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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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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辯護人得於調查證據前,提出記載證據項目之一覽表或其他相類之書面資料供國民法官法庭閱覽。
  2. 2.前項資料不得記載證據內容或對證據之評價。但對證據之評價,為當事人、辯護人不爭執者,不在此限。
  3. 3.第一項情形,應於當次審判期日前先行向他造開示內容。
  4. 4.審判長認為當事人、辯護人有違反前二項情形者,得禁止提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02條的規定: 1. 當事人和辯護人在調查證據之前可以提出一覽表或其他相類之書面資料,供國民法官法庭閱覽。這些資料不得記載證據的具體內容或對證據的評價。但如果當事人和辯護人對證據的評價沒有爭議,則不受此限制。 2. 在進行調查之前,當事人和辯護人應提前向對方開示資料的內容。 3. 審判長有權決定是否禁止當事人和辯護人提出違反前兩點所規定的資料。 根據這些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有權在調查證據之前提供一覽表或其他書面資料給國民法官法庭閱覽。這些資料不應包含對證據的具體內容或評價,但如果沒有爭議的話,評價是可以提供的。在提供資料之前,當事人和辯護人應當向對方開示資料的內容。審判長有權決定是否禁止提供違反規定的資料。 參考資料: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辯護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審判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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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02 條規定:「當事人、辯護人得於調查證據前,提出記載證據項目之一覽表或其他相類之書面資料供國民法官法庭閱覽。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