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34 筆
家事事件法第 58 條預覽 ↗
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22 條預覽 ↗
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案件爭點之整理,包括爭執事項與不爭執事項之確認與整理。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 8 條預覽 ↗
八 (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於書狀先行程序終結後所定之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應酌情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並應就兩造所爭執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112 條預覽 ↗
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8 條預覽 ↗
民事訴訟法之準用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 10 條預覽 ↗
十 (爭點之闡明及爭執與不爭執事項) 法院為爭點整理時,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確定當事人是否已為訴訟標的、事實、法律及證據上之主張,如有不明,應闡明之,並得依具…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5 條預覽 ↗
四十五 (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法院於書狀先行程序終結後所定之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應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並應就兩造所爭執事項與不爭執事項…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47 條預覽 ↗
法院宜依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主張之待證事實,妥適整理爭點,並載明爭執與不爭執之事項。 前項爭點除直接事實外,亦得包含用以推認直接事實之重要間接事實,以及用以評價…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66 條預覽 ↗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得依爭點整理之結果,先以雙方不爭執證據能力之必要證據證明不爭執事實,再調查其他證據。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得依案件發生或偵查時序排定調查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預覽 ↗
舉證責任之例外-視同自認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57 條預覽 ↗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認為複數可為證據之文書足以證明特定不爭執事實,得整理、合併及簡化其內容後,作成整合其結果之文書,並聲請法院調查之。 前項情形,應載明被整合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27 條預覽 ↗
檢察官因準備程序之必要,宜為下列之處理: 一、擬定預定聲請調查證據之項目與待證事實。 二、與辯護人聯繫,確認被告對起訴事實之意見或答辯。 三、即時開示證據予辯護…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01 條預覽 ↗
審判長說明準備程序整理爭點之結果及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宜注意以簡明易理解之方式,使當事人、辯護人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清楚理解本案爭執及不爭執事項、調…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56 條預覽 ↗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應慎選證據,非有必要,宜避免下列行為: 一、基於矛盾之主張而聲請調查證據。 二、以多項內容重複之證據證明雙方不爭執之事實。 三、以多項內容重…
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5 條預覽 ↗
十五、法院為利審理程序之進行,必要時得使審判長於審理期日前,為下列各款之處置: (一)命關係人就書狀記載之事項為說明。 (二)命關係人就事實或文書、物件為陳述。…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11 條預覽 ↗
關於文書或證物之製作、真實性、同一性或其他相類事項有請證人、鑑定人確認之必要者,得於詰問時向證人、鑑定人提示該文書或證物。但審判長認為不適當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刑事訴訟法第 288 條預覽 ↗
調查證據應於第二百八十七條程序完畢後行之。 審判長對於準備程序中當事人不爭執之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得僅以宣讀或告以要旨代之。但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除簡式…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10 條預覽 ↗
請證人、鑑定人使用替代原物之道具輔助說明或由他人協力重現特定情景者,應注意不得造成不當之誤導,且不得逾越證人親身經歷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之範圍。 前項行為,應事…
家事事件法第 33 條預覽 ↗
合意聲請裁定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95 條預覽 ↗
本案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情形,法院審酌有無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得具體審視下列各款事項,將自為判決是否可能影響本案集中…
預覽
最近修正的法規
異動條文近一年 980 次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