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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惟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1第2項之規定,係指兩相同之保安處分,應以執行先宣告之保安處分為原則,倘後宣告保安處分之法院檢察官認以執行後宣告之保安處分為適當者,始例外聲請該法院裁定就後宣告之保安處分執行之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5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但後宣告保安處分之法院檢察官認以執行後宣告之保安處分為適當者,得聲請該法院裁定,就後宣告之保安處分執行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之雙軌制,而關於刑罰之行刑權時效及保安處分之執行時效亦有不同規範。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86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按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刑法第九十六條前段亦定有明文,而上揭條文所稱之保安處分當然包括有強制工作處分及代替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至本件聲請人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0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感訓處分或刑事處分、保安處分;其執行期間足以折抵者,感訓處分或刑事處分、保安處分即免予執行,並聲請以所執行之刑期折抵前遭法院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774號刑事裁定預覽 ↗
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暨保安處分累進處遇條例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本件受刑人所受強制工作之處分,非依據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所為之宣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刑補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件刑事補償事件係依非常上訴程序,由最高法院撤銷保安處分(包括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並駁回檢察官保安處分之聲請,已如上述,爰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應向撤銷保安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保安處分開始執行後,未執行完畢前,又受同一保安處分之宣告者,仍僅就原執行之保安處分繼續執行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五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據此,顯然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關於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規定,應無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條、第四十條之適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7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95號刑事裁定預覽 ↗
爰依刑法第90條第2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聲請裁定免予保安處分之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490號刑事裁定預覽 ↗
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第6條暨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聲請書誤載為「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章」)第17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聲請裁定免予保安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41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聲請裁定免除保安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00號刑事裁定預覽 ↗
5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17條第1項第1款,聲請裁定免除保安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91號刑事裁定預覽 ↗
5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17條第1項第1款,聲請裁定免除保安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之雙軌制,而關於刑罰之行刑權時效及保安處分之執行時效亦有不同規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307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預覽 ↗
5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17條第1項第1款,聲請裁定免除保安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206號刑事裁定預覽 ↗
5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17條第1項第1款,聲請裁定免除保安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30號刑事裁定預覽 ↗
5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17條第1項第1款,聲請裁定免除保安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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