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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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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人鑑定人陳述之事項難以言語忠實傳達者,得請其以肢體動作、文字或圖畫表達陳述內容。
  2. 2.前項情形,應以適當方式記錄其內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份法規是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的第209條。根據這條法規的第1項,當證人或鑑定人的陳述事項難以用言語準確傳達時,可以請他們用肢體動作、文字或圖畫來表達陳述的內容。這是一種替代性的陳述方式,以幫助證人或鑑定人在不具備言語能力或準確描述事情時進行陳述。根據第2項的規定,對於使用了替代性陳述方式的內容,應該以適當的方式進行記錄。這樣可以確保陳述內容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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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09 條規定:「證人、鑑定人陳述之事項難以言語忠實傳達者,得請其以肢體動作、文字或圖畫表達陳述內容。前項情形,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0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