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公更字第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公更字第1號
- 上訴人
-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科技工業區施工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因93年度公更字第1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20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5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公更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因93年度公更字第1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20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5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