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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04 條
- 1.當事人、辯護人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說明證據之內容,宜注意避免涉及己方之意見或評價。但當事人、辯護人雙方不爭執之事項,不在此限。
- 2.依本法第七十七條陳述證據證明力之意見,宜注意避免於證據調查階段提前辯論或重複爭執同一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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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04條,以下是對該法條內容的釋義: 1. 根據細則第20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可以根據法官法第74條至第76條的規定來說明證據的內容。然而,當事人和辯護人需要注意避免涉及自己的意見或評價。不過,如果涉及的事項是双方都不爭議的,則不受此限制。 2. 根據細則第204條第2項規定,根據法官法第77條的規定陳述證據的證明力時,需要注意在證據調查階段不要提前進行辯論或重複爭議同一事項。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04條 由於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04條屬於台灣的法規,因此相關的參考資料應當以台灣的法律文獻為主。然而,具體的範例和相關案例需要進一步的查找台灣的法律文獻才能提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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