 號卷㈠第11至12頁、第65頁)

⒋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89年3 月8 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46頁)

⒌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89年3 月8 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57頁)

⒍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0年5 月21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47頁)

⒎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0年5 月21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58頁)

⒏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0年12月3 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48頁)

⒐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0年12月3 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59頁)

⒑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1年5 月20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18頁)

⒒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1年5 月20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23頁)

⒓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1年5 月20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28頁)

⒔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1年5 月20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41頁)

⒕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1年5 月20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36頁)

⒖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1年8 月12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49頁)

⒗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1年8 月12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52頁)

⒘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1年11月22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第32頁)

⒙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2年8 月19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50頁)

⒚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2年8 月19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53頁)

⒛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3年2 月26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第33頁)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3年2 月26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37頁)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3年2 月26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42頁)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3年2 月26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54頁)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3年2 月26日)1 份(見偵字第836 號卷㈡第56頁)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3年9 月1 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38頁)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3年9 月1 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43頁)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3年9 月1 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51頁)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3年9 月1 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55頁)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3年9 月20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19頁)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3年9 月20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24頁)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4年12月1 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25頁)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4年12月1 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29頁)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4年12月1 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34頁)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4年12月1 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39頁)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4年12月1 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44頁)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4年12月6 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20頁)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0 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5年4 月11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31頁)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5年5 月23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21頁)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5年5 月23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26頁)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5年5 月23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30頁)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5年5 月23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35頁)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5年5 月23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40頁)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5年5 月23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45頁)偽造之保戶蕭美桂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5年6 月1 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5 頁)偽造之保戶蕭美桂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5年6 月1 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7 頁)偽造之保戶蕭美桂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5年6 月8 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9 頁)偽造之保戶蕭美桂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5年6 月8 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10頁)偽造之保戶蕭美桂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5年6 月8 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11頁)偽造之保戶蕭美桂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5年6 月8 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12頁)偽造之保戶蕭美桂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5年6 月8 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14頁)偽造之保戶蕭美桂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5年6 月8 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16頁)張利暢之郵局取款憑調影本,即提款單影本9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61至65頁)蕭美桂之郵局取款憑調影本,即提款單影本4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76頁)張利暢二崙油車郵局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本院卷二第117 至120 頁)被害人張利暢出具之聲明書2 份(見附件二第61至63頁)告訴人蕭美桂出具之聲明書5 份(見附件二第37至39頁、第51至52頁)

㈡事實欄之㈡部分:

⒈證人張利暢於98年7 月30日、99年5 月31日之偵訊筆錄(見98偵836 號卷㈠第64頁、98偵836 號卷㈡第79至80頁、第82至83頁)

⒉證人蕭美桂於97年11月24日之調查筆錄、98年7 月30日、99年1 月12日之偵訊筆錄(見雲林縣調查站證物清冊卷第73至75頁、98偵836 號卷㈠第64頁、第155 至156 頁)

⒊國泰人壽公司告訴代理人林綉英、謝畇科於98年3 月12日、98年7 月30日之偵訊筆錄(見98偵836 號卷㈠第11至12頁、第65頁)

⒋偽造之保戶蕭美桂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6年2 月7 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3 頁)

⒌偽造之保戶蕭美桂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6年4 月24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4 頁)

⒍偽造之保戶蕭美桂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6年4 月24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6 頁)

⒎偽造之保戶蕭美桂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6年4 月24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8 頁)

⒏偽造之保戶蕭美桂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6年4 月24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13頁)

⒐偽造之保戶蕭美桂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6年4月24日)1 份(見98偵836號卷㈡第15頁)

⒑偽造之保戶蕭美桂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6年4月24日)1 份(見98偵836號卷㈡第17頁)

⒒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7年10月3 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22頁)

⒓偽造之保戶張利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97年10月3 日)1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27頁)

⒔張利暢之郵局取款憑調影本,即提款單影本7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66至69頁)

⒕蕭美桂之郵局取款憑調影本,即提款單影本4 份(見98偵836 號卷㈡第77頁)

⒖張利暢二崙油車郵局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本院卷二第117 至120 頁)

⒗被害人張利暢出具之聲明書2 份(見附件二第61至63頁)

⒘告訴人蕭美桂出具之聲明書5 份(見附件二第37至39頁、第51至52頁)

㈢事實欄部分:

⒈證人蘇秀花於97年11月24日之調查筆錄、98年7 月30日、99年1 月12日之偵查筆錄(見雲林縣調查站證物清冊第125 頁及其反面、98偵836 號卷㈠第60頁、第154 頁)

⒉國泰人壽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林綉英於98年3 月12日之偵訊筆錄(見98偵836 號卷㈠第11至12頁)

⒊偽造之保戶吳瓊媚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1份(見附件二第27頁)

⒋偽造之保戶蘇秀花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1 份(見附件二第13至14頁)

⒌偽造之保戶蘇秀花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單借款借據1份(見附件二第15頁)

⒍告訴人蘇秀花出具之聲明書1 份(見附件二第12頁)

⒎被害人吳瓊媚出具之聲明書2 份(見附件二第24至26頁)

㈣事實欄部分:

⒈證人楊志雄於97年11月24日調查站筆錄、98年6 月28日警詢筆錄、98年7 月30日偵訊筆錄(見雲林縣調查站證物清冊第94至95頁、雲警南刑字第0980007489號警卷(下稱「第7489號警卷」第2 至3 頁、98偵836 號卷㈠第59頁)

⒉證人楊協勝於97年11月24日調查筆錄、98年6 月28日警詢筆錄、98年7 月30日、99年5 月31日偵訊筆錄(見雲林縣調查站證物清冊第50至53頁、雲警南刑字第0980007457警卷(下稱「第7457號警卷」第2 至3 頁、98偵836 號卷㈠第60至61頁、98偵836 號卷㈡第79至80頁)

⒊國泰人壽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林綉英、謝畇科於98年3 月12日、98年7 月30日之偵訊筆錄(見98偵836 號卷㈠第11頁、第59頁)

⒋偽造之(申購人:李桂霞、楊蕥瑗、楊璦綾)「國泰世華銀行定期存單須知」影本3 份(見雲林縣調查站證物清冊第101 至103 頁背面)

⒌偽造之(申購人:楊協勝、廖艷秋)「國泰世華銀行定期存單須知」影本2 份(見雲林縣調查站證物清冊第54至55頁背面)

⒍告訴人楊志雄之人身保險存摺影本1 份(見附件二第98至100 頁)

⒎被害人李桂霞之人身保險存摺影本1 份(見附件二第101 至104 頁)

⒏被害人楊蕥瑗之人身保險存摺影本1 份(見附件二第106 至109 頁)

⒐被害人楊璦綾之人身保險存摺影本1 份(見附件二第111 至114 頁)

⒑告訴人楊協勝之人身保險存摺影本1 份(見附件二第93頁、第118 至119 頁)

⒒被害人廖艷秋之人身保險存摺影本1 份(見附件二第95頁、第120 至121 頁)

⒓被害人楊杰穎之人身保險存摺影本1 份(見附件二第93頁、第122 至123 頁)

⒔告訴人楊協勝之西螺埔心郵局存摺及其妻廖艷秋之西螺郵局存摺影本各1 份(見98他485 卷第22至23頁)

⒕告訴人楊志雄出具之聲明書3 份(見附件二第96、105 、110 頁)

⒖被害人李桂霞出具之聲明書1 份(見附件二第97頁)

⒗告訴人楊協勝出具之聲明書3 份(見附件二第115 頁、第117 頁

⒘被害人廖豔秋出具之聲明書1 份(見附件二第116 頁)

㈤事實欄部分:

⒈證人廖哉岳於97年11月24日調查筆錄、98年7 月30日偵訊筆錄(見雲林縣調查站證物清冊第110 至111 頁背面、98偵836 卷㈠第58頁)

⒉證人唐菜於98年8 月25日之偵訊筆錄、100 年3 月9 日審判筆錄(見98偵836 號卷㈠第110 至111 頁、本院卷一第136頁反面至第137 頁反面)

⒊證人鄭淑如於98年7 月30日之偵訊筆錄(見98偵836號卷㈠第62頁)

⒋證人楊志雄於97年11月24日調查站筆錄、98年6 月28日警詢筆錄、98年7 月30日偵訊筆錄(見雲林縣調查站證物清冊第94至95頁、雲警南刑字第0980007489號警卷(下稱「第7489號警卷」第3 頁、98偵836 號卷㈠第59至60頁)

⒌國泰人壽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林綉英、謝畇科於98年3 月12日、98年7 月30日、99年1 月12日之偵訊筆錄(見98偵836 號卷㈠第11頁、第59頁、第157 頁)

⒍「國泰人壽富貴保本投資鏈結壽險」(甲型)要保書(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要保人兼被保險人「廖哉岳」)1 份(見附件一第35至45頁)

⒎「國泰人壽富貴保本投資鏈結壽險」(甲型)要保書(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要保人兼被保險人「廖哉岳」)1 份(見附件一第17至34頁)

⒏「國泰人壽富貴保本投資鏈結壽險」(甲型)要保書(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要保人兼被保險人「李桂霞」)1 份(見雲林縣調查站證物清冊第97至100 頁反面)

⒐廖哉岳之雲林縣二崙鄉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2 份(見雲林縣調查站證物清冊第112 至113 頁背面)

⒑唐菜之雲林縣二崙鄉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1 份(見雲林縣調查站證物清冊第129 頁正反面)

⒒被害人李桂霞出具之聲明書1 份(見雲警螺偵字第0980001826號警卷(下稱「第1826號警卷」第78頁背面)

⒓被害人鄭淑如出具之聲明書2 份(見附件二第76至78頁)

㈥事實欄之附表七部分:

⒈證人楊安良於98年07月30日之偵訊筆錄(見98偵836 號卷㈠第63頁)

⒉證人廖清標於97年11月24日之調查筆錄、98年07月30日之偵訊筆錄(見雲林縣調查站證物清冊第45至47頁、98偵836 卷一第62至63頁)

⒊國泰人壽公司之告訴代理人謝畇科於98年7 月30日、99年01月12日之偵訊筆錄(見98偵836 號卷㈠第63、156 頁)

⒋被害人楊安良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要保書影本1 份(見本院卷二第13頁)

⒌被害人葉娟娟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要保書影本各1 份(見本院卷二第6 至9 頁)

⒍被害人葉娟娟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各1 份(見本院卷二第52至54頁)

⒎告訴人廖清標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要保書影本1 份(見本院卷二第12頁)

⒏告訴人廖清標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保單借款借據影本1份(見本院卷二第55頁)

⒐國泰人壽公司被告張芳穎保單貸款狀況一覽表1 份(見本院卷二第20頁)

⒑國泰人壽公司保險費繳納狀況一覽表1 份(見本院卷二第22頁)

⒒被害人楊安良出具之聲明書1 份(見附件二第32頁)

⒓被害人葉娟娟出具之聲明書1 份(見附件二第8 頁)

⒔告訴人廖清標出具之聲明書1 份(見附件二第20頁)

㈦事實欄之附表八部分:

⒈證人張淑娟於98年7 月30日、99年1 月12日之偵訊筆錄(見98偵836 卷一第63頁、第129 至150 頁)

⒉證人蕭美桂於97年11月24日之調查筆錄、98年7 月30日、99年1 月12日之偵訊筆錄(見雲林縣調查站證物清冊卷第73至75頁、98偵836 號卷㈠第64頁、第155 至156 頁)

⒊證人黃福建於98年07月30日、99年01月12日之偵訊筆錄(見98偵836 號卷㈠第65、152 至153 頁)

⒋證人廖淑珍於98年07月30日之偵訊筆錄(見98偵836 號卷㈠第65頁)

⒌國泰人壽公司之告訴代理人謝畇科於98年7 月30日、99年01月12日之偵訊筆錄(見98偵836 號卷㈠第59、61、111 、150 頁)

⒍被害人張淑娟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要保書影本1 份(見本院卷二第10至11頁)

⒎告訴人蕭美桂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要保書影本1 份(見本院卷二第14至15頁)

⒏被害人黃福建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要保書影本1 份(見本院卷二第16至17頁)

⒐被害人廖淑珍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要保書影本1 份(見本院卷二第18至19頁)

⒑國泰人壽公司被告張芳穎保單貸款狀況一覽表1 份(見本院卷二第20頁)

⒒國泰人壽公司保險費繳納狀況一覽表1 份(見本院卷二第22頁)

⒓被害人張淑娟出具之聲明書2 份(見附件二第29至30頁)

