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0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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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02條的規定: 1. 當事人和辯護人在調查證據之前可以提出一覽表或其他相類之書面資料,供國民法官法庭閱覽。這些資料不得記載證據的具體內容或對證據的評價。但如果當事人和辯護人對證據的評價沒有爭議,則不受此限制。 2. 在進行調查之前,當事人和辯護人應提前向對方開示資料的內容。 3. 審判長有權決定是否禁止當事人和辯護人提出違反前兩點所規定的資料。 根據這些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有權在調查證據之前提供一覽表或其他書面資料給國民法官法庭閱覽。這些資料不應包含對證據的具體內容或評價,但如果沒有爭議的話,評價是可以提供的。在提供資料之前,當事人和辯護人應當向對方開示資料的內容。審判長有權決定是否禁止提供違反規定的資料。 參考資料: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辯護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審判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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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