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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蓋主觀舉證責任,只有在辯論主義下才有其意義,主觀舉證責任不可能取代客觀證明責任,主張責任與舉證責任,係以客觀證明責任為前提,並從其分離導出,主觀舉證責任所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8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按舉證責任,可分主觀舉證責任與客觀舉證責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按舉證責任,可分主觀舉證責任與客觀舉證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八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主觀舉證責任乃因辯論主義所形成之特殊反應,只有在辯論主義下,主觀舉證責任才有其意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6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按舉證責任,可分主觀舉證責任與客觀舉證責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交更一字第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關於主觀舉證責任,因行政法院負有所謂之職權調查義務,該部分即無法如同民事訴訟般以應提出之人未提出之所謂未盡主觀舉證責任而認定未盡主觀舉證責任者受不利益之見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按舉證責任,可分【主觀舉證責任】與【客觀舉證責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按舉證責任,可分主觀舉證責任與客觀舉證責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按舉證責任,可分主觀舉證責任與客觀舉證責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交字第一一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按舉證責任,可分主觀舉證責任與客觀舉證責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57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按舉證責任,可分主觀舉證責任與客觀舉證責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按舉證責任,可分【主觀舉證責任】與【客觀舉證責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按舉證責任,可分主觀舉證責任與客觀舉證責任。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0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可知,行政訴訟除撤銷訴訟或涉及維護公益之訴訟外,其餘訴訟之當事人,仍有提出證據之主觀舉證責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003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按舉證責任,可分主觀舉證責任與客觀舉證責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00065號行政判決預覽 ↗
c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1087號判決:「舉證責任可分為主觀舉證責任與客觀舉證責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54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按舉證責任,可分主觀舉證責任與客觀舉證責任。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638號行政裁定預覽 ↗
按舉證責任,可分主觀舉證責任與客觀舉證責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訴之不利益,當事人之主觀舉證責任只有在法院職權調查有結果之情況下始能完全免除,故在行政訴訟上,非全無主觀舉證責任之概念。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按舉證責任,可分主觀舉證責任與客觀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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