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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緝字第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已無其他較羈押處分對被告基本權利限制為輕的強制處分,如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可資採取,又如有其他處分可資選擇時,採取羈押處分是否為對被告侵害最小之強制處分,即所謂「侵害最小原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2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業經法院審理判決結案,已無勾串證人、或湮滅證據之虞,且被告所為雖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然斟酌比例原則中「手段目的之必要性」及「侵害最小原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8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對其所涉犯行已坦承不諱,且其所涉交易情節僅有1次,對象僅有1人,其角色甚至僅係負責代為轉交安非他命而已,並未從中獲得任何代價或利益,基於比例原則中之必要性原則及侵害最小原則之考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基本權利限制為輕的強制處分,如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可資採取,又如有其他處分可資選擇時,採取羈押處分是否為對被告侵害最小之強制處分,即所謂「侵害最小原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2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此係就比例原則落實於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亦即合適性原則、必要性或侵害最小原則及狹義比例原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26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此係就「比例原則」落實於行政程序法之明文規定,其內容包括「合適性原則」(所採取之方法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必要性原則或侵害最小原則」(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2款定有明文,此即「比例原則」之「必要性原則或侵害最小原則」(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者)。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512號刑事裁定預覽 ↗
被告畏罪潛逃出境以規避審判之進行及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致使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性甚大,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審酌本案情節、被告葉明縣長期擔任澎湖縣議員之生活條件及狀態,再酌以對被告人身自由侵害最小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8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現無證據足以顯示被告有逃亡或串證之情事,故基於比例原則中之必要性及侵害最小原則之考量,且本案既已審結,自無對被告繼續羈押之必要。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8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已屬保全被告到庭方法中,對被告限制較少之手段,本院審酌聲請人涉案程度及相關事證,暨考量社會秩序等公共利益,認本件限制出境處分,合於憲法賦予人民居住或遷徙自由之侵害最小原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18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此係就比例原則落實於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亦即合適性原則、必要性或侵害最小原則及狹義比例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交上字第2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目的,所得選擇之方法,就駕駛執照即應吊扣12個月,而本件亦無法定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之事由,是原處分裁處上訴人『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之處罰內容,合於『必要性原則或侵害最小原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所得選擇之方法,依法即應吊扣行為人之駕駛執照,而原告所指上開情事,亦非屬行政罰之法定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之事由,是原處分裁處原告前揭處罰內容,合於「必要性原則或侵害最小原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28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開規定係就「比例原則」落實於行政程序法之明文規定,其內容包括「合適性原則」(所採取之方法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必要性原則或侵害最小原則」(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722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至於抗告人倘認扣押抗告人之財產有超額情形,得視日後訴訟進行程度,以及卷內訴訟資料所顯示犯罪所得之情形,在不違反保全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及對抗告人權益侵害最小原則,隨時聲請變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亦無勾串證人及共同被告或湮滅證據之虞;又本案案情已明朗化,羈押並非唯一強制處分之方法,尚有其他限制住居、責付、固定時間報到等方法,基於比例原則中之必要性原則及侵害最小原則之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6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此觀立法(修正)理由自明,而由憲法第23條所揭示之「比例原則」以觀,其內容應包括「合適性原則」(所採取之方法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必要性原則或侵害最小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6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就駕駛執照即應吊扣12個月,而本件亦無法定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之事由,是原處分裁處原告「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之處罰內容,合於「必要性原則或侵害最小原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2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得選擇之方法,依法即應吊銷行為人之駕駛執照,而原告所指上開情事,亦非屬行政罰之法定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之事由,是原處分裁處原告前揭處罰內容,合於「必要性原則或侵害最小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交上字第3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㈤行政程序法第7條內容包括「合適性原則」(所採取之方法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必要性原則或侵害最小原則」(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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