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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五三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按不作為請求,依其不作為之性質是否屬於債務人之單純不作為,抑或因債權人有作為權利而債務人對此有不得妨阻之忍受義務,得分為單純之不作為與容忍之不作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純正不作為犯客觀上僅有消極不作為,故同一不作為若曾經法院判決確定,於判決確定後,行為人仍繼續消極不作為,此行為人之不作為究竟應評價為另一不作為之犯罪行為,或者僅認係前案判決效力所及之同一不作為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四四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由於現行刑法設有刑罰條款之純正不作為犯,僅有故意不作為犯,而無過失不作為犯,故過失之不作為犯在現行法之規定中,只有因過失不作為而實現刑法規範中以作為之行為方式而成立之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6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係前開居住處所遷移不依規定申報之同一不作為所生之結果,而為同一不作為犯罪狀態之繼續,核與前揭確定判決內所載之妨害兵役事實應屬同一案件,故本件被告被訴之上開妨害兵役犯行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建簡字第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因防範危險之發生,依當時情況,應有所作為,即得防止危險之發生者,則因其不作為,致他人之權利受損害,其不作為與損害之間即有因果關係,應負不作為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再字第 2 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不作為,惟政府機關是否確有應作為而不作為情事,則由受理訴願機關依相關法律規定予以審認。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再字第 2 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不作為,惟政府機關是否確有應作為而不作為情事,則由受理訴願機關依相關法律規定予以審認。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再字第 1 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不作為,惟政府機關是否確有應作為而不作為情事,則由受理訴願機關依相關法律規定予以審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醫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純正不作為犯係指不法構成要件明定的構成要件行為即係不作為,行為人只有以不作為的行為方式,才能實現這類不法成要件而成立的不作為犯;不純正不作為犯則指對於構成該當結果的發生負有防止義務之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專訴字第23號智財判決預覽 ↗
以主張該期間非屬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不作為期間之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4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之罪,以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之消極不作為為犯罪構成要件,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屬該不作為犯罪之結果,自同一居住處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市新店區即為其不作為或應作為之履行地。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欄僅說明詹滿菊之業務上過失行為,並非所謂不純正不作為犯,而未兼及劉瑞旭,自不能逕認原判決認定劉瑞旭之業務上過失行為,同非不純正不作為犯。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再字第 1 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有無訴願法第2條第1項所定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事,依相關法律之規定予以認定,亦即訴願人固可依其認知提起訴願主張政府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惟政府機關是否確有應作為而不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再字第 3 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之規定,係以行政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為前提,亦即以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有作成行政處分之義務而不作為,致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損害者,始足當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自字第49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按刑法上之「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係結合不作為犯與過失犯二者,以「作為義務」與「注意義務」分別當成不作為犯與過失犯之核心概念,「作為義務」其法源依據主要係依刑法第15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再字第 3 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有無訴願法第2條第1項所定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事,依相關法律之規定予以認定,亦即訴願人固可依其認知提起訴願主張政府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惟政府機關是否確有應作為而不
臺灣高等法院行政判決預覽 ↗
」之情形,訴願人指稱桃園地院推諉卸責怠不作為,尚無可採。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二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關於不服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不作為部分:(一)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臺灣高等法院行政判決預覽 ↗
」之情形,訴願人指稱桃園地院推諉卸責怠不作為,尚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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