⒔告訴人蕭美桂出具之聲明書5 份(見附件二第50頁)

⒕被害人黃福建出具之聲明書2 份(見附件二第81至82頁)

⒖被害人廖淑珍出具之聲明書2 份(見附件二第79至80頁)

㈧事實欄之附表九部分:

⒈證人楊協勝於97年11月24日調查筆錄、99年5 月31日偵訊筆錄(見雲林縣調查站證物清冊第50至53頁、98偵836號卷㈡第79至80、83頁)

⒉證人何麗美於98年07月30日之偵訊筆錄(見98偵836號卷㈠第63頁)

⒊「國泰人壽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丁型)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要保人兼被保險人:廖艷秋)影本1 份(見雲林縣調查站證物清冊第69至70頁)

⒋基金投資明細表3 份(見附件二第86至89頁)

⒌被害人何麗美雲林縣斗南鎮農會存款存摺節本及匯款單影本各1 份(見本院卷二第25頁及其反面)

⒍被害人何麗美出具之聲明書2 份(見附件二第33、34頁)

㈨事實欄部分:

⒈證人楊協勝於97年11月24日調查筆錄、98年7 月30日、99年5 月31日偵訊筆錄(見雲林縣調查站證物清冊第50至52頁、98偵836 號卷㈠第61頁、98偵836 號卷㈡第79至81頁)

⒉證人廖淑露於97年12月3 日之調查筆錄(見雲林縣調查站證物清冊第22至24頁)

⒊證人林秀葉於97年12月18日之調查筆錄(見雲林縣調查站證物清冊第38至40頁)

⒋堂本日式燒肉舖虎尾店股東名冊影本1 份、股東名冊合約書明細影本2 份(見本院卷二第29頁、第31至32頁)

㈩事實欄部分:

⒈證人楊協勝於97年11月24日調查筆錄、98年7 月30日、99年5 月31日偵訊筆錄(見雲林縣調查站證物清冊第50至52頁、98偵836 號卷㈠第61頁、98偵836 號卷㈡第79至81頁)

⒉證人廖淑露於97年12月3 日之調查筆錄(見雲林縣調查站證物清冊第22至24頁)

⒊證人林秀葉於97年12月18日之調查筆錄(見雲林縣調查站證物清冊第38至40頁)

⒋堂本日式燒烤虎尾店股東名冊合約書明細影本1 份(見本院卷二第30頁)上開犯罪事實,除前揭證據外,並有被告張芳穎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見雲林縣調查站證物清冊第4 至6頁、第12至18頁、第1826號警卷第13至23頁、第7457號警卷第4 至7 頁、98偵836 號卷㈠第42至44頁、第109 至111 頁、第150 至158 頁、第189 至192 頁、98偵836 號卷㈡第80、82至83頁、本院卷一第44頁反面至第47頁反面、第127 頁反面)。被告之自白,核與前揭積極證據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被告為事實欄之㈠所示之犯罪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生效。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即由修正前之「從新從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以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並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參見刑法第2 條立法理由說明一),且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依上述說明,倘被告行為後,處罰行為所適用之法律有修正之情形,即應先行審認是否屬法律變更,以決定應否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說明,再依比較結果,分別依同條第1 項前段抑或但書規定,為適用修正前之行為時法或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後裁判時法之依據。至最高法院於95年11月1 日所作成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1 項,係就若干修正後條文,僅為純文字修正,或為法理、既定見解之明文化者,認均非屬法律之變更,故一律適用裁判時法,自非以修正後法律對被告並無有利、不利情形時,認應適用裁判時法之謂(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921號判決意旨參照)。申言之,「法律有無變更」,端視修正前後之法律,其刑罰權規範之實質內容,有無不同而定,完全與適用於個案究以何法對被告比較有利無關;至「對被告是否比較有利」,則以修正前後新舊刑法確有不同內容規範為前提,而進一步就個案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何者對被告較有利之結果而言,前者「法律有變更」為因,再經適用準據法相互比較新舊刑法之規定,始有「對被告有利或不利」之結果,先後層次分明,互為因果。基此,不得以「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結果,逆推「法律有無變更」之前提事實是否存在,此攸關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新舊法比較適用,應予辨別釐清。茲就本案有關新舊刑法比較分述如下:

⒈【刑法第56條之連續犯】:被告為事實欄㈠之所示之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又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則被告上開犯行依修正後之刑法應以數罪併罰論斷之,若依修正前之刑法規定,則可以連續犯論以一罪,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⒉【刑法第55條之牽連犯】: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亦經修正後之新刑法刪除,倘依修正後之刑法,被告持偽造私文書行使而詐欺取財(事實欄㈡所示),可能成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是修正後刑法第55條之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

⒊【刑法第33條第5 款罰金最低額】: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以上」,修正後刑法該條規定為:「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是修正後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規定將被告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低額提高為新臺幣1,000 元,是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⒋【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之規定】: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同條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是修正後有關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上限已提高至30年,是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⒌【關於罰金刑貨幣單位由銀元修正為新臺幣之法律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的立法理由謂:因應刑法增修條文施行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貨幣單位已改為新臺幣,是以同法各罪所定罰金貨幣單位,自應配合上開規定修正;且因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為使罰金數額趨於一致,避免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以緩和實務適用法律之衝擊,於不變動罰金數額之前提下,而為制定。可見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係為取代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而制定,具有特別準據法之性質,應逕予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5331號、第4185號、第1464號判決意旨參照)。

⒍經綜合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以修正前刑法規定論處其所為事實欄之㈠所示犯罪,較有利於被告,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㈡修正後之刑法第56條業已將連續犯之規定刪除,是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均在刑法修正施行前者,應依新法第2條第1 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部分之數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正施行前者,該部分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若其中部分之一行為或數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正施行後者,該部分不能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就被告所犯罪名分述如下:

⒈被告就事實欄之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署押或盜用印章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為達連續詐欺取財之目的而連續行使偽造之保單借款借據及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其所犯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檢察官認被告向國泰人壽公司之員工連續行使偽造之保單借款借據及向郵局員工連續行使偽造之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尚有誤會。

⒉被告就事實欄之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署押或盜用印章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犯表三編號2至7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部分,均係於96年4 月24日在國泰人壽展業虎尾西螺通訊處內所為,各該舉動無法獨立分開評價,均屬接續行為,其就附表三編號9至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部分,亦均係於97年10月3 日在國泰人壽展業虎尾西螺通訊處內所為,亦係基於同一犯意下之接續行為,均應分別僅論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又刑法部分條文於94年2 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其第55條規定之牽連犯廢除後,對於目前實務上以牽連犯予以處理之案例,依立法理由之說明,在適用上,得視其具體情形,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或數罪併罰,予以處斷。是原經評價為牽連犯之案件,如其二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改評價為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289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持偽造保單借款借據向國泰人壽公司詐欺取財,再持偽造之取款憑條向郵局詐得其前向國泰人壽公司所冒貸之款項,前後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行為,均係為達向國泰人壽公司詐取財物所為之局部行為,依上開最高法院之見解,在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應認為均係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和詐欺取財罪,成立想像競合犯,各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檢察官認被告向國泰人壽公司之員工行使偽造之保單借款借據及向郵局員工行使偽造之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尚有誤會。

⒊被告就事實欄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署押或盜用印章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持偽造保單借款借據向國泰人壽詐欺取財,再施用詐術使被害人吳瓊媚、蘇秀花交付財物,依前揭最高法院之見解,應認為均屬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和詐欺取財罪,成立想像競合犯,各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⒋被告就事實欄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7 條第2 項盜用印章罪與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未經蔡秀子之同意,即盜取其印章持以蓋用,當然產生該印章之印文,只成立盜用印章罪,不再論以盜用印文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檢察官認此部分係觸犯刑法第217 條第2 項盜用印文罪,尚有誤會。另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持偽造國泰世華銀行定期存單須知向楊志雄、楊協勝二人詐欺取財,再盜用印章於人身保險存摺,依前揭最高法院之見解,應認為均屬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及盜用印章罪,成立想像競合犯,各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檢察官認盜用印章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⒌被告就事實欄之附表七編號1、4、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依前開說明,應認為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成立想像競合犯,各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被告就事實欄之附表七編號2、3、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⒍被告就事實欄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⒎被告就事實欄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印章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7 條第1項之偽造印章罪,並論以間接正犯。另被告偽造印章後復持以蓋用,其偽造印章、偽造印文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持數份偽造之股東名冊及股東名冊合約書明細交付予楊協勝、廖豔秋以詐得財物,依前開說明,應認為均屬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成立想像競合犯,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⒏被告就事實欄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於詐得財物後,交付偽造之股東名冊合約書明細予楊協勝、廖豔秋以遂其犯行,應認為均屬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成立想像競合犯,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⒐被告就事實欄之㈡、至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及業務侵占等罪,犯意各別,行為各自獨立,應與其所犯事實欄之㈠所示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併罰之。檢察官雖認就事實欄之㈡及應成立接續犯,事實欄至,均應各自成立接續犯,事實欄與間亦應成立接續犯,然被告上開犯行之犯罪時間均非密接,被害人亦不相同(與之被害人雖相同,然犯罪時間間隔2 個月),尚難認被告係基於同一犯意下接續為之,特予指明。

⒑事實欄㈠之附表二編號1至部分,雖未據檢察官起訴,然此部分之事實與檢察官所起訴附表二編號至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㈢檢察官雖認事實欄之被害人尚包含少年楊蕥瑗、楊璦綾及楊杰穎之人,然該部分被告施用詐術之對象僅限於楊志雄、李桂霞、楊協勝等成年人,上開少年僅係楊志雄、李桂霞及楊協勝以其等之名義投保,並非被害人,是被告此部分之犯行無庸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併此敘明。

㈣爰審酌被告因投資失利又向他人借款,負擔高額利息無法償還,因此鋌而走險,多次利用擔任國泰人壽公司業務員之機會,向國泰人壽公司及客戶詐騙金錢,甚而侵占保戶所繳交之保費,其中不乏對於廖哉岳及唐菜等年事已高又不識字之老年人,詐騙其等辛勤工作一生所賺取之金錢,並造成被害人求償無門,所生損害甚鉅,又本案詐欺金額高達21,854,000元,侵占金額達5,794,702 元,犯罪所得金額甚鉅,導致被告無法與被害人及國泰人壽公司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失,且被告與被害人等本為親屬、朋友、鄰居之關係,其竟利用被害人之信任犯下本案,本不宜寬貸,惟念被告並無前科,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素行尚稱良好,犯後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並清楚交代犯案細節,態度尚佳,已見悔改之心,並兼衡被告學歷為高中畢業,因本案爆發後已離婚獨自居住,生活狀況難認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十一編號1至所示之刑。

㈤被告犯罪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固於96年7 月4日公布同月16日生效施行,被告上開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雖亦合於減刑之要件,惟按,犯刑法第339 條詐欺罪,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刑者,不予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8款定有明文;又牽連罪中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之部分互見,而輕罪不應減刑時,縱令所犯重罪應減刑,參照司法院院解字第3661號解釋,仍不得予以減刑(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07 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就事實欄之㈠部分論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係依牽連犯從一重處斷之結果,上開宣告刑就被告所犯之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俱屬無從分割,則依照上開見解,被告所犯裁判上一罪之詐欺取財部分,既經諭知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刑,而為前揭減刑條例第3 條所列不予減刑之罪,即應不予減刑。至於其餘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者,復查無不得減刑之情事,均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再依同條例第11條之規定,與其他於96年4 月24日以後所犯各罪,及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㈥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盜用他人真印章所蓋之印文,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不在刑法第219 條所定必須沒收之列。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113 號判例意旨參照。附表一編號1至、附表三編號1至9【偽簽署押】欄內、附表五編號1、2【犯罪手法】欄內、所示各偽造之署押及偽造之「林秀葉會計師事務所」印章1 枚、印文16枚,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於各罪項下宣告沒收。至於被告盜蓋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張利暢」、「蕭美桂」之印文,及事實欄所示「蔡秀子」之印文,並非偽造,且該印文所附麗之文書均已行使而非被告所有,揆諸前揭說明,均不得宣告沒收。另被告所偽造之國泰人壽公司保單借款借據、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國泰世華銀行定期存單須知」、「國泰人壽富貴保本投資鏈結壽險(甲型)保險單」、「堂本日式燒肉舖虎尾店之股東名冊」及「股東名冊合約書明細」,均已行使而交付予他人,現已非被告所有,亦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

