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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宜依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主張之待證事實,妥適整理爭點,並載明爭執與不爭執之事項。
  2. 前項爭點除直接事實外,亦得包含用以推認直接事實之重要間接事實,以及用以評價重要證據憑信性之輔助事實。
  3. 關於法律解釋、前條各款事項之重要爭點,法院認屬審判期日調查證據或辯論之重點而有必要者,亦宜整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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