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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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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則
全部
司法院
函釋命中
函
經紀人已專任於一經紀業者,倘有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之需要,得依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
但書規定,經所屬經紀業同意,以兼任方式任職於他經紀業,他經紀業不得將其計入專任經紀人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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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 111.07.12
函
經紀人員自己所有之房屋委託其所任職之經紀業銷售,再由該業者指派該經紀人員本人進行銷售,涉有違反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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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 104.03.05
函
經紀業僱用之經紀人員私自代為刊登房屋廣告等行為,涉有違反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
或第3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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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 10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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