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或法院職權調查之證據,宜由法院配賦編號特定之。
- 前項證據編號與紀錄清冊,由書記官製作之;地方法院或司法院並得提供例稿及填載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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