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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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57條的規定,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如果認為可以使用多份文書作為證據證明特定事實且該文書不爭執,他們可以整理、合併並簡化其內容,並向法院申請調查。整合後的文書應該詳細記載被整合的原證據項目,並注意忠實呈現原證據所能證明的事實,不得在文書中記載當事人或辯護人之間對證據的評價。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製作第一項的證據後,應立即向對方披露。當事人或辯護人表示同意使用第一項整合後的文書作為證據,經法院審酌後認為適當,可以將其作為本案的實質證據使用。如果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認為在法院准許調查原證據後已不需要進一步調查,他們可以撤回調查原證據的聲請。
- 辯護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證據名詞
- 證據評價名詞
- 審酌名詞
- 本案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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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