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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03 條
- 1.當事人、辯護人得以簡報或其他適當方式摘要證據內容並當庭展示以輔助其說明證據。
- 2.前項資料得以適當方式標記其重點,惟不得超越合理之範圍。
- 3.第一項資料不得記載對證據之評價。但為當事人、辯護人不爭執者,不在此限。
- 4.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得基於自主意願,事前相互開示第一項資料。
- 5.審判長認為當事人、辯護人有違反第二項、第三項情形者,得禁止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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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訊,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03條規定當事人、辯護人在庭審中可以以簡報或其他適當方式展示證據的摘要,以輔助說明證據。這些資料可以標記重點,但不能超越合理範圍。第一項資料不得評價證據,但若當事人、辯護人不爭執則不在此限。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可以根據自主意願事前相互開示第一項資料。審判長如認為當事人、辯護人違反第二項、第三項情形,可以禁止提出該資料。 由於欠缺具體範例以及相關法律文件之最新版本,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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