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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4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本院卷第108至109頁):㈠兩造為認識多年之乾姊弟,被上訴人任職於訴外人○○○建築師事務所。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系爭同意書第一點所載壽段555之112地號民事判決預覽 ↗
(見兩造不爭執事實⒈),是於林水泉與被告簽訂系爭同意書前,系爭政明段112地號土地(原壽段555之189地號土地,兩造不爭執事實⒊)早於65年間即已辦理分割登記,而非屬壽段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172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並於111年12月28日在被上訴人深坑會議室召開12月28日董事會(見兩造不爭執事實㈣)。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69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莊裕珍為大陸地區人民,於98年9月24日始初辦戶籍登記(兩造不爭執事實㈡㈢),在此之前其確無承購系爭房地之資格。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㈠系爭土地為仁和大廈全體區權人共有,上訴人於102年1月向前手王春英購入系爭房屋含系爭地上物,為A棟之區權人,系爭地上物占用系爭A、B部分土地面積各18
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字第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依兩造不爭執事實㈠,系爭機器包含液冷卻電主軸、主軸法蘭、配套公母模規。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7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㈠上訴人為神積公司向被上訴人貸款之連帶保證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⒊而依兩造不爭執事實㈢,足認被上訴人於97年間興建之建物,原僅為地上1層樓,乃於106-107年間增建為地上3層樓,因而發生越界占用上訴人土地;又依兩造不爭執事實㈣,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上字第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迄至系爭租約原定租期尚未屆滿前之110年2月,方致函上訴人表示依110年臨時區權人會議決議自同年1月起向上訴人收取中庭使用費每月20萬元(兩造不爭執事實㈡),而非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續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查,系爭房地係由請求人支付大部分價金購得,且已設定抵押,擔保請求人逾530萬元借款債務之清償(兩造不爭執事實㈠㈣),堪認兩造於系爭調解約定請求人取得系爭房地之對價,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本件經兩造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結果如下:㈠兩造不爭執事實:⒈兩造於95年4月3日簽訂系爭土石標售契約書,上開契約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本院判斷:㈠上訴人固承前㈠㈡㈥所述之兩造不爭執事實,主張上訴人係因屋況不良方始鳩工,並捨原「明管」而改用「暗管」作為一樓馬桶之排糞水管,因「暗管」乃系爭房屋原有之排水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4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徐進勝代理申辦之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上卓君範、被上訴人二人之印文均為真正(兩造不爭執事實㈡),自應推定其二人均同意徐進勝雙方代理申辦系爭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7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㈠上訴人有資金需求,交付劉富泉系爭支票,商討票貼事宜。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南簡卷第95-96頁):㈠原告對於王榮祥有449,204元及利息等金錢債權。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於系爭解約函已敘明係依系爭契約第21條約定解除系爭契約(兩造不爭執事實㈣、原審卷第97至98頁),即非依民法第511條規定終止契約,附此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67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本院卷第92至94、116至117頁)㈠兩造於112年7月22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上訴人以5800萬元向被上訴人購買系爭房屋,上訴人並於當日交付10萬元及系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原審卷四第27至28頁):㈠畢威公司為外國法人,於107年8月9日經認許(原審卷一第75頁)。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家上字第1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㈠兩造於80年間結婚,婚後在美國紐澤西州居住,共同育有二子,均已成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本院卷第175-176頁):㈠兩造曾為男女朋友關係,並於100年間共同生育1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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