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函釋命中
貴公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處分對象」疑義案,載運清除廢棄物、剩餘土石方之實際行為人,對違章事實之作為或不作為具有「實際支配力者」,即為「應受處分人」,「隨車持有載明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仍屬駕駛者應注意之義務;貴公所查獲之廢棄物清運車輛如有靠行情形,則應處分實際支配清運車輛從事清除廢棄物者。
貴公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49 條第 2 款之處分對象」疑義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廢/停 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條文所生疑義,所謂應作為而不作為,係指違規事證確鑒,上級主管機關已限期執行機關執行告發處分而執行機關未予告發處分者而言,此時得由上級主管機關為之
關於南投縣環境保護局對修正之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條文所生疑義, 所謂應作為而不作為,係指違規事證確鑿,上級主管機關已限期執行機關 執行告發處分而執行機關未予告發處分者而言,此時得由上級主管機關為 之,請查照。
預覽
主管機關函釋即點即預覽,不用跳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