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0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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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訊,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03條規定當事人、辯護人在庭審中可以以簡報或其他適當方式展示證據的摘要,以輔助說明證據。這些資料可以標記重點,但不能超越合理範圍。第一項資料不得評價證據,但若當事人、辯護人不爭執則不在此限。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可以根據自主意願事前相互開示第一項資料。審判長如認為當事人、辯護人違反第二項、第三項情形,可以禁止提出該資料。 由於欠缺具體範例以及相關法律文件之最新版本,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答。
- 辯護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惟名詞
- 被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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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