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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09 條

  1. 1.證人鑑定人陳述之事項難以言語忠實傳達者,得請其以肢體動作、文字或圖畫表達陳述內容。
  2. 2.前項情形,應以適當方式記錄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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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份法規是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的第209條。根據這條法規的第1項,當證人或鑑定人的陳述事項難以用言語準確傳達時,可以請他們用肢體動作、文字或圖畫來表達陳述的內容。這是一種替代性的陳述方式,以幫助證人或鑑定人在不具備言語能力或準確描述事情時進行陳述。根據第2項的規定,對於使用了替代性陳述方式的內容,應該以適當的方式進行記錄。這樣可以確保陳述內容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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