①被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蕭美桂之授權或同意,於97年1 月2 日盜用蕭美桂之印章,偽造表示蕭美桂提領存款意思之取款憑條私文書,並持以向郵局承辦人員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蕭美桂及郵局對於儲匯業務管理之正確性,郵局承辦人員因而交付641 元予被告,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部分)。

②被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張利暢之授權或同意,於97年10月27日盜用張利暢之印章,偽造表示張利暢提領存款意思之取款憑條私文書,並持以向郵局承辦人員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張利暢及郵局對於儲匯業務管理之正確性,郵局承辦人員因而交付1,088 元予被告,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即起訴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四編號部分)。
  ③被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97年2 月29日假冒「國
    泰人壽公司」、「黃調貴」之名義,偽造「國泰世華銀行定
    期存單須知」,提出並交付予唐菜而行使之,因認被告此部
    分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即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犯罪手法前3 行部分)。
  ④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96年11月間某日,將張淑娟所
    交付,為繳納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續期保費6,000 元,
    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上開金額,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
    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即起訴書附表七編號2部
    分)。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
    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
    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
    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
    參照)。
  ㈢前揭①部分:
  ⑴檢察官認定被告涉有上開犯嫌,無非以證人蕭美桂之證述、
    聲明書、郵政存簿儲金轉移帳目申請書及被告之自白為主要
    論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否認有前揭犯行,辯稱:伊並未提
    領該筆金額,郵政存簿儲金轉移帳目申請書亦非其所填寫等
    語。
  ⑵檢察官起訴被告於97年1 月2 日所領取蕭美桂帳戶之641 元
    ,經本院向萬丹郵局函調該筆金額之提款單,然萬丹郵局僅
    提出郵政存簿儲金轉移帳目申請書1 紙(見本院卷二第23至
    24頁),而該申請書係因蕭美桂原有多個郵局帳戶,因郵局
    修改規定1 人僅能開設1 個郵局帳戶,所以將其萬丹郵局帳
    戶中之餘額併入二崙郵局之帳戶中,此有本院洽辦公務電話
    記錄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09 頁),而上開情事亦為
    證人蕭美桂所證實(見本院卷一第133 頁反面),足見被告
    並未於97年1 月2 日自蕭美桂之帳戶提領641 元。是被告辯
    稱其未提領上開款項等語,應可採信。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
    既無法證明被告有該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揆諸上開
    判例要旨,原應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但檢察官認此
    部分與前開事實欄之㈡認定有罪部分具有接續犯之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㈣前揭②部分:
  ⑴檢察官認定被告涉有上開犯嫌,係以證人張利暢之證述、聲
    明書、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及被告之自白為主要論據。被告
    於本院審理時堅決否認有前揭犯行,辯稱:張利暢於97年10
    月至郵局終止帳戶,該筆金額應為張利暢所提領,伊並未提
    領等語。
  ⑵張利暢之前揭郵局帳戶曾於97年10月27日提領1,089 元,有
    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在卷可證(見98偵836 號卷㈡第69頁)
    ,起訴書記載1,088 元,應屬有誤,先予敘明。另證人張利
    暢於本院證稱:我知道被告在使用我的帳戶後,就去郵局終
    止帳戶,該帳戶最後提領之1,089 元是我去領的,提款單也
    是我寫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50 頁反面),參以張利暢所
    設於二崙油車郵局之帳戶,確於97年10月27日終止,此有客
    戶歷史交易清單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120 頁),足見證
    人張利暢前揭證述應可採信。另檢察官於偵查中並未將上開
    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提示予證人張利暢辨識,證人張利暢於
    偵查中僅提及其曾將存摺及印章交付予被告保管,並未確認
    該筆金額是否為其提領(見98偵836 號卷㈡第82至83頁),
    是尚難以證人張利暢於偵查中之證述即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被告辯稱上開金額非其所提領乙節,應為真實。檢察官所
    提出之證據既無法證明被告有該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
    ,揆諸上開判例要旨,原應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但
    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事實欄之㈡認定有罪部分具有接續
    犯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㈤前揭③部分:
  ⑴檢察官認定被告涉有上開犯嫌,係以告訴人唐菜之指訴、國
    泰世華銀行定期存單須知及被告之自白為主要論據。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堅決否認有前揭犯行,辯稱:因唐菜不識字,伊
    即口頭告知唐菜定存之利息有多少,並未交付偽造之國泰世
    華銀行定期存單須知予唐菜等語。
  ⑵唐菜於偵查中僅指稱:被張芳穎騙兩筆錢,即50萬元及60萬
    元(見98偵836 號卷第110 至111 頁),並未提及被告係施
    用何詐術騙取錢財,其於本院則證稱:我拿錢給被告後,她
    一開始有拿1 本保單給我,因為我不認識字,就拿給我鄰居
    看,他說那不是我的名字,我就還給被告,被告跟我說保單
    要寄放在她那裡,就沒有再拿東西給我;拿錢給被告之前,
    她也沒拿單子給我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37 頁及其反面),
    核與被告之供述相符,足證被告並未交付偽造之國泰世華銀
    行定期存單須知予唐菜,被告上開辯解,應可採信。檢察官
    所提出之證據既無法證明被告此部分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行,揆諸上開判例要旨,原應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但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事實欄之附表七編號3認定有罪
    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
    知。
  ㈥前揭④部分:
  ⑴檢察官認定被告涉有上開犯嫌,係以被害人張淑娟於偵查中
    之證述、聲明書為主要論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堅決否認有
    前揭犯行,辯稱:該部分已與起訴書附表七編號、部分
    重複等語。
  ⑵證人張淑娟於偵查中證稱:我於96年10月及96年11月,各交
    付3,000 元給張芳穎,總共6,000 元要繳續期保費(保單號
    碼0000000000),結果張芳穎沒有繳給公司等語(見98偵83
    6 號卷㈠第63頁),核與國泰人壽公司保險費繳納狀況一覽
    表(見本院卷二第22頁)所記載,張淑娟所投保之保單每期
    為月繳3,000 元乙節相符,足見張淑娟所投保之上開保險費
    係以月繳3,000 元為之,則檢察官認被告於96年11月間某日
    侵占張淑娟所繳納之保費6,000 元,顯與事實有違。檢察官
    所提出之證據既無法證明被告有該部分業務侵占之犯行,揆
    諸上開判例要旨,原應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但檢察
    官認此部分與前開事實欄認定有罪部分具有接續犯之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退併辦部分:
  ㈠移送併辦意旨(99年度偵字第5296號)略以:被告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利用代表國泰人壽公司向投保客戶
    收取保險費之機會,於96年9 月24日,向陳富美收取28,144
    元之保險費後,未繳回國泰人壽公司,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
    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致生損害於陳富美,因認被告此部分
    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㈡惟查:
    被告此部分之犯行係發生於95年7 月1 日以後,斯時刑法已
    廢止連續犯之規定,且此部分雖與事實欄之論罪科刑部分
    罪名相同,惟被告所犯業務侵占罪之時間自95年9 月18日起
    至97年9 月17日止,期間間隔2 年之久,尚難認時間密接,
    其犯意自屬各別,應分別適用修正後之刑法,分論併罰。是
    此部分尚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就此部分無從併予審理
    ,應退回檢察官偵辦。
五、告訴人蕭美桂另於本院具狀陳稱:被告於91年間為告訴人辦
    理國泰世華銀行之信用卡,且再偽造告訴人之簽名於國泰人
    壽續期保費信用卡轉帳授權書,並將告訴人所繳之現金保費
    自行挪用,再由公司以信用卡轉帳繳交保費,迄96年間信用
    卡到期又擅自為原告辦理續卡,嗣本案爆發後,告訴人始察
    覺遭被告冒用名義盜刷信用卡之事實,共計50,408元;另告
    訴人於97年1 月間繳交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單之保費70
    ,624元,亦為被告所侵占,上開部分均未據起訴,請法院依
    法調查。然查:告訴人所指訴之上開事實,未據檢察官起訴
    ,且該部分與上開經認定有罪部分之事實,並無事實上一罪
    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亦非本案起訴效力所乃,本院就
    該部分亦無從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
1 項、(修正前)第56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36 條第2 項、(修正前)第55條後段、第55條、第51條
第5 款、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3 條第1
項第15款、第7 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表一:張芳穎偽造保單借款借據暨詐欺取財部分(95年6月30日以前)                             │
├───┬─────┬──────┬──────┬──────┬──────┬────────┤
│編  號│被  害  人│時        間│保 單 號 碼 │借 款 金 額 │偽 簽 署 押 │備            註│
│      │          │            │            │  (新臺幣)  │盜 蓋 印 文 │                │
├───┼─────┼──────┼──────┼──────┼──────┼────────┤
│  1  │張  利  暢│  89年3月8日│ 0000000000 │  90,000元  │「張利暢」署│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名及印文各1 │  第15頁犯罪手法│
│      │          │            │            │            │枚          │  ⒈部分        │
│      │          │            │            │            │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46頁        │
├───┼─────┼──────┼──────┼──────┼──────┼────────┤
│  2  │張  利  暢│  89年3月8日│ 0000000000 │  90,000元  │「張利暢」署│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名及印文各1 │  第15頁犯罪手法│
│      │          │            │            │            │枚          │  ⒉部分        │
│      │          │            │            │            │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57頁        │
├───┼─────┼──────┼──────┼──────┼──────┼────────┤
│  3  │張  利  暢│ 90年5月21日│ 0000000000 │  69,000元  │「張利暢」署│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名及印文各1 │  第16頁犯罪手法│
│      │          │            │            │            │枚(均於簽名│  ⒈部分        │
│      │          │            │            │            │欄)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47頁        │
├───┼─────┼──────┼──────┼──────┼──────┼────────┤
│  4  │張  利  暢│ 90年5月21日│ 0000000000 │  66,000元  │「張利暢」署│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名及印文各1 │  第16頁犯罪手法│
│      │          │            │            │            │枚(均於簽名│  ⒉部分        │
│      │          │            │            │            │欄)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58頁        │
├───┼─────┼──────┼──────┼──────┼──────┼────────┤
│  5  │張  利  暢│ 90年12月3日│ 0000000000 │  67,000元  │「張利暢」署│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名1 枚(於簽│  第17頁犯罪手法│
│      │          │            │            │            │名欄)      │  ⒈部分        │
│      │          │            │            │            │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48頁        │
├───┼─────┼──────┼──────┼──────┼──────┼────────┤
│  6  │張  利  暢│ 90年12月3日│ 0000000000 │  67,000元  │「張利暢」署│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名1 枚(於簽│  第17頁犯罪手法│
│      │          │            │            │            │名欄)      │  ⒉部分        │
│      │          │            │            │            │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59頁        │
├───┼─────┼──────┼──────┼──────┼──────┼────────┤
│  7  │張  利  暢│ 91年5月20日│ 0000000000 │ 121,000元  │「張利暢」署│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名1 枚(於簽│  第18頁犯罪手法│
│      │          │            │            │            │名欄)      │  ⒈部分        │
│      │          │            │            │            │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18頁        │
├───┼─────┼──────┼──────┼──────┼──────┼────────┤
│  8  │張  利  暢│ 91年5月20日│ 0000000000 │  84,000元  │「張利暢」署│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名1 枚(於簽│  第19頁犯罪手法│
│      │          │            │            │            │名欄)      │  ⒉部分        │
│      │          │            │            │            │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23頁        │
├───┼─────┼──────┼──────┼──────┼──────┼────────┤
│  9  │張  利  暢│ 91年5月20日│ 0000000000 │  84,000元  │「張利暢」署│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名1 枚(於簽│  第19頁犯罪手法│
│      │          │            │            │            │名欄)      │  ⒊部分        │
│      │          │            │            │            │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28頁        │
├───┼─────┼──────┼──────┼──────┼──────┼────────┤
│    │張  利  暢│ 91年5月20日│ 0000000000 │  19,000元  │「張利暢」署│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名1 枚(於簽│  第20頁犯罪手法│
│      │          │            │            │            │名欄)      │  ⒋部分        │
│      │          │            │            │            │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41頁        │
├───┼─────┼──────┼──────┼──────┼──────┼────────┤
│    │張  利  暢│ 91年5月20日│ 0000000000 │  20,000元  │「張利暢」署│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名1 枚(於簽│  第20頁犯罪手法│
│      │          │            │            │            │名欄)      │  ⒌部分        │
│      │          │            │            │            │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36頁        │
├───┼─────┼──────┼──────┼──────┼──────┼────────┤
│    │張  利  暢│ 91年8月12日│ 0000000000 │  74,000元  │「張利暢」署│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名1 枚(於簽│  第21頁犯罪手法│
│      │          │            │            │            │名欄)及印文│  ⒈部分        │
│      │          │            │            │            │2枚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49頁        │
├───┼─────┼──────┼──────┼──────┼──────┼────────┤
│    │張  利  暢│ 91年8月12日│ 0000000000 │  73,000元  │「張利暢」署│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名1 枚(於簽│  第22頁犯罪手法│
│      │          │            │            │            │名欄)及印文│  ⒉部分        │
│      │          │            │            │            │2枚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52頁        │
├───┼─────┼──────┼──────┼──────┼──────┼────────┤
│    │張  利  暢│91年11月22日│ 0000000000 │  21,000元  │「張利暢」署│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名1 枚(於簽│  第22頁部分    │
│      │          │            │            │            │名欄)及印文│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2枚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32頁        │
├───┼─────┼──────┼──────┼──────┼──────┼────────┤
│    │張  利  暢│ 92年8月19日│ 0000000000 │ 137,000元  │「張利暢」及│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張瀚文」之│  第23頁部分    │
│      │          │            │            │            │署名各1 枚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50頁        │
