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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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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察官、辯護人被告聲請調查之筆錄及其他可為證據之文書,雙方均不爭執證據能力者,得摘錄其部分內容並聲請法院調查。
  2. 2.前項情形,應指明摘錄之具體範圍,並移除或遮隱未聲請調查之部分。
  3. 3.第一項情形,準用前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回答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58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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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58 條規定:「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之筆錄及其他可為證據之文書,雙方均不爭執證據能力者,得摘錄其部分內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