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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2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544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黃玉惠621,589元、原告黃春蘭621,589元、原告黃正穆617,442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90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楊乃樺等2人違反不動產經紀人員之查證義務、據實說明義務及系爭契約第7條第1、4、6項約定,其等為晶天公司之員工,被上訴人應依民法第185條、第188條第1項、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
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4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2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㈣綜上所述,本件原告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事證明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544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消費者保護法第7、51條等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所示,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劉月嬌依民法第227條、第544條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請求陳勇全、一哲企業社連帶賠償已付價金145萬元及仲介費9萬5000元,有無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571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民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第226條第1項及民法第227條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39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14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1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建物測量成果圖所示系爭房屋用途為「旅館」,原告與仲介卻以住宅廣告銷售,不僅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80條、建築法第73、93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4、6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字第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陳煒翰為永鑫公司經紀人員,未向其提供系爭不動產說明書,亦未揭示Eden公司尚未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有執行仲介業務之過失,應與永鑫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爰先位依民法第544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59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第2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分別請求松華公司給付13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0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按不動產之買賣,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6款雖定有明文,然依據該法條文義解釋,未明文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則原告自不得依民法179條請求誌群公司返還71,000元,或依消保法第51條請求三倍懲罰性賠償金213,000元,甚或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0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又主張被告力宇公司之業務員即被告邱明煌於執行居間業務過程,就不動產買賣契約訂約事項未盡調查之義務,即系爭建物之基地土地及系爭停車位應有部分不足事項,未能事先調查,應依據民法第544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上訴人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請求被上訴人賠償14萬7710元,為無理由: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及其仲介人員執行業務有前述未盡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嗣江政哲向台南市政府投訴原告居間仲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未指派經紀人簽章,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經台南市政府地政局以102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反訴部分:原告居間仲介被告所有系爭房地買賣,有無違反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而須依民法第227條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對被告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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