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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交抗字第四О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一般處分之相對人為不特定人或得特定人,故不能採普通個別處分之送達方式,亦即一經公告即生送達之效力(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五條參照)。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江宜樺等人與謝華2人就所繼承之張文遺產,已辦理分別共有之繼承登記,得個別處分其取得部分,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其等之繼承權存在及請求謝華2人與江宜樺等人分別移轉登記於其名下之土地應有部分及給付金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294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所謂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法上,為規制具體事件,以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所為之單方公權力措施,具一次完成性質,並視其對象為個別或可確定範圍而有個別處分或一般處分之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294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所謂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法上,為規制具體事件,以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所為之單方公權力措施,具一次完成性質,並視其對象為個別或可確定範圍而有個別處分或一般處分之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294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所謂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法上,為規制具體事件,以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所為之單方公權力措施,具一次完成性質,並視其對象為個別或可確定範圍而有個別處分或一般處分之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294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所謂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法上,為規制具體事件,以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所為之單方公權力措施,具一次完成性質,並視其對象為個別或可確定範圍而有個別處分或一般處分之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甲○○之監護人,受監護宣告人甲○○前因繼承而與謝○○○、李○○、李○○、李○○、李○○、李○○等人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茲為管理及個別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6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抗告人曾與全體債權金融機構協商,相對人身為債權金融機構之一,理應受協商決議之拘束,不個別處分債務人提供之擔保品或破壞協商而為追償。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七二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十三日止交通違規共計七十三件,經被告處以罰鍰合計五四、三○○元,而原告上開七十三件交通違規均屬個別案件,各案件之間並無從屬關係,即原告不同一時間、不同一地點之違規行為,應認定為非同一行為,依法即應予以個別處分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可使兩造所分得之土地皆大致方正,復無牴觸任何土地法令,且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面積亦無過小致不易利用之虞,易於各共有人個別處分使用收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六四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上開公告為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一般處分,依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一般處分之相對人為不特定人或得特定人,不能採取普通個別處分之送達方式,故一經公告即生送達之效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二四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右揭公告為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一般處分,依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一般處分之相對人為不特定人或得特定人,不能採取普通個別處分之送達方式,故一經公告即生送達之效力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可使兩造所分得之土地皆大致方正,且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面積亦無過小致不易利用之虞,易於各共有人個別處分使用收益,參以未到場被告羅忠偉係羅忠慶胞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參以各共有人分得之位置,均有對外通行之獨立出入口,分得之面積亦均無過小致不易利用之虞,易於各共有人個別處分使用收益,且各共有人分得之位置亦均單獨面臨道路或合併其各自所有之鄰地得對外臨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可使兩造所分得之土地皆大致方正,復無牴觸任何土地法令(見本院卷第66-67、70頁),且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面積亦無過小致不易利用之虞,易於各共有人個別處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右揭公告為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一般處分,依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一般處分之相對人為不特定人或得特定人,不能採取普通個別處分之送達方式,故一經公告即生送達之效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參以兩造均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見本院卷第55、128頁筆錄),且此方案亦可使各共有人單獨取得特定部分,易於個別處分使用收益,復無牴觸任何土地法令(見本院卷第92、98、100-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整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者,整廠處分之買賣價金,衡情均較中科資產個別處分之金額為高,則相較資產個別處分之情形,本次整廠處分之價金高於個別處分之價金所生之溢價,亦應歸諸於所有金融機構之有擔保重整債權人所共享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750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上訴人如附表所示交通違規案件違規事實俱在,依照前揭法令規定,上訴人就該等違規行為均應負責;且各案件之間並無從屬關係,即上訴人於不同時間、地點之違規行為,應認定為非同一行為,依法即應予以個別處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更字第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上開公告為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一般處分,依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一般處分之相對人為不特定人或得特定人,不能採取普通個別處分之送達方式,故一經公告即生送達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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