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56 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應慎選證據,非有必要,宜避免下列行為: 一、基於矛盾之主張而聲請調查證據。 二、以多項內容重複之證據證明雙方不爭執之事實。 三、以多項內容重複且不具必要性之累積證據證明特定事實。 四、為妨害訴訟程序進行而提出大量證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56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在選擇證據時應該慎重,並避免以下行為: 一、基於矛盾之主張而聲請調查證據:指的是提出與對方主張矛盾的證據,以便要求調查該證據的真實性和可信度。 二、以多項內容重複之證據證明雙方不爭執之事實:指的是使用多個內容相同的證據來證明雙方對一事實無爭議的情況。 三、以多項內容重複且不具必要性之累積證據證明特定事實:指的是使用多個內容相同且不必要的證據來證明特定的事實。 四、為妨害訴訟程序進行而提出大量證據:指的是為了延長訴訟程序或混淆焦點而故意提出大量的證據。 根據這些規定,當事人在選擇證據時應該避免上述行為,以確保訴訟程序的正確進行和公平性。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09號刑事判決(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lc=zh-tw&id=711402a0bd66fde0aab0ff)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