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0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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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04條,以下是對該法條內容的釋義: 1. 根據細則第20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可以根據法官法第74條至第76條的規定來說明證據的內容。然而,當事人和辯護人需要注意避免涉及自己的意見或評價。不過,如果涉及的事項是双方都不爭議的,則不受此限制。 2. 根據細則第204條第2項規定,根據法官法第77條的規定陳述證據的證明力時,需要注意在證據調查階段不要提前進行辯論或重複爭議同一事項。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04條 由於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04條屬於台灣的法規,因此相關的參考資料應當以台灣的法律文獻為主。然而,具體的範例和相關案例需要進一步的查找台灣的法律文獻才能提供。
- 辯護人名詞
- 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條文
- 證據名詞
- 第七十七條條文
- 證據證明力名詞
- 辯論名詞
- 國民法官法 第 74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75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76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7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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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