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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47 條
- 1.法院宜依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主張之待證事實,妥適整理爭點,並載明爭執與不爭執之事項。
- 2.前項爭點除直接事實外,亦得包含用以推認直接事實之重要間接事實,以及用以評價重要證據憑信性之輔助事實。
- 3.關於法律解釋、前條各款事項之重要爭點,法院認屬審判期日調查證據或辯論之重點而有必要者,亦宜整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47條: 1. 法院應依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主張之待證事實,妥適整理爭點,並載明爭執與不爭執之事項。 這項條文意味著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該整理出檢察官、被告和辯護人對待證事實的主張,並說明他們在這些事實上爭執和不爭執的事項。這有助於確定在辯論過程中需要討論和著重的事實並促進訴訟的公正性。 2. 前項爭點除直接事實外,亦得包含用以推認直接事實之重要間接事實,以及用以評價重要證據憑信性之輔助事實。 根據這項條文,除了直接事實外,法院也可以包括用於推斷直接事實的重要間接事實以及用於評估重要證據可信度的輔助事實。這強調了在辯論中必須綜合考慮各種相關的事實和證據。 3. 關於法律解釋、前條各款事項之重要爭點,法院認屬審判期日調查證據或辯論之重點而有必要者,亦宜整理之。 根據這項條文,對於法律解釋或前述條文中各款事項的重要爭點,如果法院認為在審判期間調查證據或辯論的重點中有必要,也應該整理這些爭點。這強調了在確定和討論案件中的重要法律問題時的職責和必要性。 相關範例: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例如《國民法官法實施細則》,具體的案例或舉證方式可以具體指導法院如何確定和整理爭點,透明地處理相關證據的憑據性和可信度。具體的案例和指南可能根據具體的情況而有所不同,所以這裡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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