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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54 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應考量促進國民法官法庭之理解,如欲以證人陳述證明重要待證事實者,宜以聲請傳喚證人到庭詰問之方式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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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54條規定,當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希望調查證據時,應考量促進國民法官法庭的理解。如果他們想要以證人的陳述來證明重要的待證事實,則應該透過傳喚證人到庭詰問的方式來進行調查。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13003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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