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0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份法規是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的第209條。根據這條法規的第1項,當證人或鑑定人的陳述事項難以用言語準確傳達時,可以請他們用肢體動作、文字或圖畫來表達陳述的內容。這是一種替代性的陳述方式,以幫助證人或鑑定人在不具備言語能力或準確描述事情時進行陳述。根據第2項的規定,對於使用了替代性陳述方式的內容,應該以適當的方式進行記錄。這樣可以確保陳述內容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