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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抗字第2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依此一但書反面解釋,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未經他方依契約承諾,或未起訴者,均不失其一身專屬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贍養費是否具一身專屬性而非屬繼承之標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行執字第26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人民公法上權利義務,具有一身專屬性者,不得移轉;不具一身專屬性者,得因概括繼受或個別繼受而移轉,其中權利義務概括繼受係於有法定原因時,有關之權利義務逕依法律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所謂「一身專屬性」,係指一項權利義務必須由原來之權利人享有,或由原來之義務人負擔,始能達其目的之法律性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保險簡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參加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為輔助被上訴人一方,以書狀陳述意見略以:參加人向被上訴人所投保之系爭保險契約均為人壽保險契約,該等保險契約之終止權自具有一身專屬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211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從而,縱認債權人為第三人余正豪之債權人,惟債務人已表明第三人無任何債權存在,且該請求權之性質具有一身專屬性,亦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保險簡字第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人身保險具有人格法益之一身專屬性,已如前述,與一般財產權有別。原告主張系爭保險契約之終止權不具一身專屬性,尚無可取。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抗字第81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㈡、從而,原法院以抗告人之配偶郭李春蘭已死,其等間之本案權利義務關係具一身專屬性,無從為他人繼承,而予裁定駁回其起訴,於法尚有未合。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保險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況人身保險之保險事故,係被保險人之生存或死亡及身體健康,均屬於被保險人之人格權,而人格權具有一身專屬性,基於人身無價、某些生命保險兼具投資性、生命法益及身體健康法益具有一身專屬性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監簡上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依前述,本件被上訴人撤銷假釋之原處分,對上訴人而言,具一身專屬性,不生應由繼承人繼承之問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家事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不具一身專屬性,非僅限於配偶始得行使,原裁定以該權利不得代位請求,而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顯有違錯。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697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兩造爭執重點在於:㈠系爭保險契約終止權是否具有一身專屬性?原告得否代訴外人羅逸華終止系爭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之停止條件是否成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具有一身專屬性之情形,迥然不同。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保險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人身保險具有人格法益之一身專屬性,已如前述,與一般財產權有別。是原告主張系爭保險契約之終止權不具一身專屬性,尚無可取。
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被告收受前揭扣押命令及收取命令後皆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對收取命令聲明異議狀略以:人壽保險卻之終止權具有一身專屬性,而陳先勇於本公司之保險契約未經要保人申請終止契約,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按人身保險之保險事故,係被保險人之生存或死亡及身體健康,均屬於被保險人之人格權,而人格權具有一身專屬性,基於人身無價、某些生命保險兼具投資性、生命法益及身體健康法益具有一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此,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其性質上具一身專屬性,非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依上說明,關於贍養費之給付義務,係具有一身專屬性質,應不得為繼承之標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婚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查聲請人聲請請求相對人履行同居,惟聲請人於民國113年2月7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可稽,而本件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之法律關係,具一身專屬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依上開說明,關於贍養費之給付義務,係具有一身專屬性質,應不得為繼承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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