├───┼─────┼──────┼──────┼──────┼──────┼────────┤
│    │張  利  暢│ 92年8月19日│ 0000000000 │ 117,000元  │「張利暢」及│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張雅清」之│  第23頁部分    │
│      │          │            │            │            │署名各1 枚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53頁        │
├───┼─────┼──────┼──────┼──────┼──────┼────────┤
│    │張  利  暢│ 93年2月26日│ 0000000000 │  10,000元  │「張利暢」及│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張又太」之│  第24頁犯罪手法│
│      │          │            │            │            │署名各1 枚  │  ⒈部分        │
│      │          │            │            │            │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33頁        │
├───┼─────┼──────┼──────┼──────┼──────┼────────┤
│    │張  利  暢│ 93年2月26日│ 0000000000 │  10,000元  │「張利暢」及│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張瀚文」之│  第24頁犯罪手法│
│      │          │            │            │            │署名各1 枚  │  ⒉部分        │
│      │          │            │            │            │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37頁        │
├───┼─────┼──────┼──────┼──────┼──────┼────────┤
│    │張  利  暢│ 93年2月26日│ 0000000000 │   9,000元  │「張利暢」及│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張雅清」之│  第25頁犯罪手法│
│      │          │            │            │            │署名各1 枚  │  ⒊部分        │
│      │          │            │            │            │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42頁        │
├───┼─────┼──────┼──────┼──────┼──────┼────────┤
│    │張  利  暢│ 93年2月26日│ 0000000000 │  42,000元  │「張利暢」及│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張雅清」之│  第26頁犯罪手法│
│      │          │            │            │            │署名各1 枚  │  ⒋部分        │
│      │          │            │            │            │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54頁        │
├───┼─────┼──────┼──────┼──────┼──────┼────────┤
│    │張  利  暢│ 93年2月26日│ 0000000000 │  10,000元  │「張利暢」及│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張又太」之│  第26頁犯罪手法│
│      │          │            │            │            │署名各1 枚  │  ⒌部分        │
│      │          │            │            │            │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56頁        │
├───┼─────┼──────┼──────┼──────┼──────┼────────┤
│    │張  利  暢│  93年9月1日│ 0000000000 │  11,000元  │「張利暢」之│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署名2 枚及「│  第27頁犯罪手法│
│      │          │            │            │            │張瀚文」之署│  ⒈部分        │
│      │          │            │            │            │名1 枚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38頁        │
├───┼─────┼──────┼──────┼──────┼──────┼────────┤
│    │張  利  暢│  93年9月1日│ 0000000000 │  11,000元  │「張利暢」之│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署名2 枚及「│  第27頁犯罪手法│
│      │          │            │            │            │張雅清」之署│  ⒉部分        │
│      │          │            │            │            │名1 枚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43頁        │
├───┼─────┼──────┼──────┼──────┼──────┼────────┤
│    │張  利  暢│  93年9月1日│ 0000000000 │  25,000元  │「張利暢」之│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署名2 枚及「│  第28頁犯罪手法│
│      │          │            │            │            │張瀚文」之署│  ⒊部分        │
│      │          │            │            │            │名1 枚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51頁        │
├───┼─────┼──────┼──────┼──────┼──────┼────────┤
│    │張  利  暢│  93年9月1日│ 0000000000 │  18,000元  │「張利暢」之│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署名2 枚及「│  第29頁犯罪手法│
│      │          │            │            │            │張雅清」之署│  ⒋部分        │
│      │          │            │            │            │名1 枚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55頁        │
├───┼─────┼──────┼──────┼──────┼──────┼────────┤
│    │張  利  暢│ 93年9月20日│ 0000000000 │  77,000元  │「張利暢」之│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署名1 枚    │  第29頁犯罪手法│
│      │          │            │            │            │            │  ⒈部分        │
│      │          │            │            │            │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19頁        │
├───┼─────┼──────┼──────┼──────┼──────┼────────┤
│    │張  利  暢│ 93年9月20日│ 0000000000 │  54,000元  │「張利暢」及│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林彧仙」之│  第30頁犯罪手法│
│      │          │            │            │            │署名各1枚   │  ⒉部分        │
│      │          │            │            │            │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24頁        │
├───┼─────┼──────┼──────┼──────┼──────┼────────┤
│    │張  利  暢│ 94年12月1日│ 0000000000 │  26,000元  │「張利暢」及│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林彧仙」之│  第31頁犯罪手法│
│      │          │            │            │            │署名各1枚   │  ⒈部分        │
│      │          │            │            │            │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25頁        │
├───┼─────┼──────┼──────┼──────┼──────┼────────┤
│    │張  利  暢│ 94年12月1日│ 0000000000 │  72,000元  │「張利暢」及│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張建坤」之│  第31頁犯罪手法│
│      │          │            │            │            │署名各1 枚  │  ⒉部分        │
│      │          │            │            │            │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29頁        │
├───┼─────┼──────┼──────┼──────┼──────┼────────┤
│    │張  利  暢│ 94年12月1日│ 0000000000 │  25,000元  │「張利暢」及│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張又太」之│  第32頁犯罪手法│
│      │          │            │            │            │署名各1 枚  │  ⒊部分        │
│      │          │            │            │            │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34頁        │
├───┼─────┼──────┼──────┼──────┼──────┼────────┤
│    │張  利  暢│ 94年12月1日│ 0000000000 │  14,000元  │「張利暢」之│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署名2 枚及「│  第32頁犯罪手法│
│      │          │            │            │            │張瀚文」之署│  ⒋部分        │
│      │          │            │            │            │名1 枚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39頁        │
├───┼─────┼──────┼──────┼──────┼──────┼────────┤
│    │張  利  暢│ 94年12月1日│ 0000000000 │  14,000元  │「張利暢」及│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張雅清」之│  第33頁犯罪手法│
│      │          │            │            │            │署名各1 枚  │  ⒌部分        │
│      │          │            │            │            │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44頁        │
├───┼─────┼──────┼──────┼──────┼──────┼────────┤
│    │張  利  暢│ 94年12月6日│ 0000000000 │  57,000元  │「張利暢」之│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署名2 枚    │  第34頁部分    │
│      │          │            │            │            │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20頁        │
├───┼─────┼──────┼──────┼──────┼──────┼────────┤
│    │張  利  暢│ 95年4月11日│ 00000000000│ 100,000元  │「張利暢」及│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張建坤」之│  編號1部分     │
│      │          │            │            │            │署名各1 枚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31頁        │
├───┼─────┼──────┼──────┼──────┼──────┼────────┤
│    │張  利  暢│ 95年5月23日│ 0000000000 │  20,000元  │「張利暢」之│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署名2枚     │  編號2犯罪手法 │
│      │          │            │            │            │            │  ⒈部分        │
│      │          │            │            │            │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21頁        │
├───┼─────┼──────┼──────┼──────┼──────┼────────┤
│    │張  利  暢│ 95年5月23日│ 0000000000 │  20,000元  │「張利暢」及│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林彧仙」之│  編號2犯罪手法 │
│      │          │            │            │            │署名各1枚   │  ⒉部分        │
│      │          │            │            │            │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26頁        │
├───┼─────┼──────┼──────┼──────┼──────┼────────┤
│    │張  利  暢│ 95年5月23日│ 0000000000 │  18,000元  │「張利暢」及│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張建坤」之│  編號2犯罪手法 │
│      │          │            │            │            │署名各1 枚  │  ⒊部分        │
│      │          │            │            │            │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30頁        │
├───┼─────┼──────┼──────┼──────┼──────┼────────┤
│    │張  利  暢│ 95年5月23日│ 0000000000 │  12,000元  │「張利暢」及│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張又太」之│  編號2犯罪手法 │
│      │          │            │            │            │署名各1 枚  │  ⒋部分        │
│      │          │            │            │            │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35頁        │
├───┼─────┼──────┼──────┼──────┼──────┼────────┤
│    │張  利  暢│ 95年5月23日│ 0000000000 │  12,000元  │「張利暢」及│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張瀚文」之│  編號2犯罪手法 │
│      │          │            │            │            │署名各1 枚  │  ⒌部分        │
│      │          │            │            │            │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40頁        │
├───┼─────┼──────┼──────┼──────┼──────┼────────┤
│    │張  利  暢│ 95年5月23日│ 0000000000 │  11,000元  │「張利暢」及│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張雅清」之│  編號2犯罪手法 │
│      │          │            │            │            │署名各1 枚  │  ⒍部分        │
│      │          │            │            │            │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45頁        │
├───┼─────┼──────┼──────┼──────┼──────┼────────┤
│    │蕭  美  桂│ 95年6月1日 │ 0000000000 │ 153,000元  │「蕭美桂」之│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署名2枚     │  編號3犯罪手法 │
│      │          │            │            │            │            │  ⒈部分        │
│      │          │            │            │            │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5頁         │
├───┼─────┼──────┼──────┼──────┼──────┼────────┤
│    │蕭  美  桂│ 95年6月1日 │ 0000000000 │  72,000元  │「蕭美桂」之│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署名、印文各│  編號3犯罪手法 │
│      │          │            │            │            │1枚及「楊傳 │  ⒉部分        │
│      │          │            │            │            │南」之署名1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枚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7頁         │
├───┼─────┼──────┼──────┼──────┼──────┼────────┤
│    │蕭  美  桂│ 95年6月8日 │ 00000000000│  80,000元  │「蕭美桂」之│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署名2枚及「 │  編號4犯罪手法 │
│      │          │            │            │            │楊詠期」之署│  ⒈部分        │
│      │          │            │            │            │名1枚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9頁         │
├───┼─────┼──────┼──────┼──────┼──────┼────────┤
│    │蕭  美  桂│ 95年6月8日 │ 0000000000 │  40,000元  │「蕭美桂」之│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署名2枚及「 │  編號4犯罪手法 │
│      │          │            │            │            │楊惠媚」之署│  ⒉部分        │
│      │          │            │            │            │名1 枚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10頁        │
├───┼─────┼──────┼──────┼──────┼──────┼────────┤
│    │蕭  美  桂│ 95年6月8日 │ 0000000000 │  40,000元  │「蕭美桂」之│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署名2枚及「 │  編號4犯罪手法 │
│      │          │            │            │            │楊宜禎」之署│  ⒊部分        │
│      │          │            │            │            │名1 枚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11頁        │
├───┼─────┼──────┼──────┼──────┼──────┼────────┤
│    │蕭  美  桂│ 95年6月8日 │ 0000000000 │  50,000元  │「蕭美桂」之│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署名2枚及「 │  編號4犯罪手法 │
│      │          │            │            │            │楊惠媚」之署│  ⒋部分        │
│      │          │            │            │            │名1 枚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12頁        │
├───┼─────┼──────┼──────┼──────┼──────┼────────┤
│    │蕭  美  桂│ 95年6月8日 │ 0000000000 │  50,000元  │「蕭美桂」之│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署名2枚及「 │  編號4犯罪手法 │
│      │          │            │            │            │楊詠期」之署│  ⒌部分        │
│      │          │            │            │            │名1枚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14頁        │
