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0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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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00條,當法院經檢察官請求且認為適當時,得合併進行刑事訴訟法第286條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與國民法官法第70條所定之開審陳述程序。換句話說,如果檢察官在起訴之前已經進行了開審陳述,法院可以要求檢察官一併說明其起訴要旨及開審陳述的內容。 這條法規的詳細解釋和相關範例可以參考刑事訴訟法第286條和國民法官法第70條。刑事訴訟法第286條是關於檢察官在提起公訴前要進行起訴要旨陳述的規定,國民法官法第70條是關於國民法官在審判開始前要進行陳述的規定。根據這些法條,法院可以要求檢察官在開審陳述中同時說明起訴要旨的內容。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解釋和範例可能會根據當地的相關司法實踐和實際案例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具體問題的解答中,進一步參考最新的判例法和相關指引文件,以及法律與相關規定的最新版本,將更有助於確定準確的解釋和範例。
- 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
- 起訴名詞
- 要旨名詞
- 第七十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286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7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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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