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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7 筆:名稱 1・條文 16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2.09.29
條文定位16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 條預覽 ↗
於下列要件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許可其向法院提起不作為訴訟: 一、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五百人以上或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二、提起不作為訴訟與章程所定目的範圍相符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3 條預覽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前,得使被訴之行為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4 條預覽 ↗
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申請提起不作為訴訟,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未具備第二條所定要件者。 二、本於同一原因事實,業經其他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提起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5 條預覽 ↗
於接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通知三十日內向法院提起不作為訴訟,逾期未起訴時,應重新申請許可。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6 條預覽 ↗
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後,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為捨棄、撤回、和解、提起上訴或再審之訴。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前項同意前,得使受害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7 條預覽 ↗
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及其委任之律師不得就不作為訴訟向受害人請求報酬或其他費用。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8 條預覽 ↗
法院應將訴訟終結情形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9 條預覽 ↗
本辦法除第三條之規定外,於提起不作為訴訟前聲請證據保全或保全程序者,準用之。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第 2 條預覽 ↗
申請認可來臺展出之外國、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文化、藝術、教育意義。 (二)長期存置地點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及…
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所稱文化藝術事業(以下簡稱申請單位)進口外國、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來臺展出前,得依本辦法規定向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認…
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第 4 條預覽 ↗
申請單位得依前條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及清冊(詳附件一、二)。 (二)展出活動計畫書。 (三)契約書。 (四)展出文物、藝術品或標本…
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第 5 條預覽 ↗
申請案之認可結果,本部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經認可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本部應以公函併附申請書及文物、藝術品或標本清冊通知司法院及法務部,另公告於本部…
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第 6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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