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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57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系爭契約是否因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第32條第1項規定而無效?㈣被告丙○○有無違反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情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反而於右下角載明陳柏蒼個人通訊資訊即「0000-000-000陳柏蒼」等語(見審訴字卷第23至31頁),可見陳柏蒼係以其個人名義與黃聖文聯繫並提供系爭房地出售資訊,雖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勞簡字第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務;立書人同意如於接受公司新人訓練課程完畢後之次月起五個月內離職,則於離職後三個月內絕不從事與公司經營項目相同或類似之行業,亦不得受僱於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其他經紀業」,又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為合格之經紀營業員,於民國105年3月20日至106年11月24日間,任職於原告公司(即有巢氏房屋南屯宜家公園加盟店),擔任房屋仲介業務員,為原告處理不動產代銷仲介事務。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定有明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126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洪榮富自民國102年至000年00月間受聲請人委任,擔任聲請人之不動產經紀人員,洪榮富明知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經紀人員不得以自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勞小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被告公司任職期間,私下仲介出租振興路175號建物,已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之規定。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7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以現金一次支付買賣總價款2%服務費之約定(見本院卷第13頁)不符,顯見吳明儒所簽立之買方議價委託書、並以吳明儒名義與被告簽訂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其目的僅係在規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等義務,而有給付不完全之債務不履行問題,故原告自得本於被告違反系爭專任委託契約第7條第2、3、6項以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50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第按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前段定有明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2.再者,張翊琳以個人名義對外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規定,故證人張翊琳並無合法性仲介系爭房屋之買賣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原告南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系爭委售契約簽立時,並非原告南豐公司之經紀人員,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第17條規定,業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裁罰在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7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法第490條第1項亦有明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309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原告隱瞞身為不動產專業經紀人身份,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員工鄭春輝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系爭委託書之翻拍照片予被告,雖系爭委託書上蓋有鄭春輝之章,然鄭春輝並非原告之僱用經紀人,而係訴外人如春「開發」有限公司之僱用經紀人,因此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定有明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為保護雇主之營業秘密,使勞工忠誠履行其提供勞務義務,及防止員工於在職期間為自己或其他同業與原告為不公平之惡意競爭,所為在職期間競業禁止之約定,且該約定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9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於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以及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1人、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5、7、11、16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2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現已歇業之台義公司名義與客戶洽談,且原告亦自承其自始至終均未以被告名義與客戶為交易合作,顯見原告係以他公司名義為居間,並非受被告指派辦理,此種行為已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雖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前段規定「不動產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惟此係內政部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者、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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