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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判長說明準備程序整理爭點之結果及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宜注意以簡明易理解之方式,使當事人、辯護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清楚理解本案爭執及不爭執事項、調查證據之重點。
  2. 前項說明,得當場口頭說明、朗讀準備程序筆錄內容或事先製作之書面,並得以摘要或詳細解說之,不拘泥於特定形式或方法。
  3. 第一項說明之內容,應由書記官記明於筆錄或將記載其內容之文書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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