├───┼─────┼──────┼──────┼──────┼──────┼────────┤
│    │蕭  美  桂│ 95年6月8日 │ 0000000000 │  50,000元  │「蕭美桂」之│①即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署名2枚及「 │  編號4犯罪手法 │
│      │          │            │            │            │楊宜禎」之署│  ⒍部分        │
│      │          │            │            │            │名1 枚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16頁        │
├───┴─────┴──────┴──────┴──────┴──────┴────────┤
│                                                                  冒貸金額總計: 2,412,000元│
└──────────────────────────────────────────────┘
┌──────────────────────────────────────────────────┐
│附表二:張芳穎偽造及行使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部分(95年6月30日以前)                                   │
├───┬─────┬──────┬──────┬──────┬──────┬─────┬──────┤
│編  號│被  害  人│提 領 時 間 │提領地點(偽│ 盜用之印章 │提 領 金 額 │來      源│備        註│
│      │          │            │造及行使地點│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  1  │張  利  暢│89年3月10日 │雲林縣某郵局│ 張  利  暢 │ 180,000元  │附表一編號│            │
│      │          │            │            │            │            │1、2部分│            │
│      │          │            │            │            │            │          │            │
├───┼─────┼──────┼──────┼──────┼──────┼─────┼──────┤
│  2  │張  利  暢│90年5月23日 │雲林縣某郵局│ 張  利  暢 │ 130,000元  │附表一編號│            │
│      │          │            │            │            │            │3、4部分│            │
│      │          │            │            │            │            │          │            │
├───┼─────┼──────┼──────┼──────┼──────┼─────┼──────┤
│  3  │張  利  暢│90年12月4日 │雲林縣西螺鎮│ 張  利  暢 │ 130,000元  │附表一編號│            │
│      │          │            │埔心路164 號│            │            │5、6部分│            │
│      │          │            │「西螺埔心郵│            │            │          │            │
│      │          │            │局」        │            │            │          │            │
├───┼─────┼──────┼──────┼──────┼──────┼─────┼──────┤
│  4  │張  利  暢│91年5月21日 │雲林縣某郵局│ 張  利  暢 │ 325,000元  │附表一編號│            │
│      │          │            │            │            │            │7至部分│            │
│      │          │            │            │            │            │          │            │
├───┼─────┼──────┼──────┼──────┼──────┼─────┼──────┤
│  5  │張  利  暢│91年8月14日 │雲林縣某郵局│ 張  利  暢 │ 128,000元  │附表一編號│            │
│      │          │            │            │            │            │、部分│            │
│      │          │            │            │            │            │          │            │
├───┼─────┼──────┼──────┼──────┼──────┼─────┼──────┤
│  6  │張  利  暢│91年11月27日│雲林縣二崙鄉│ 張  利  暢 │  21,000元  │附表一編號│            │
│      │          │            │港后路106 號│            │            │部分    │            │
│      │          │            │「二崙油車郵│            │            │          │            │
│      │          │            │局」        │            │            │          │            │
├───┼─────┼──────┼──────┼──────┼──────┼─────┼──────┤
│  7  │張  利  暢│92年8月20日 │雲林縣某郵局│ 張  利  暢 │ 200,000元  │附表一編號│            │
│      │          │            │            │            │            │、部分│            │
│      │          │            │            │            │            │          │            │
├───┼─────┼──────┼──────┼──────┼──────┼─────┼──────┤
│  8  │張  利  暢│92年8月21日 │雲林縣西螺鎮│ 張  利  暢 │  42,000元  │附表一編號│            │
│      │          │            │福興路167 之│            │            │、部分│            │
│      │          │            │1 號「西螺郵│            │            │          │            │
│      │          │            │局」        │            │            │          │            │
├───┼─────┼──────┼──────┼──────┼──────┼─────┼──────┤
│  9  │張  利  暢│93年2月27日 │雲林縣西螺鎮│ 張  利  暢 │  66,000元  │附表一編號│            │
│      │          │            │埔心路164 號│            │            │至部分│            │
│      │          │            │「西螺埔心郵│            │            │          │            │
│      │          │            │局」        │            │            │          │            │
├───┼─────┼──────┼──────┼──────┼──────┼─────┼──────┤
│    │張  利  暢│93年9月2日  │雲林縣西螺鎮│ 張  利  暢 │  65,000元  │附表一編號│            │
│      │          │            │埔心路164 號│            │            │至部分│            │
│      │          │            │「西螺埔心郵│            │            │          │            │
│      │          │            │局」        │            │            │          │            │
├───┼─────┼──────┼──────┼──────┼──────┼─────┼──────┤
│    │張  利  暢│93年9月21日 │雲林縣西螺鎮│ 張  利  暢 │ 125,000元  │附表一編號│            │
│      │          │            │埔心路164 號│            │            │、部分│            │
│      │          │            │「西螺埔心郵│            │            │          │            │
│      │          │            │局」        │            │            │          │            │
├───┼─────┼──────┼──────┼──────┼──────┼─────┼──────┤
│    │張  利  暢│94年12月2 日│雲林縣西螺鎮│ 張  利  暢 │ 146,000元  │附表一編號│①即起訴書附│
│      │          │14時45分    │福興路167 之│            │            │至部分│  表二編號1 │
│      │          │            │1 號「西螺郵│            │            │          │  部分      │
│      │          │            │局」        │            │            │          │②見98偵836 │
│      │          │            │            │            │            │          │  號卷二第62│
│      │          │            │            │            │            │          │  頁        │
├───┼─────┼──────┼──────┼──────┼──────┼─────┼──────┤
│    │張  利  暢│94年12月8 日│雲林縣西螺鎮│ 張  利  暢 │  50,000元  │附表一編號│①即起訴書附│
│      │          │14時40分    │埔心路164 號│            │            │部分    │  表二編號3 │
│      │          │            │「西螺埔心郵│            │            │          │  部分      │
│      │          │            │局」        │            │            │          │②見98偵836 │
│      │          │            │            │            │            │          │  號卷二第62│
│      │          │            │            │            │            │          │  頁        │
├───┼─────┼──────┼──────┼──────┼──────┼─────┼──────┤
│    │蕭  美  桂│94年12月19日│雲林縣西螺鎮│ 蕭  美  桂 │  70,000元  │向他人借款│①即起訴書附│
│      │          │14時49分    │福興路167 之│            │            │          │  表二編號2 │
│      │          │            │1 號「西螺郵│            │            │          │  部分      │
│      │          │            │局」        │            │            │          │②見98偵836 │
│      │          │            │            │            │            │          │  號卷二第76│
│      │          │            │            │            │            │          │  頁        │
├───┼─────┼──────┼──────┼──────┼──────┼─────┼──────┤
│    │張  利  暢│95年1 月9 日│雲林縣西螺鎮│ 張  利  暢 │ 140,000元  │向他人借款│①即起訴書附│
│      │          │13時1分     │福興路167 之│            │            │          │  表二編號4 │
│      │          │            │1 號「西螺郵│            │            │          │  部分      │
│      │          │            │局」        │            │            │          │②見98偵836 │
│      │          │            │            │            │            │          │  號卷二第63│
│      │          │            │            │            │            │          │  頁        │
├───┼─────┼──────┼──────┼──────┼──────┼─────┼──────┤
│    │張  利  暢│95年2 月7 日│雲林縣二崙鄉│ 張  利  暢 │ 305,000元  │向他人借款│①即起訴書附│
│      │          │13時45分    │港后路106 號│            │            │          │  表二編號5 │
│      │          │            │「二崙油車郵│            │            │          │  部分      │
│      │          │            │局」        │            │            │          │②見98偵836 │
│      │          │            │            │            │            │          │  號卷二第61│
│      │          │            │            │            │            │          │  頁        │
├───┼─────┼──────┼──────┼──────┼──────┼─────┼──────┤
│    │張  利  暢│95年2 月10日│雲林縣二崙鄉│ 張  利  暢 │ 200,530元  │向他人借款│①即起訴書附│
│      │          │8 時15分    │港后路106 號│            │            │          │  表二編號6 │
│      │          │            │「二崙油車郵│            │            │          │  部分      │
│      │          │            │局」        │            │            │          │②見98偵836 │
│      │          │            │            │            │            │          │  號卷二第61│
│      │          │            │            │            │            │          │  頁        │
├───┼─────┼──────┼──────┼──────┼──────┼─────┼──────┤
│    │張  利  暢│95年4 月17日│雲林縣二崙鄉│ 張  利  暢 │  93,000元  │附表一編號│①即起訴書附│
│      │          │14時38分    │港后路106 號│            │            │部分    │  表二編號7 │
│      │          │            │「二崙油車郵│            │            │          │  部分      │
│      │          │            │局」        │            │            │          │②見98偵836 │
│      │          │            │            │            │            │          │  號卷二第64│
│      │          │            │            │            │            │          │  頁        │
├───┼─────┼──────┼──────┼──────┼──────┼─────┼──────┤
│    │張  利  暢│95年5 月24日│雲林縣二崙鄉│ 張  利  暢 │  60,990元  │附表一編號│①即起訴書附│
│      │          │15時24分    │港后路106 號│            │            │至部分│  表二編號8 │
│      │          │            │「二崙油車郵│            │            │          │  部分      │
│      │          │            │局」        │            │            │          │②見98偵836 │
│      │          │            │            │            │            │          │  號卷二第64│
│      │          │            │            │            │            │          │  頁        │
├───┼─────┼──────┼──────┼──────┼──────┼─────┼──────┤
│    │張  利  暢│95年5 月24日│雲林縣二崙鄉│ 張  利  暢 │  20,000元  │附表一編號│①即起訴書附│
│      │          │15時34分    │港后路106 號│            │            │至部分│  表二編號9 │
│      │          │            │「二崙油車郵│            │            │          │  部分      │
│      │          │            │局」        │            │            │          │②見98偵836 │
│      │          │            │            │            │            │          │  號卷二第65│
│      │          │            │            │            │            │          │  頁        │
├───┼─────┼──────┼──────┼──────┼──────┼─────┼──────┤
│    │蕭  美  桂│95年6 月2 日│雲林縣二崙鄉│ 蕭  美  桂 │ 225,000元  │附表一編號│①即起訴書附│
│      │          │14時41分    │港后路106 號│            │            │至部分│  表二編號10│
│      │          │            │「二崙油車郵│            │            │          │  部分      │
│      │          │            │局」        │            │            │          │②見98偵836 │
│      │          │            │            │            │            │          │  號卷二第76│
│      │          │            │            │            │            │          │  頁        │
├───┼─────┼──────┼──────┼──────┼──────┼─────┼──────┤
│    │蕭  美  桂│95年6 月5 日│雲林縣西螺鎮│ 蕭  美  桂 │  40,000元  │向他人借款│①即起訴書附│
│      │          │11時24分    │埔心路164 號│            │            │          │  表二編號11│
│      │          │            │「西螺埔心郵│            │            │          │  部分      │
│      │          │            │局」        │            │            │          │②見98偵836 │
│      │          │            │            │            │            │          │  號卷二第76│
│      │          │            │            │            │            │          │  頁        │
├───┼─────┼──────┼──────┼──────┼──────┼─────┼──────┤
│    │蕭  美  桂│95年6 月9 日│雲林縣西螺鎮│ 蕭  美  桂 │ 310,000元  │附表一編號│①即起訴書附│
│      │          │14時38分    │埔心路164 號│            │            │至部分│  表二編號12│
│      │          │            │「西螺埔心郵│            │            │          │  部分      │
│      │          │            │局」        │            │            │          │②見98偵836 │
│      │          │            │            │            │            │          │  號卷二第76│
│      │          │            │            │            │            │          │  頁        │
├───┼─────┼──────┼──────┼──────┼──────┼─────┼──────┤
│    │張  利  暢│95年6 月19日│雲林縣二崙鄉│ 張  利  暢 │ 340,030元  │向他人借款│①即起訴書附│
│      │          │14時15分    │港后路106 號│            │            │          │  表二編號13│
│      │          │            │「二崙油車郵│            │            │          │  部分      │
