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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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53條,當地方法院或司法院評估國民法官制度實施情形,認為需要時,可以研擬設計一個記載證據相關事項的文書,即證據相關事項紀錄卡。這個紀錄卡可以記載證據的編號、簡要名稱、聲請人以及聲請日期、准駁或撤回情形及日期、裁定職權調查情形及日期、調查情形及日期,以及其他與證據調查相關必要的事項。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前條第二項的相關規定適用於第一項的證據相關事項紀錄卡。 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方便案件中特定的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能夠提出聲請或法院職權調查證據時,清楚記錄對象、項目、範圍和調查情況。這樣可以確保證據的調查和運用具有透明性和完整性。 舉個例子,在一個刑事案件中,辯護人可能想要聲請法院調查某個特定的證據,例如監視影像錄像帶。他可以向法院提交一份證據相關事項紀錄卡,清楚記載該證據的編號、簡要名稱(例如"監視影像錄像帶"),以及他的聲請日期。法院可以根據這個紀錄卡來審視這個聲請,并在裁定中記錄調查情況和日期。這樣可以確保整個證據調查過程的透明和有條理。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辯護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證據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5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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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