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203

快速跳轉
  1. 1.當事人、辯護人得以簡報或其他適當方式摘要證據內容並當庭展示以輔助其說明證據。
  2. 2.前項資料得以適當方式標記其重點,不得超越合理之範圍。
  3. 3.第一項資料不得記載對證據之評價。但為當事人、辯護人不爭執者,不在此限。
  4. 4.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得基於自主意願,事前相互開示第一項資料。
  5. 5.審判長認為當事人、辯護人有違反第二項、第三項情形者,得禁止提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訊,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03條規定當事人、辯護人在庭審中可以以簡報或其他適當方式展示證據的摘要,以輔助說明證據。這些資料可以標記重點,但不能超越合理範圍。第一項資料不得評價證據,但若當事人、辯護人不爭執則不在此限。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可以根據自主意願事前相互開示第一項資料。審判長如認為當事人、辯護人違反第二項、第三項情形,可以禁止提出該資料。 由於欠缺具體範例以及相關法律文件之最新版本,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答。

  • 辯護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03 條規定:「當事人、辯護人得以簡報或其他適當方式摘要證據內容並當庭展示以輔助其說明證據。前項資料得以適當方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0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