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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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54條規定,當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希望調查證據時,應考量促進國民法官法庭的理解。如果他們想要以證人的陳述來證明重要的待證事實,則應該透過傳喚證人到庭詰問的方式來進行調查。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130031
- 辯護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證據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證人名詞
- 待證事實名詞
- 傳喚名詞
- 詰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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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