│      │          │            │局」        │            │            │          │②見98偵836 │
│      │          │            │            │            │            │          │  號卷二第65│
│      │          │            │            │            │            │          │  頁        │
└───┴─────┴──────┴──────┴──────┴──────┴─────┴──────┘
┌──────────────────────────────────────────────┐
│附表三:張芳穎偽造保單借款借據暨詐欺取財部分(95年7月1日以後)                              │
├───┬─────┬──────┬──────┬──────┬──────┬────────┤
│編  號│被  害  人│時        間│保 單 號 碼 │借 款 金 額 │偽 簽 署 押 │備            註│
│      │          │            │            │  (新臺幣)  │盜 蓋 印 文 │                │
├───┼─────┼──────┼──────┼──────┼──────┼────────┤
│  1  │蕭  美  桂│ 96年2月7日 │ 0000000000 │  150,000元 │「蕭美桂」及│①即起訴書附表三│
│      │          │            │            │            │「楊詠期」之│  編號1 部分    │
│      │          │            │            │            │署名各1 枚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 號卷㈡│
│      │          │            │            │            │            │  第3頁         │
├───┼─────┼──────┼──────┼──────┼──────┼────────┤
│  2  │蕭  美  桂│96年4月24日 │ 0000000000 │   70,000元 │「蕭美桂」及│①即起訴書附表三│
│      │          │            │            │            │「楊詠期」之│  編號2 犯罪手法│
│      │          │            │            │            │署名各1枚   │  ⒈部分        │
│      │          │            │            │            │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4頁         │
├───┼─────┼──────┼──────┼──────┼──────┼────────┤
│  3  │蕭  美  桂│96年4月24日 │ 0000000000 │   21,000元 │「蕭美桂」之│①即起訴書附表三│
│      │          │            │            │            │署名2 枚    │  編號2 犯罪手法│
│      │          │            │            │            │            │  ⒉部分        │
│      │          │            │            │            │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6頁         │
├───┼─────┼──────┼──────┼──────┼──────┼────────┤
│  4  │蕭  美  桂│96年4月24日 │ 0000000000 │   13,000元 │「蕭美桂」及│①即起訴書附表三│
│      │          │            │            │            │「楊傳南」之│  編號2 犯罪手法│
│      │          │            │            │            │署名各1 枚  │  ⒊部分        │
│      │          │            │            │            │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8頁         │
├───┼─────┼──────┼──────┼──────┼──────┼────────┤
│  5  │蕭  美  桂│96年4月24日 │ 0000000000 │   19,000元 │「蕭美桂」及│①即起訴書附表三│
│      │          │            │            │            │「楊惠媚」之│  編號2 犯罪手法│
│      │          │            │            │            │署名各1 枚  │  ⒋部分        │
│      │          │            │            │            │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13頁        │
├───┼─────┼──────┼──────┼──────┼──────┼────────┤
│  6  │蕭  美  桂│96年4月24日 │ 0000000000 │   19,000元 │「蕭美桂」及│①即起訴書附表三│
│      │          │            │            │            │「楊詠期」之│  編號2 犯罪手法│
│      │          │            │            │            │署名各1 枚  │  ⒌部分        │
│      │          │            │            │            │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15頁        │
├───┼─────┼──────┼──────┼──────┼──────┼────────┤
│  7  │蕭  美  桂│96年4月24日 │ 0000000000 │   19,000元 │「蕭美桂」及│①即起訴書附表三│
│      │          │            │            │            │「楊宜禎」之│  編號2 犯罪手法│
│      │          │            │            │            │署名各1 枚  │  ⒍部分        │
│      │          │            │            │            │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17頁        │
├───┼─────┼──────┼──────┼──────┼──────┼────────┤
│  8  │張  利  暢│97年10月3日 │ 0000000000 │   83,000元 │「張利暢」之│①即起訴書附表三│
│      │          │            │            │            │署名2 枚    │  編號4 犯罪手法│
│      │          │            │            │            │            │  ⒈部分        │
│      │          │            │            │            │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22頁        │
├───┼─────┼──────┼──────┼──────┼──────┼────────┤
│  9  │張  利  暢│97年10月3日 │ 0000000000 │   59,000元 │「張利暢」及│①即起訴書附表三│
│      │          │            │            │            │「林彧仙」之│  編號4 犯罪手法│
│      │          │            │            │            │署名各1枚   │  ⒉部分        │
│      │          │            │            │            │            │②見雲林地檢98偵│
│      │          │            │            │            │            │  字第836號卷㈡ │
│      │          │            │            │            │            │  第27頁        │
├───┴─────┴──────┴──────┴──────┴──────┴────────┤
│                                                                    詐欺金額總計: 453,000元│
└──────────────────────────────────────────────┘
┌──────────────────────────────────────────────────┐
│附表四:張芳穎偽造及行使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部分(95年7月1日以後)                                    │
├───┬─────┬──────┬──────┬──────┬──────┬─────┬──────┤
│編  號│被  害  人│提 領 時 間 │提 領 地 點 │ 盜用之印章 │提 領 金 額 │來      源│備        註│
│      │          │            │            │            │  (新臺幣)  │          │            │
├───┼─────┼──────┼──────┼──────┼──────┼─────┼──────┤
│  1  │張  利  暢│95年7 月3 日│雲林縣西螺鎮│ 張  利  暢 │  370,000元 │向他人借款│①即起訴書附│
│      │          │14時35分    │埔心路164 號│            │            │          │  表四編號1 │
│      │          │            │「西螺埔心郵│            │            │          │  部分      │
│      │          │            │局」        │            │            │          │②見雲林地檢│
│      │          │            │            │            │            │          │  98偵字第83│
│      │          │            │            │            │            │          │  6號卷㈡第6│
│      │          │            │            │            │            │          │  6頁       │
├───┼─────┼──────┼──────┼──────┼──────┼─────┼──────┤
│  2  │張  利  暢│95年7 月4 日│雲林縣西螺鎮│ 張  利  暢 │  170,000元 │向他人借款│①即起訴書附│
│      │          │13時44分    │埔心路164 號│            │            │          │  表四編號2 │
│      │          │            │「西螺埔心郵│            │            │          │  部分      │
│      │          │            │局」        │            │            │          │②見雲林地檢│
│      │          │            │            │            │            │          │  98偵字第83│
│      │          │            │            │            │            │          │  6號卷㈡第6│
│      │          │            │            │            │            │          │  6頁       │
├───┼─────┼──────┼──────┼──────┼──────┼─────┼──────┤
│  3  │張  利  暢│95年12月12日│雲林縣西螺鎮│ 張  利  暢 │  430,000元 │向他人借款│①即起訴書附│
│      │          │11時57分    │埔心路164 號│            │            │          │  表四編號3 │
│      │          │            │「西螺埔心郵│            │            │          │  部分      │
│      │          │            │局」        │            │            │          │②見雲林地檢│
│      │          │            │            │            │            │          │  98偵字第83│
│      │          │            │            │            │            │          │  6號卷㈡第6│
│      │          │            │            │            │            │          │  7頁       │
├───┼─────┼──────┼──────┼──────┼──────┼─────┼──────┤
│  4  │張  利  暢│96年2 月6 日│雲林縣西螺鎮│ 張  利  暢 │  100,000元 │向他人借款│①即起訴書附│
│      │          │14時8分     │埔心路164 號│            │            │          │  表四編號4 │
│      │          │            │「西螺埔心郵│            │            │          │  部分      │
│      │          │            │局」        │            │            │          │②見雲林地檢│
│      │          │            │            │            │            │          │  98偵字第83│
│      │          │            │            │            │            │          │  6號卷㈡第6│
│      │          │            │            │            │            │          │  7頁       │
├───┼─────┼──────┼──────┼──────┼──────┼─────┼──────┤
│  5  │蕭  美  桂│96年2 月8 日│雲林縣二崙鄉│ 蕭  美  桂 │  151,960元 │附表三編號│①即起訴書附│
│      │          │14時39分    │港后路106 號│            │            │1部分    │  表四編號5 │
│      │          │            │「二崙油車郵│            │            │          │  部分      │
│      │          │            │局」        │            │            │          │②見雲林地檢│
│      │          │            │            │            │            │          │  98偵字第83│
│      │          │            │            │            │            │          │  6號卷㈡第7│
│      │          │            │            │            │            │          │  7頁       │
├───┼─────┼──────┼──────┼──────┼──────┼─────┼──────┤
│  6  │蕭  美  桂│96年3 月2 日│雲林縣西螺鎮│ 蕭  美  桂 │   14,000元 │向他人借款│①即起訴書附│
│      │          │15時23分    │埔心路164 號│            │            │          │  表四編號6 │
│      │          │            │「西螺埔心郵│            │            │          │  部分      │
│      │          │            │局」        │            │            │          │②見雲林地檢│
│      │          │            │            │            │            │          │  98偵字第83│
│      │          │            │            │            │            │          │  6號卷㈡第7│
│      │          │            │            │            │            │          │  7頁       │
├───┼─────┼──────┼──────┼──────┼──────┼─────┼──────┤
│  7  │蕭  美  桂│96年3 月3 日│雲林縣二崙鄉│ 蕭  美  桂 │   40,000元 │向他人借款│①即起訴書附│
│      │          │15時39分    │港后路106 號│            │            │          │  表四編號7 │
│      │          │            │「二崙油車郵│            │            │          │  部分      │
│      │          │            │局」        │            │            │          │②見雲林地檢│
│      │          │            │            │            │            │          │  98偵字第83│
│      │          │            │            │            │            │          │  6號卷㈡第7│
│      │          │            │            │            │            │          │  7頁       │
├───┼─────┼──────┼──────┼──────┼──────┼─────┼──────┤
│  8  │蕭  美  桂│96年4 月26日│雲林縣西螺鎮│ 蕭  美  桂 │  142,920元 │附表三編號│①即起訴書附│
│      │          │9時47分     │埔心路164 號│            │            │2至7部分│  表四編號8 │
│      │          │            │「西螺埔心郵│            │            │          │  部分      │
│      │          │            │局」        │            │            │          │②見雲林地檢│
│      │          │            │            │            │            │          │  98偵字第83│
│      │          │            │            │            │            │          │  6號卷㈡第7│
│      │          │            │            │            │            │          │  7頁       │
├───┼─────┼──────┼──────┼──────┼──────┼─────┼──────┤
│  9  │張  利  暢│96年12月10日│雲林縣二崙鄉│ 張  利  暢 │1,300,000元 │向他人借款│①即起訴書附│
│      │          │15時26分    │港后路106 號│            │            │          │  表四編號9 │
│      │          │            │「二崙油車郵│            │            │          │  部分      │
│      │          │            │局」        │            │            │          │②見雲林地檢│
│      │          │            │            │            │            │          │  98偵字第83│
│      │          │            │            │            │            │          │  6號卷㈡第6│
│      │          │            │            │            │            │          │  8頁       │
├───┼─────┼──────┼──────┼──────┼──────┼─────┼──────┤
│    │張  利  暢│97年10月6 日│雲林縣二崙鄉│ 張  利  暢 │  110,000元 │附表三編號│①即起訴書附│
│      │          │16時9分     │港后路106 號│            │            │8至9部分│  表四編號11│
│      │          │            │「二崙油車郵│            │            │          │  部分      │
│      │          │            │局」        │            │            │          │②見雲林地檢│
│      │          │            │            │            │            │          │  98偵字第83│
│      │          │            │            │            │            │          │  6號卷㈡第6│
│      │          │            │            │            │            │          │  8頁       │
├───┼─────┼──────┼──────┼──────┼──────┼─────┼──────┤
│    │張  利  暢│97年10月7 日│雲林縣西螺鎮│ 張  利  暢 │    7,000元 │附表三編號│①即起訴書附│
│      │          │16時57分    │福興路167 之│            │            │8至9部分│  表四編號12│
│      │          │            │1 號「西螺郵│            │            │          │  部分      │
│      │          │            │局」        │            │            │          │②見雲林地檢│
│      │          │            │            │            │            │          │  98偵字第83│
│      │          │            │            │            │            │          │  6號卷㈡第6│
