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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 150 條預覽 ↗
法人或寺廟於籌備期間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已以籌備人之代表人名義登記者,其於取得法人資格或寺廟登記後,應申請為更名登記。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未依本法設立登記之工廠(以下簡稱未登記工廠)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向工廠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一、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已…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3 條預覽 ↗
前條第一款未登記工廠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得以下列各款文件之一證明之: 一、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既有建物證明文件及已從事物品製造、加工…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4 條預覽 ↗
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低污染事業,指非屬附件所列之行業。 前項附件所列行業,如經經濟部依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作業程序輔導,並取得環保許可文件者,視為低污染事…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5 條預覽 ↗
未登記工廠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時,應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工廠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供第一階段審查: 一、臨時工廠登記申請書。 二、第三…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6 條預覽 ↗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件後,應加會環境保護、水利及水土保持單位辦理審查,並造冊列管。 申請人提送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規定者,地方主管機關得命其於三十日內補正;…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7 條預覽 ↗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予駁回: 一、申請日期逾越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 二、無法證明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已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活動。 三、有本法…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8 條預覽 ↗
申請案件未經駁回而有下列情形,由地方主管機關於通知函記載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規定文件,於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第二階段審查。 一、屬低污染事業且為環保法令管制之事業…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9 條預覽 ↗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審查時,得邀集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或相關單位組成聯合審查小組或以加會、併行審查之方式,就其主管法令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辦理現場會勘…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10 條預覽 ↗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第二階段審查時,申請人提送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第八條規定,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應予駁回其申請。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11 條預覽 ↗
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案件經審查通過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命其向地方主管機關一次繳清登記回饋金。 申請人繳交登記回饋金後,地方主管機關應予登記,並…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12 條預覽 ↗
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工廠廠地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內者,應繳納登記回饋金新臺幣二萬元,超過三百平方公尺者,每增一百平方公尺,加計新臺幣五千元,不足一百平方公尺者…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13 條預覽 ↗
地方主管機關收取之登記回饋金,作為辦理未登記工廠及已補辦臨時登記工廠之輔導及管理相關業務使用,以專款專用為原則。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14 條預覽 ↗
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間,自核准登記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止,並自屆滿之次日起失其效力。 工廠於前項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適用本法之規定;其有…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15 條預覽 ↗
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不得為下列事項: 一、變更隸屬之事業主體。 二、如以獨資為事業主體,變更事業主體負責人。但因繼承者,…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16 條預覽 ↗
合法設立登記之工廠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擴廠而未辦理變更登記,且其擴廠部分可獨立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者,準用第二條至前條有關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規定。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17 條預覽 ↗
本辦法所定臨時工廠登記申請書及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審查表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18 條預覽 ↗
未登記工廠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相關規費,依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收取。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19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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