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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第二次借名登記契約復以第一次借名登記契約為前提,以第一次借名登記契約之標的不動產,繼續在不同當事人間(即第一次借名登記契約雙方當事人各自之後手)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倘認系爭借名登記契約尚未終止,則原告以本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依借名登記終止後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號帳戶,另餘25,000元俟兩造結束借名登記關係後給付,上情經兩造於112年1月14日簽立借名登記契約書為憑(下稱系爭借名登記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系爭土地之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係○○○遺產之一部,並已由原告分割繼承取得該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出名人與借名人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尚不能僅因一方出資購買財產而登記於他方名下,即謂雙方就該財產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㈥綜上所述,被告主張借名登記空泛無據,且與經驗論理法則不符;土地之抵押權設定借款,益證兩造間無借名登記契約,本件原告僅證明與尤卻有借名登記,但原告與尤卻之借名登記,並無法等同與薛燦彰之借名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除申明先前已有借名登記之事實外,並決定另就11筆不動產暫行處分辦理借名登記,同時承諾書載明原告就借名登記之不動產有統籌分配處分權;又上開借名登記之不動產,除由家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雖於得終止時未為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亦非當然消滅,必待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始得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98號民事判決預覽 ↗
31日簽立借名登記契約(下稱系爭借名登記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於借名登記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相對人移轉登記所有權予抗告人等語,二則為:柯達公司出資,委由相對人出名購買系爭土地,再與相對人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將系爭土地所有權借名登記在相對人名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黃恭田名下,並簽有系爭土地之借名登記契約書(下稱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否認原告所稱系爭不動產經被告同意而借名登記,被告也從未以任何口頭或文件形式同意借名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上訴人僅主張兩造間只有一個土地借名登記契約,即上開所指之第一次借名登記契約,不再主張有第二次借名登記契約之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始能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苟借名登記契約雙方約定於借名登記期間,該不動產應由出名人為使用收益,亦無不可,尚不能謂凡成立借名登記契約者,必然約有借名登記期間該財產應由借名人為使用收益之合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未為要約,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不成立:1、查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之法律關係為借名登記,並曾主張為借名登記之目的,係因系爭土地是農牧用地,於未變更使用地類別前,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借名登記契約之借名人,須於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始得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則以:否認兩造間就系爭土地存在借名登記契約關係,原告自應就系爭土地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出名人與借名人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契約。而主張借名登記者,應就借名登記之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次,借名登記契約成立後,得終止而不終止,並非其終止關係當然消滅,借名人必待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始得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之財產,故借名登記財產之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自借名登記關係消滅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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