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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10 條

  1. 1.證人鑑定人使用替代原物之道具輔助說明或由他人協力重現特定情景者,應注意不得造成不當之誤導,且不得逾越證人親身經歷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之範圍。
  2. 2.前項行為,應事先釋明道具與原物具實質相似性,或說明模擬計畫及得重現之程度、範圍,經審判長許可後,始得實施之。
  3. 3.審判長為前項決定時,應徵詢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並考量有無第一項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七第二項但書各款所定禁止之情事。
  4. 4.第一項道具或模擬計畫應事先給予他造檢閱或確認之機會。但於他造不爭執之情形,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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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10條的規定: 1. 當請證人或鑑定人使用替代原物的道具來輔助說明或請他人協力重現特定情景時,應注意不能造成不當的誤導,且不能超越證人的親身經歷或鑑定人的未行鑑定事項的範圍。 2. 在進行上述行為之前,應事先說明道具與原物的實質相似性,或說明模擬計畫及可以重現的程度和範圍,需經審判長的許可後才能實施。 3. 審判長在作出第2點的決定時,應徵詢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並考慮是否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7的第2項但書所禁止的情況。 4. 第1項中的道具或模擬計畫應事先給予其他當事人檢閱或確認的機會。但如果其他當事人對此沒有爭議,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10條: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5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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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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