│      │          │            │            │            │            │          │  9頁       │
└───┴─────┴──────┴──────┴──────┴──────┴─────┴──────┘
┌───────────────────────────────────┐
│附表五:張芳穎偽造吳瓊媚、蘇秀花保單借款借據暨詐欺取財一覽表          │
├───┬─────┬──────┬───────────┬──────┤
│編  號│被  害  人│偽 造 時 間 │犯      罪     手   法│備        註│
│      │          │            │                      │            │
├───┼─────┼──────┼───────────┼──────┤
│  1  │吳  瓊  媚│96年11月27日│張芳穎藉保管吳瓊媚保單│①即起訴書附│
│      │          │            │、印章之機會,在國泰人│  表三編號3 │
│      │          │            │壽空白保單借款借據借款│  部分      │
│      │          │            │人及被保險人欄偽簽「吳│②見附件二第│
│      │          │            │瓊媚」之署名1 枚,於保│  27頁      │
│      │          │            │單號碼欄處填寫00000000│            │
│      │          │            │10 , 於借款金額欄填寫│            │
│      │          │            │479,000 元,並盜蓋「吳│            │
│      │          │            │瓊媚」之印文3枚,偽造 │            │
│      │          │            │該保單借款借據,用以證│            │
│      │          │            │明吳瓊媚欲以該保單之價│            │
│      │          │            │值準備金為質,向國泰人│            │
│      │          │            │壽借款479,000元,並交 │            │
│      │          │            │付予不知情之國泰人壽員│            │
│      │          │            │工而行使之,致員工審核│            │
│      │          │            │後陷於錯誤,如數匯款至│            │
│      │          │            │吳瓊媚所設於新光銀行西│            │
│      │          │            │屯分行帳戶。張芳穎再向│            │
│      │          │            │吳瓊媚誆稱匯款錯誤,致│            │
│      │          │            │吳瓊媚陷於錯誤,將上開│            │
│      │          │            │金額如數交付予張芳穎。│            │
├───┼─────┼──────┼───────────┼──────┤
│  2  │蘇  秀  花│96年11月21日│張芳穎先於96年11月21日│①即起訴書附│
│      │          │96年11月28日│在保險契約內容變更/保 │  表三編號5 │
│      │          │            │單補發/ 契約轉換/ 集體│  部分      │
│      │          │            │彙繳申請書上,偽簽「蘇│②見附件二第│
│      │          │            │秀花」之署名2 枚,偽造│  13頁、第15│
│      │          │            │該份申請書,用以證明蘇│  頁        │
│      │          │            │秀花欲申請補發保單號碼│            │
│      │          │            │0000000000號之保單,待│            │
│      │          │            │國泰人壽核發新保單後,│            │
│      │          │            │張芳穎即於96年11月28日│            │
│      │          │            │在國泰人壽保險公司空白│            │
│      │          │            │保單借款借據上借款人及│            │
│      │          │            │被保險人簽名欄偽簽「蘇│            │
│      │          │            │秀花」之署名2 枚,在保│            │
│      │          │            │單號欄處填寫0000000000│            │
│      │          │            │,在借款金額欄處填寫金│            │
│      │          │            │額480,000 元偽造該保單│            │
│      │          │            │借款借據,以證明蘇秀花│            │
│      │          │            │欲以該保單之保單價值準│            │
│      │          │            │備金為質,向國泰人壽保│            │
│      │          │            │險公司借款,並交付予不│            │
│      │          │            │知情之國泰人壽員工而行│            │
│      │          │            │使之,使員工審核後陷於│            │
│      │          │            │錯誤,如數匯款至蘇秀花│            │
│      │          │            │設於彰化銀行西螺分行之│            │
│      │          │            │帳戶內,張芳穎再向蘇秀│            │
│      │          │            │花謊稱該筆金額係其所有│            │
│      │          │            │,為節省手續費,始匯到│            │
│      │          │            │蘇秀花帳戶,蘇秀花因而│            │
│      │          │            │陷於錯誤,自上開帳戶提│            │
│      │          │            │領480,000 元後如數交付│            │
│      │          │            │予張芳穎。            │            │
├───┴─────┴──────┴───────────┴──────┤
│                                              詐欺金額總計:959,000元 │
└───────────────────────────────────┘
┌────────────────────────────────────────────┐
│附表六:張芳穎持偽造之國泰世華銀行定存單須知詐欺一覽表                                  │
├───┬─────┬──────┬────────────────────┬──────┤
│編  號│被  害  人│時        間│犯           罪           手          法│備        註│
│      │          │            │                                        │            │
├───┼─────┼──────┼────────────────────┼──────┤
│  1  │楊  志  雄│97年1月21日 │假冒「國泰人壽公司」、「黃調貴」名義,偽│①即起訴書附│
│      │李  桂  霞│            │造「國泰世華銀行定期存單須知」3 紙,提出│  表五編號1 │
│      │          │            │並交付予楊志雄參考,向楊志雄佯稱,若參加│  部分      │
│      │          │            │此種定存,利率較高,且僅有國泰人壽公司之│②見雲林縣調│
│      │          │            │保戶才享有,致楊志雄及其妻李桂霞陷於錯誤│  查站卷第10│
│      │          │            │,楊志雄、李桂霞各存了新臺幣(下同)100 │  1至103頁  │
│      │          │            │萬元,並以女兒楊蕥瑗、楊璦綾各存了15萬元│            │
│      │          │            │,總計交付230 萬元予張芳穎。            │            │
├───┼─────┼──────┼────────────────────┼──────┤
│  2  │楊  協  勝│97年2月21日 │假冒「國泰人壽公司」、「黃調貴」名義,偽│①即起訴書附│
│      │          │            │造「國泰世華銀行定期存單須知」,提出並交│  表五編號2 │
│      │          │            │付予楊協勝參考,向楊協勝佯稱,若參加此種│  部分      │
│      │          │            │定存,利率較高,且僅有國泰人壽公司之保戶│②見雲林縣調│
│      │          │            │才享有,致楊協勝陷於錯誤,楊協勝以本人名│  查站卷第54│
│      │          │            │義存入100 萬元,並以妻子廖豔秋名義存入20│  至55頁    │
│      │          │            │0 萬、以其子楊杰穎名義存入20萬,總計交付│            │
│      │          │            │320 萬元予張芳穎。                      │            │
├───┴─────┴──────┴────────────────────┴──────┤
│                                                               詐欺金額總計:5,500,000元│
└────────────────────────────────────────────┘
┌─────────────────────────────────────────────────┐
│附表七:張芳穎佯稱投資基金及詐領客戶壽險年金一覽表                                                │
├───┬───┬──────┬──────┬────────────────────┬──────┤
│編  號│被害人│詐欺時間    │詐欺地點    │犯           罪           手          法│備        註│
├───┼───┼──────┼──────┼────────────────────┼──────┤
│  1  │廖哉岳│97年1 月10日│雲林縣二崙鄉│因廖哉岳年事已高又不識字,張芳穎即對廖哉│即起訴書附表│
│      │      │            │楊賢路80號廖│岳佯稱,投保國泰人壽富貴保本投資鏈結壽險│六編號1部分 │
│      │      │            │哉岳家中    │(甲型)此種保險,二年後可獲得一定的滿期│            │
│      │      │            │            │金,且風險由張芳穎負擔,廖哉岳因此陷於錯│            │
│      │      │            │            │誤,向張芳穎購買此種保險,於97年1 月10日│            │
│      │      │            │            │至雲林縣二崙鄉農會永定分部匯款新臺幣(下│            │
│      │      │            │            │同)186 萬元至張芳穎設於二崙油車郵局之帳│            │
│      │      │            │            │戶。                                    │            │
├───┼───┼──────┼──────┼────────────────────┼──────┤
│  2  │唐菜  │97年2月4日  │雲林縣二崙鄉│張芳穎向唐菜佯稱購買國泰人壽投資型保單,│即起訴書附表│
│      │      │            │楊賢路9 之2 │可投資澳幣,唐菜因此陷於錯誤,於97年2 月│六編號4部分 │
│      │      │            │號唐菜家中  │4 日在張芳穎之陪同下,領取60萬元予張芳穎│            │
│      │      │            │            │,作為購買投資型保單之用。              │            │
├───┼───┼──────┼──────┼────────────────────┼──────┤
│  3  │唐菜  │97年2月29日 │雲林縣二崙鄉│張芳穎因唐菜不識字,即向唐菜佯稱,若參加│即起訴書附表│
│      │      │            │楊賢路9 之2 │國泰世華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較高,且僅有國│五編號3部分 │
│      │      │            │號唐菜家中  │泰人壽公司之保戶才享有,致唐菜陷於錯誤,│            │
│      │      │            │            │於97年2 月29日在張芳穎之陪同下,前往雲林│            │
│      │      │            │            │縣二崙鄉農會永定分部領款50萬元,並如數交│            │
│      │      │            │            │付予張芳穎。                            │            │
├───┼───┼──────┼──────┼────────────────────┼──────┤
│  4  │廖哉岳│97年5 月14日│雲林縣二崙鄉│張芳穎對廖哉岳佯稱,投保國泰人壽富貴保本│即起訴書附表│
│      │      │            │楊賢路80號廖│投資鏈結壽險(甲型)此種保險,二年後可獲│六編號2部分 │
│      │      │            │哉岳家中    │得一定的滿期金,且風險由張芳穎負擔,廖哉│            │
│      │      │            │            │岳因此陷於錯誤,於97年5 月14日至雲林縣二│            │
│      │      │            │            │崙鄉農會永定分部提領264 萬元後如數交付予│            │
│      │      │            │            │張芳穎。                                │            │
├───┼───┼──────┼──────┼────────────────────┼──────┤
│  5  │李桂霞│97年5 月間某│雲林縣二崙鄉│張芳穎對楊志雄、李桂霞佯稱,投保「國泰人│即起訴書附表│
│      │      │日          │楊賢路200 號│壽富貴保本投資鏈結壽險」(甲型)此種保險│六編號3部分 │
│      │      │            │李桂霞家中  │,二年後可獲得一定的滿期金,且風險由張芳│            │
│      │      │            │            │穎負擔,楊志雄、李桂霞因此陷於錯誤,以李│            │
│      │      │            │            │桂霞名義向張芳穎購買此種保險,合計交付  │            │
│      │      │            │            │264 萬元予張芳穎。                      │            │
├───┼───┼──────┼──────┼────────────────────┼──────┤
│  6  │鄭淑如│97年9月10日 │雲林縣斗南鎮│張芳穎利用鄭淑如為其小孩所投保之保險契約│即起訴書附表│
│      │      │            │四維路436 號│(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壽險年金6 萬元│六編號5部分 │
│      │      │            │鄭淑如家中  │,於97年9 月8 日存入鄭淑如所有郵局帳戶內│            │
│      │      │            │            │之際,向鄭淑如佯稱上開6 萬元係其所匯入,│            │
│      │      │            │            │其中2 萬元乃用以償還其所積欠之債務,其餘│            │
│      │      │            │            │4 萬元則暫存鄭淑如帳戶內,鄭淑如因此陷於│            │
│      │      │            │            │錯誤,張芳穎於同年月10日,請鄭淑如將該4 │            │
│      │      │            │            │萬元提領並交付予張芳穎,致鄭淑如受有4萬 │            │
│      │      │            │            │元之損失。                              │            │
├───┴───┴──────┴──────┴────────────────────┴──────┤
│                                                                         詐欺金額總計:8,280,000元│
└─────────────────────────────────────────────────┘
┌─────────────────────────────────────┐
│附表八:張芳穎侵占償還保單借款一覽表                                      │
├───┬─────┬──────┬──────┬──────┬──────┤
│編  號│時      間│被   害   人│清償借款之保│金        額│備        註│
│      │          │            │單號碼      │  (新臺幣)  │            │
├───┼─────┼──────┼──────┼──────┼──────┤
│  1  │95年9 月18│楊   安   良│0000000000  │166,770元   │即起訴書附表│
│      │日        │            │            │            │七編號4部分 │
│      │          │            │            │            │            │
├───┼─────┼──────┼──────┼──────┼──────┤
│  2  │96年8 月21│葉   娟   娟│0000000000  │各650,000 元│即起訴書附表│
│      │日        │            │0000000000  │、890,000 元│七編號1部分 │
│      │          │            │0000000000  │、600,000 元│            │
│      │          │            │            │,共計2,140,│            │
│      │          │            │            │000 元      │            │
├───┼─────┼──────┼──────┼──────┼──────┤
│  3  │97年5 月20│廖   清   標│0000000000(│95,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
│      │日        │            │起訴書誤載為│            │七編號3部分 │
│      │          │            │0000000000)│            │            │
├───┴─────┴──────┴──────┴──────┴──────┤
│                                                 侵占金額總計:2,401,770元│
└─────────────────────────────────────┘
┌─────────────────────────────────────┐
│附表九:張芳穎侵占保費一覽表                                              │
├───┬─────┬──────┬──────┬──────┬──────┤
│編  號│時      間│被   害   人│保 單 號 碼 │金        額│備        註│
│      │          │            │            │  (新臺幣)  │            │
├───┼─────┼──────┼──────┼──────┼──────┤
│  1  │96年10月間│張   淑   娟│ 0000000000 │   3,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
│      │某日      │            │            │            │七編號11部分│
├───┼─────┼──────┼──────┼──────┼──────┤
│  2  │96年11月間│張   淑   娟│ 0000000000 │   3,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
│      │某日      │            │            │            │七編號12部分│
├───┼─────┼──────┼──────┼──────┼──────┤
│  3  │96年11月間│蕭   美   桂│ 0000000000 │  50,027元  │即起訴書附表│
│      │某日      │            │ 0000000000 │            │七編號5部分 │
├───┼─────┼──────┼──────┼──────┼──────┤
│  4  │96年11月間│黃   福   建│ 0000000000 │  46,905元  │即起訴書附表│
│      │某日      │            │            │            │七編號6部分 │
├───┼─────┼──────┼──────┼──────┼──────┤
│  5  │97年6 月間│廖   淑   珍│ 0000000000 │ 100,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
│      │某日      │            │            │            │七編號8部分 │
├───┴─────┴──────┴──────┴──────┴──────┤
│                                                   侵占金額總計:202,932元│
└─────────────────────────────────────┘
┌─────────────────────────────────────┐
│附表十:張芳穎侵占購買保單金額一覽表                                      │
├───┬─────┬──────┬──────┬──────┬──────┤
│編  號│時      間│被   害   人│購買保單名稱│金        額│備        註│
│      │          │            │            │  (新臺幣)  │            │
├───┼─────┼──────┼──────┼──────┼──────┤
│  1  │96年4 月11│廖   艷   秋│國泰人壽創世│  440,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
