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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6 條預覽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其經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犯詐欺、背信、侵占…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6 條預覽 ↗
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6 條預覽 ↗
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 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36 條預覽 ↗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條例規定領得經紀業證照後始得繼續營業。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營業者,依第三十二條處理。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預覽 ↗
經紀業經許可後,下列事項內容有變更者,除第七條另有規定外,應於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
一、經紀業名稱、所在地、組織…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預覽 ↗
外國人請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應檢附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及前條第一項各款文件,向居留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之。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6 條預覽 ↗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處罰,由經紀人員原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時之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為之。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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