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便於案件中特定檢察官、辯護人被告聲請或法院職權調查證據之對象、項目、範圍及調查情形,地方法院或司法院評估國民法官制度實施情形,認有必要者,得研擬設計記載證據相關事項之文書(以下簡稱證據相關事項紀錄卡)。
  2. 前項證據相關事項紀錄卡,得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據編號。 二、簡要名稱。 三、聲請人暨聲請日期。 四、准駁或撤回之情形及日期。 五、裁定職權調查之情形及日期。 六、調查情形及日期。 七、其他與證據調查相關必要之事項。
  3. 第一項證據相關事項紀錄卡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