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02 條

  1. 1.當事人、辯護人得於調查證據前,提出記載證據項目之一覽表或其他相類之書面資料供國民法官法庭閱覽。
  2. 2.前項資料不得記載證據內容或對證據之評價。但對證據之評價,為當事人、辯護人不爭執者,不在此限。
  3. 3.第一項情形,應於當次審判期日前先行向他造開示內容。
  4. 4.審判長認為當事人、辯護人有違反前二項情形者,得禁止提出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02條的規定: 1. 當事人和辯護人在調查證據之前可以提出一覽表或其他相類之書面資料,供國民法官法庭閱覽。這些資料不得記載證據的具體內容或對證據的評價。但如果當事人和辯護人對證據的評價沒有爭議,則不受此限制。 2. 在進行調查之前,當事人和辯護人應提前向對方開示資料的內容。 3. 審判長有權決定是否禁止當事人和辯護人提出違反前兩點所規定的資料。 根據這些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有權在調查證據之前提供一覽表或其他書面資料給國民法官法庭閱覽。這些資料不應包含對證據的具體內容或評價,但如果沒有爭議的話,評價是可以提供的。在提供資料之前,當事人和辯護人應當向對方開示資料的內容。審判長有權決定是否禁止提供違反規定的資料。 參考資料: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