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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01 條

  1. 1.審判長說明準備程序整理爭點之結果及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宜注意以簡明易理解之方式,使當事人、辯護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清楚理解本案爭執及不爭執事項、調查證據之重點。
  2. 2.前項說明,得當場口頭說明、朗讀準備程序筆錄內容或事先製作之書面,並得以摘要或詳細解說之,不拘泥於特定形式或方法。
  3. 3.第一項說明之內容,應由書記官記明於筆錄或將記載其內容之文書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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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01條的規定,審判長在說明準備程序整理爭點的結果以及調查證據的範圍、次序和方法時,應以簡明易懂的方式進行,以使當事人、辯護人、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清楚理解案件中的爭點和不爭點,以及調查證據的重點。根據此條款的第2項,審判長可以口頭說明、朗讀準備程序筆錄的內容,或者事先製作的書面說明,並且可以以摘要或詳細解說的方式進行,並不受特定形式或方法的限制。根據第3項的規定,第一項說明的內容應該由書記官在筆錄中記明,或者將記載有說明內容的文件作為審判筆錄的附錄。 根據資料中的內容,可以看出該法規強調審判長在準備程序中的重要角色,包括說明準備程序的整理結果及調查證據的範圍、次序和方法。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當事人、辯護人和法官對案件中的爭點和證據有清楚的理解。此外,該法條還強調了說明方法的靈活性,可以口頭或書面進行,並且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摘要或詳細的解說。此外,說明的內容應該在審判筆錄中記明,或者以附錄的方式提供。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準備程序的進行能夠充分了解案件的爭點和相關的證據,並且讓所有相關人員都能夠清楚理解。這是為了確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及被告的防禦權能夠得到保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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