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為便於案件中特定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或法院職權調查證據之對象、項目、範圍及調查情形,地方法院或司法院評估國民法官制度實施情形,認有必要者,得研擬設計記載證據相關事項之文書(以下簡稱證據相關事項紀錄卡)。
- 前項證據相關事項紀錄卡,得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據編號。 二、簡要名稱。 三、聲請人暨聲請日期。 四、准駁或撤回之情形及日期。 五、裁定職權調查之情形及日期。 六、調查情形及日期。 七、其他與證據調查相關必要之事項。
- 第一項證據相關事項紀錄卡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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