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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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55條,檢察官和辯護人如果認為調查被告供述對於犯罪事實或科刑事項有必要,可以在審判長訊問被告之前,提出詢問被告的請求。如果檢察官和辯護人認為調查被告在審判外的供述對於案件有實質證據的必要性,可以請求調查其審判外供述。 針對該法條的範例,我們可以舉一個相關的案例。假設在一個搶劫案中,被告在審理過程中供述了關於他的犯罪行為的細節。然而,檢察官和辯護人認為被告的供述可能不足以證明他的有罪,因此他們可以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55條的規定,提出詢問被告的請求,以進一步調查案情。這樣的調查可能包括對其他證人的詢問、對現場的調查等等。 然後,如果檢察官和辯護人認為被告在審判外的供述對案件有實質證據的必要性,他們可以根據該法條請求調查被告的審判外供述。比如說,在一個謀殺案中,被告在審判外對他的朋友講述了自己犯罪的細節。檢察官和辯護人可以請求調查被告的審判外供述,以確定其真實性並將其作為案件中的實質證據使用。 這些例子說明了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55條的應用場景,這條法規為檢察官和辯護人提供了在審判程序中請求詢問被告和調查審判外供述的權利,以確保案件的公正和正確判決。
- 辯護人名詞
- 科刑名詞
- 被告名詞
- 訊問名詞
- 審酌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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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