│      │日        │            │紀變額壽險丁│(楊協勝以廖│七編號9部分 │
│      │          │            │型          │艷秋之名義購│            │
│      │          │            │            │買保險,並交│            │
│      │          │            │            │付50萬元予張│            │
│      │          │            │            │芳穎,惟張芳│            │
│      │          │            │            │穎僅以6 萬元│            │
│      │          │            │            │購買,其餘44│            │
│      │          │            │            │0,000 元則侵│            │
│      │          │            │            │占入己)    │            │
├───┼─────┼──────┼──────┼──────┼──────┤
│  2  │96年8 月間│廖   艷   秋│國泰人壽創世│2,000,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
│      │某日      │            │紀便額壽險丁│            │七編號10部分│
│      │          │            │型          │            │            │
├───┼─────┼──────┼──────┼──────┼──────┤
│  3  │97年2 月間│楊   協   勝│國泰人壽公司│  250,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
│      │某日      │            │環保基金    │            │七編號13部分│
├───┼─────┼──────┼──────┼──────┼──────┤
│  4  │97年9 月17│何   麗   美│富貴保本投資│  500,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
│      │日        │            │鏈結壽險甲型│            │七編號7部分 │
│      │          │            │            │            │            │
├───┴─────┴──────┴──────┴──────┴──────┤
│                                                 侵占金額總計:3,190,000元│
└─────────────────────────────────────┘
┌──────────────────────────────┐
│附表十一:被告所犯各罪之宣告刑一覽表                        │
├──┬─────┬───────┬─────────────┤
│    │          │              │                          │
│編號│ 犯罪事實 │   所犯罪名   │     宣告刑之內容         │
│    │          │              │                          │
├──┼─────┼───────┼─────────────┤
│ 1 │事實欄之│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附表一│
│    │㈠所載連續│第210 條之連續│編號1至【偽簽署押】欄內│
│    │行使偽造私│行使偽造私文書│所示之署名均沒收。        │
│    │文書之犯行│罪            │                          │
├──┼─────┼───────┼─────────────┤
│ 2 │事實欄之│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
│    │㈡附表四編│第210 條之行使│刑叁月。                  │
│    │號1所載行│偽造私文書罪  │                          │
│    │使偽造私文│              │                          │
│    │書之犯行  │              │                          │
│    │          │              │                          │
├──┼─────┼───────┼─────────────┤
│ 3 │事實欄之│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
│    │㈡附表四編│第210 條之行使│刑叁月。                  │
│    │號2所載行│偽造私文書罪  │                          │
│    │使偽造私文│              │                          │
│    │書之犯行  │              │                          │
├──┼─────┼───────┼─────────────┤
│ 4 │事實欄之│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
│    │㈡附表四編│第210 條之行使│刑叁月。                  │
│    │號3所載行│偽造私文書罪  │                          │
│    │使偽造私文│              │                          │
│    │書之犯行  │              │                          │
├──┼─────┼───────┼─────────────┤
│ 5 │事實欄之│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
│    │㈡附表四編│第210 條之行使│刑叁月。                  │
│    │號4所載行│偽造私文書罪  │                          │
│    │使偽造私文│              │                          │
│    │書之犯行  │              │                          │
├──┼─────┼───────┼─────────────┤
│ 6 │事實欄之│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
│    │㈡附表三編│第210 條之行使│刑肆月。附表三編號1【偽簽│
│    │號1、附表│偽造私文書罪  │署押】欄內所示之署名沒收。│
│    │四編號5所│              │                          │
│    │載行使偽造│              │                          │
│    │私文書之犯│              │                          │
│    │行        │              │                          │
├──┼─────┼───────┼─────────────┤
│ 7 │事實欄之│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
│    │㈡附表四編│第210 條之行使│刑叁月。                  │
│    │號6所載行│偽造私文書罪  │                          │
│    │使偽造私文│              │                          │
│    │書之犯行  │              │                          │
├──┼─────┼───────┼─────────────┤
│ 8 │事實欄之│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
│    │㈡附表四編│第210 條之行使│刑叁月。                  │
│    │號7所載行│偽造私文書罪  │                          │
│    │使偽造私文│              │                          │
│    │書之犯行  │              │                          │
├──┼─────┼───────┼─────────────┤
│ 9 │事實欄之│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三編號│
│    │㈡附表三編│第210 條之行使│2至7【偽簽署押】欄內所示│
│    │號2至7、│偽造私文書罪  │之署名均沒收。            │
│    │附表四編號│              │                          │
│    │8所載行使│              │                          │
│    │偽造私文書│              │                          │
│    │之犯行    │              │                          │
├──┼─────┼───────┼─────────────┤
│  │事實欄之│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陸月。          │
│    │㈡附表四編│第210 條之行使│                          │
│    │號9所載行│偽造私文書罪  │                          │
│    │使偽造私文│              │                          │
│    │書之犯行  │              │                          │
│    │          │              │                          │
│    │          │              │                          │
├──┼─────┼───────┼─────────────┤
│  │事實欄之│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三編號│
│    │㈡附表三編│第210 條之行使│8至9【偽簽署押】欄內所示│
│    │號8至9、│偽造私文書罪  │之署名均沒收。            │
│    │附表四編號│              │                          │
│    │至所載│              │                          │
│    │行使偽造私│              │                          │
│    │文書之犯行│              │                          │
├──┼─────┼───────┼─────────────┤
│  │事實欄之│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五編號│
│    │附表五編號│第210 條之行使│1【犯罪手法】欄內所示之署│
│    │1所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名均沒收。                │
│    │偽造私文書│              │                          │
│    │之犯行    │              │                          │
├──┼─────┼───────┼─────────────┤
│  │事實欄之│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五編號│
│    │附表五編號│第210 條之行使│2【犯罪手法】欄內所示之署│
│    │2所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名均沒收。                │
│    │偽造私文書│              │                          │
│    │之犯行    │              │                          │
├──┼─────┼───────┼─────────────┤
│  │事實欄之│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附表六編號│第210 條之行使│                          │
│    │1所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偽造私文書│              │                          │
│    │之犯行    │              │                          │
├──┼─────┼───────┼─────────────┤
│  │事實欄之│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貳年。          │
│    │附表六編號│第210 條之行使│                          │
│    │2所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偽造私文書│              │                          │
│    │之犯行    │              │                          │
├──┼─────┼───────┼─────────────┤
│  │事實欄之│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附表七編號│第210 條之行使│                          │
│    │1所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偽造私文書│              │                          │
│    │之犯行    │              │                          │
├──┼─────┼───────┼─────────────┤
│  │事實欄之│刑法第339 條第│處有期徒刑壹年。          │
│    │附表七編號│1 項之詐欺取財│                          │
│    │2所載詐欺│罪            │                          │
│    │取財之犯行│              │                          │
├──┼─────┼───────┼─────────────┤
│  │事實欄之│刑法第339 條第│處有期徒刑壹年。          │
│    │附表七編號│1 項之詐欺取財│                          │
│    │3所載詐欺│罪            │                          │
│    │取財之犯行│              │                          │
├──┼─────┼───────┼─────────────┤
│  │事實欄之│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附表七編號│第210 條之行使│                          │
│    │4所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偽造私文書│              │                          │
│    │之犯行    │              │                          │
├──┼─────┼───────┼─────────────┤
│  │事實欄之│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附表七編號│第210 條之行使│                          │
│    │5所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偽造私文書│              │                          │
│    │之犯行    │              │                          │
├──┼─────┼───────┼─────────────┤
│  │事實欄之│刑法第339 條第│處有期徒刑陸月。          │
│    │附表七編號│1 項之詐欺取財│                          │
│    │6所載詐欺│罪            │                          │
│    │取財之犯行│              │                          │
│    │          │              │                          │
├──┼─────┼───────┼─────────────┤
│  │事實欄之│刑法第336 條第│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
│    │附表八編號│2 項之業務侵占│刑肆月。                  │
│    │1所載業務│罪            │                          │
│    │侵占之犯行│              │                          │
├──┼─────┼───────┼─────────────┤
│  │事實欄之│刑法第336 條第│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附表八編號│2 項之業務侵占│                          │
│    │2所載業務│罪            │                          │
│    │侵占之犯行│              │                          │
├──┼─────┼───────┼─────────────┤
│  │事實欄之│刑法第336 條第│處有期徒刑陸月。          │
│    │附表八編號│2 項之業務侵占│                          │
│    │3所載業務│罪            │                          │
│    │侵占之犯行│              │                          │
├──┼─────┼───────┼─────────────┤
│  │事實欄之│刑法第336 條第│處有期徒刑陸月。          │
│    │附表九編號│2 項之業務侵占│                          │
│    │1所載業務│罪            │                          │
│    │侵占之犯行│              │                          │
├──┼─────┼───────┼─────────────┤
│  │事實欄之│刑法第336 條第│處有期徒刑陸月。          │
│    │附表九編號│2 項之業務侵占│                          │
│    │2所載業務│罪            │                          │
│    │侵占之犯行│              │                          │
├──┼─────┼───────┼─────────────┤
│  │事實欄之│刑法第336 條第│處有期徒刑捌月。          │
│    │附表九編號│2 項之業務侵占│                          │
│    │3所載業務│罪            │                          │
│    │侵占之犯行│              │                          │
├──┼─────┼───────┼─────────────┤
│  │事實欄之│刑法第336 條第│處有期徒刑捌月。          │
│    │附表九編號│2 項之業務侵占│                          │
│    │4所載業務│罪            │                          │
│    │侵占之犯行│              │                          │
├──┼─────┼───────┼─────────────┤
│  │事實欄之│刑法第336 條第│處有期徒刑拾月。          │
│    │附表九編號│2 項之業務侵占│                          │
│    │5所載業務│罪            │                          │
│    │侵占之犯行│              │                          │
├──┼─────┼───────┼─────────────┤
│  │事實欄之│刑法第336 條第│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
│    │附表十編號│2 項之業務侵占│刑陸月。                  │
│    │1所載業務│罪            │                          │
│    │侵占之犯行│              │                          │
├──┼─────┼───────┼─────────────┤
│  │事實欄之│刑法第336 條第│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附表十編號│2 項之業務侵占│                          │
│    │2所載業務│罪            │                          │
│    │侵占之犯行│              │                          │
├──┼─────┼───────┼─────────────┤
│  │事實欄之│刑法第336 條第│處有期徒刑捌月。          │
│    │附表十編號│2 項之業務侵占│                          │
│    │3所載業務│罪            │                          │
│    │侵占之犯行│              │                          │
├──┼─────┼───────┼─────────────┤
│  │事實欄之│刑法第336 條第│處有期徒刑壹年。          │
│    │附表十編號│2 項之業務侵占│                          │
│    │4所載業務│罪            │                          │
│    │侵占之犯行│              │                          │
├──┼─────┼───────┼─────────────┤
│  │事實欄所│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貳年。偽造之「林│
│    │載行使偽造│第210 條之行使│秀葉會計師事務所」印章1枚 │
│    │私文書之犯│偽造私文書罪  │、印文11枚均沒收。        │
│    │行        │              │                          │
│    │          │              │                          │
├──┼─────┼───────┼─────────────┤
│  │事實欄之│刑法第216 條、│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偽造之│
│    │附表七編號│第210 條之行使│「林秀葉會計師事務所」印文│
│    │5所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5 枚均沒收。              │
│    │偽造私文書│              │                          │
│    │之犯行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0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