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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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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辯護人被告聲請調查證據,應考量促進國民法官法庭之理解,如欲以證人陳述證明重要待證事實者,宜以聲請傳喚證人到庭詰問之方式調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54條規定,當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希望調查證據時,應考量促進國民法官法庭的理解。如果他們想要以證人的陳述來證明重要的待證事實,則應該透過傳喚證人到庭詰問的方式來進行調查。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130031

  • 辯護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證據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證人名詞
  • 待證事實名詞
  • 傳喚名詞
  • 詰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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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54 條規定:「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應考量促進國民法官法庭之理解,如欲以證人陳述證明重要待證事實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