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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686號行政裁定預覽 ↗
四、本院按:㈠「主觀公權利」法律概念之相關說明:⒈本案抗告人起訴是否合法,以其對所請求之事項,是否具有主觀公權利為前提,故本院在此首應闡明主觀公權利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228號行政裁定預覽 ↗
條所形成之主觀公權利,其在本案中之具體界限為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35號行政裁定預覽 ↗
是以違章建物所在之鄰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固然無請求公部門拆除違建(或協助拆除)之主觀公權利,而違章建物所在土地之地主,同樣也沒有此項主觀公權利,從公益維護之角度言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939號行政裁定預覽 ↗
㈠按所謂「主觀公權利」者,乃指人民立基於公法之「權利」。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564號行政裁定預覽 ↗
但其此等主觀公權利亦係繼受自盧紹東者,依上所述,盧紹東提起、與本案請求內容相同之同一請求,在經行政爭訟程序(訴願程序)後已確定遭駁回,即表示盧紹東之主觀公權利不存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685號行政裁定預覽 ↗
單由主觀公權利所須之規範基礎角度立論,其本件起訴即非合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660號行政裁定預覽 ↗
而「主觀公權利」為人民立基於公法之「權利」。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30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我國行政訴訟法基本上係以保障主觀公權利為其功能取向,以落實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使人民權利受侵害時,均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接受公平審判。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我國行政訴訟法基本上係以保障主觀公權利為其功能取向,以落實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使人民權利受侵害時,均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接受公平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亦即人民不服行政處分,尋求解消其效力以資救濟的撤銷訴訟種類上,仍以保障主觀公權利為其功能取向,而具體明文之實體裁判要件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00269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次按特定行政處分,除了處分當事人外,是否對第三人亦發生規制性之效力,進而侵犯該第三人之「主觀公權利」,其在法理上必須檢討者,主要為「該第三人主張之主觀公權利法規範基礎為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6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我國行政訴訟法基本上係以保障主觀公權利為其功能取向,以落實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使人民權利受侵害時,均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接受公平審判。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940號行政裁定預覽 ↗
㈢另外在「主觀公權利」之判斷上,有關「權利」法規範基礎之探究,亦具有高度之重要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註】:就算第三人是否因營業競爭而受妨害之角度來主張所謂的「主觀公權利」,作為侵犯該主觀公權利之行政作為也不會是個資法上處理個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在此首應對「主觀公權利」概念及其與本案判斷結論形成之關連性為適度澄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952號行政裁定預覽 ↗
⒊另外本案有必要定暫時狀態之主觀公權利,其對應之公法義務人,依以上之事證顯示,為臺北市政府,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非抗告人系爭主觀公權利之義務人,是抗告人本案聲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20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註】:就算第三人是否因營業競爭而受妨害之角度來主張所謂的「主觀公權利」,作為侵犯該主觀公權利之行政作為也不會是個資法上處理個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公民投票法僅賦予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一定情形下有提起司法救濟之主觀公權利,亦未採一般人均得提起救濟之公益訴訟制度。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937號行政裁定預覽 ↗
㈡又其主張主觀公權利內涵為何(意指如果其請求遭拒絕,會對其造成如何之影響),無直接、明確之陳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706號行政裁定預覽 ↗
在上開法理基礎下,本案抗告人首須表明其受侵犯之主觀公權利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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