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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684號行政裁定預覽 ↗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民國(下同)93年12月27日以前所有違規行為不得再行處罰,否則即有重複處分等語,係對一事不二罰原則為主張,然一事不二罰原則乃早已存在之法律原則,9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一事不二罰原則」為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意指國家之權力行使應受限制,任何人不能因為其單一之行為,受到國家機關重複之處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一事不二罰原則」為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意指國家之權力行使應受限制,任何人不能因為其單一之行為,受到國家機關重複之處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6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原告上開主張關於原處分裁罰罰鍰部分已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部分,於法有據,堪以採認;至原告上開主張關於原處分裁罰吊銷駕駛執照及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部分,並無違反一事不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589號行政裁定預覽 ↗
經查,再審原告所主張民國(下同)94年7月21日以前所有違規行為不得再行處罰,否則即有重複處分等語,係對一事不二罰原則為主張,然一事不二罰原則乃早已存在之法律原則,9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秩抗字第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因二者所規範之行為並非同一,自無一事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既僅有一行為,依法應有一事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44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一事不二罰原則」為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意指國家之權力行使應受限制,任何人不能因為其單一之行為,受到國家機關重複之處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之報應或矯治;但如同一行為侵害多重法益,依法規範目的評價可認為有多個違反行為,而應受到多重懲處時,即不受一事不二罰原則所限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字第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於上開決議,雖足確認一事不二罰原則,有統一法律見解之功效,卻不足以否棄本件再審之訴起算再審期間之認定。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字第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於上開決議,雖足確認一事不二罰原則,有統一法律見解之功效,卻不足以否棄本件再審之訴起算再審期間之認定。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字第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於上開決議,雖足確認一事不二罰原則,有統一法律見解之功效,卻不足以否棄本件再審之訴起算再審期間之認定。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字第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於上開決議,雖足確認一事不二罰原則,有統一法律見解之功效,卻不足以否棄本件再審之訴起算再審期間之認定。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字第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於上開決議,雖足確認一事不二罰原則,有統一法律見解之功效,卻不足以否棄本件再審之訴起算再審期間之認定。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字第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於上開決議,雖足確認一事不二罰原則,有統一法律見解之功效,卻不足以否棄本件再審之訴起算再審期間之認定。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552號行政裁定預覽 ↗
至本院上開決議,雖足確認一事不二罰原則,有統一法律見解之功效,然仍不影響本件聲請再審起算再審期間之認定,併予敘明。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毒抗字第74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抗告意旨認檢察官於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後,另再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有裁判違背法令、違法執行刑罰云云,容有法律上之誤解。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555號行政裁定預覽 ↗
至於本院98年11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雖足以確認一事不二罰原則,有統一法律見解之功效,然不影響於本件聲請再審起算再審期間之認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664號行政裁定預覽 ↗
至於本院98年11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雖足以確認一事不二罰原則,有統一法律見解之功效,然不影響於本件聲請再審起算再審期間之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交抗字第12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查本件抗告人酒駕之行為,已經另案經臺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已執行完畢,依上揭之說明,原處分機關另裁處罰鍰,即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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