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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預覽 ↗
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羅宜珠(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吳德鉦(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吳東宏(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預覽 ↗
⑥江秉翰即林金英之代位繼承人⑦江紋萱即林金英之代位繼承人⑧江明育即林金英之代位繼承人⑨江軍煥即林金英之代位繼承人⑩李屏玉即林金英之代位繼承人⑪李瑩鈴即林金英之代位繼承人⑫李佩如即林金英之代位繼承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預覽 ↗
⑥江秉翰即林金英之代位繼承人⑦江紋萱即林金英之代位繼承人⑧江明育即林金英之代位繼承人⑨江軍煥即林金英之代位繼承人⑩李屏玉即林金英之代位繼承人⑪李瑩鈴即林金英之代位繼承人⑫李佩如即林金英之代位繼承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蓋本件被告二人係部分代位繼承人,其等拋棄代位繼承非拋棄一般之法定繼承,因部分代位繼承人拋棄代位繼承時,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代位繼承人,並不影響其他被代位繼承人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03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何金盛即莊蔡綉之代位繼承人債務人何金聰即莊蔡綉之代位繼承人債務人何寶津即莊蔡綉之代位繼承人債務人何麗春即莊蔡綉之代位繼承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更一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楊羅秀華(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羅金蘭(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羅美貞(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76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前者,認為代位繼承係代位繼承人代替被代位繼承人之地位而為繼承,亦即代位人是承繼被代位人之繼承權而為繼承,非基於自己固有之權利直接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後者,則認為代位繼承係代位繼承人本於自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更一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楊羅秀華(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顏羅秀蘭(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羅金蘭(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更一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楊羅秀華(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羅金蘭(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羅濟森(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更一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楊羅秀華(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羅金蘭(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羅濟森(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長子卯○○(代位繼承)次子寅○○(代位繼承)長女陳吳秀(代位繼承)94年4月22日歿配偶宇○○(再轉繼承)長子申○○(再轉繼承)長女A○○(再轉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75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前者,認為代位繼承係代位繼承人代替被代位繼承人之地位而為繼承,亦即代位人是承繼被代位人之繼承權而為繼承,非基於自己固有之權利直接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後者,則認為代位繼承係代位繼承人本於自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42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前者,認為代位繼承係代位繼承人代替被代位繼承人之地位而為繼承,亦即代位人是承繼被代位人之繼承權而為繼承,非基於自己固有之權利直接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後者,則認為代位繼承係代位繼承人本於自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36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前者,認為代位繼承係代位繼承人代替被代位繼承人之地位而為繼承,亦即代位人是承繼被代位人之繼承權而為繼承,非基於自己固有之權利直接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後者,則認為代位繼承係代位繼承人本於自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家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易言之,兩造原共同代位繼承高烶田對高瀨之應繼分,因上訴人拋棄代位繼承權,上訴人各1/3之代位繼承應繼分,全部歸由被上訴人取得,至與被代位繼承人高烶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再易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基此,代位繼承人既係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則代位繼承人因代位繼承取得之遺產,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代位繼承人僅以代位繼承所得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428號民事裁定預覽 ↗
前者,認為代位繼承係代位繼承人代替被代位繼承人之地位而為繼承,亦即代位人是承繼被代位人之繼承權而為繼承,非基於自己固有之權利直接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後者,則認為代位繼承係代位繼承人本於自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他字第4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李寶琴(即代位李德福繼承李金枝之代位繼承人)李寶珠(即代位李德福繼承李金枝之代位繼承人)李靖哲(即代位李德財繼承李金枝之代位繼承人)李靖龍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4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學界通說,代位繼承為繼承制度之一種,不能任意排除血親繼承之原則;且代位繼承乃以被繼承人為中心,並非以被代位繼承人為中心之繼承制度,則要求被代位繼承人須與被繼承人間有血親關係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更一字第001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按被代位繼承人被收養時已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未與被代位繼承人之養父母發生擬制血親關係,基於血親繼承原則,與代位繼承並非繼承被代位繼承人,乃代位繼承人直接由被繼承人繼承之固有權利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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