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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52 條
- 1.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或法院職權調查之證據,宜由法院配賦編號特定之。
- 2.前項證據編號與紀錄清冊,由書記官製作之;地方法院或司法院並得提供例稿及填載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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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52條,我不知道該法規的內容、款項以及與參考資料的關聯。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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